武岡市政府融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武岡市政府融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武岡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岡市政府融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武岡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融資項目管理,建立科學、民主的政府融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完善融資機制,提高融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武岡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融資項目,是指按照《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政府核准並實施的運用金融機構資金和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城鄉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項目(以下簡稱融資項目)。
第三條政府融資項目範圍:
(一)我市納入正式規劃的,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可帶動我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各類重大社會公共服務項目和產業建設項目;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項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武岡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是融資項目的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能職責是:
(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總體安排和項目建設的需要,負責制訂審核全市年度融資計畫,統籌確定全市融資規模。
(二)按照統籌規劃、科學管理、效益優先、確保重點的原則,負責全市融資項目的初審並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委、市政府審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負責融資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實融資項目管理“五統一”,即統一項目融資核准、統一契約簽訂和管理、統一項目總投資備案、統一土地使用權擔保、統一回購方式和期限。
(四)負責匯總全市項目融資的總體情況,編制全市年度還款計畫,協調籌集資金和實施還款計畫。
(五)負責擬訂和完善全市融資工作的相關政策、管理和運行機制、績效考核辦法,負責落實融資獎罰政策。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項目所屬的各部門單位(投資開發公司)為項目建設單位,其主要職能職責是:
(一)組織融資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對融資模式的選擇提出建議並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論證。
(二)承擔融資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職責,並按有關規定向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報送工作進展及項目契約執行情況。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市發改、財政、住建、規劃、國土、環保、審計、監察、城建投、國資辦等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融資項目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第三章融資項目的確定與準備
第七條融資項目的確定程式: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初審,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審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未按上述規定程式核准的融資項目,政府不實施回購,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融資核准後,進行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一)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融資初步方案。初步方案要從技術、經濟、法律和政府監管等方面對融資建設項目實施融資及招標涉及的若干問題進行前期研究,明確招標條件。
(二)項目融資初步方案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後,經市融資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報市委、市政府審查通過。
(三)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審查通過的初步方案,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市融資管理委員會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發布本年
度所確定的融資項目的招標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規模、地點、擬採用的融資模式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章融資項目契約的簽訂和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融資項目契約的談判和草擬。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契約草案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簽訂正式契約。
第十三條正式簽署的融資項目契約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存檔備案。
第五章融資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融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核准的融資計畫和經批准的設計方案及概算,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預算包括施工預算和項目建設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
(二)項目工程預算送市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後,依法依規組織工程招投標。
(三)項目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現場簽證,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審核,工程變更在10萬元以上的,除按規定報批外還須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審查備案。
(四)工程竣工後,由承建單位編制工程決算資料報項
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後報市財政評審中心評審。
(五)審計部門對決算資料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六)市融資管理委員會根據決算審計結論對項目建設總投資進行備案,作為項目回購依據。
第十五條融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
第十六條融資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法人制,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行使業主職能;政府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協調項目建設工作。
第六章融資項目回購
第十七條融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按契約和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建設總投資實施回購。
(一)融資項目的回購期限原則上定為四年(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除法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外,每年支付25%;特殊情況採用三年期限的,除法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外,第一年付3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40%。項目建設投資回購期間不計利息,採取投資回報辦法,投資回報率控制在10%—15%。具體比例的確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審定。
(二)項目回購原則上採取現金回購方式,以約定擔保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作為回購資金來源。
第十八條回購資金的撥付按項目契約的具體約定方式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融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