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武岡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是在武岡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岡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武岡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各種投資主體投資武岡市基礎設施項目,加快武岡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武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指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鄉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給排水、防洪堤、垃圾處理、城市綠化、古城建設與改造、棚戶區改造、機場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武岡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建投資公司)是武岡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融資平台公司,通過運用市場化融資手段,引導金融機構資金和社會資金投資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同時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撥付和跟蹤管理。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涉及的各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要求,履行相關職責,落實工作措施,確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融資工作有序運行。
第二章 融資及償債
第五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按“政府引導投資,市場運作資本”的市場化投融資模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主要採取以下投融資方式:
(一)直接從金融機構融資。
(二)從社會融資,採取FBT、BT、BOT、PPP等方式吸收引進社會資金。
第六條 城建投資公司根據市政府要求,制定下一年度投融資計畫。
第七條 強化城建投資公司的投融資運作能力,政府採取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撥改投、國有土地作價注資、城建資產資本化以及城市資源授權開發等措施,擴大城建投資公司資本金規模,增加現金流入,提高其資信等級。
第八條 融資償還來源為土地收益、項目投資收益、國有資產置換和回購收益,以及經營城市資源的其他各項收益等。
第三章 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九條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是城建投資公司通過簽訂授權委託契約的形式予以明確的項目建設實施主體。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主要負責項目工程的組織實施,施工單位的確定,項目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招商或招標等方式確定,也可以按照BT、BOT、PPP、FBT模式的有關法律法規程式確定。按照其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完成項目決算編制,經城建投資公司委託,市審計局、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三個月內完成項目審計和評審。
第十二條 城建投資公司參與項目概算、預算、決算審核、項目招商和工程招投標工作,並在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後,按照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三條 建立月度用款計畫的申報制度。每月25日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申報下月度資金的用款計畫,經城建投資公司審核確認,作為月度撥付資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資金的撥付程式。
(一)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根據城建投資公司核定的月度計畫按月申請,城建投資公司接到申請撥款單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各項目施工單位的撥款嚴格按有關政策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融資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城建投資公司在金融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作為融資資金專戶,專項用於撥付項目建設資金,並接受有關金融機構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監管。
第十六條 城建投資公司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要建立建設資金撥付台賬,建立健全定期對賬等賬目管理制度,確保建設資金撥付的準確性。
第四章信貸融資獎勵
第十七條信貸融資對象,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工程項目獎勵或現金獎勵:
(一)單筆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
(三)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1.5倍之內(含1.5倍)。
第十八條工程項目獎勵
(一)對於協助城建投資公司從金融機構直接融資者,經城建投資公司同意,同等條件下採用FBT、BT等方式可優先將工程給協助融資者實施;
(二)直接給協助融資者的工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該協助融資者融資額度到位資金的60%;
(三)工程造價以國家現行定額為基礎,按付款進度雙方具體協商浮動係數和付款方式;
第十九條現金獎勵。
具備以下單項條件的現金融資,按本單項獎勵標準對融資對象實行現金獎勵;同時具備以下多項條件的現金融資項目,按本條獎勵標準的最低項獎勵標準對融資對象實行現金獎勵。
(一)單筆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貸款期限為5年,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6‰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1.2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4‰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2‰以下予以獎勵。
(二)單筆貸款金額在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貸款期限在6―10年(含10年)的,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10‰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1.2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7‰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4‰以下予以獎勵。
(三)單筆貸款金額在5000―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貸款期限在11―20年(含20年)的,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15‰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1.2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11‰以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貸款到位金額的7‰以下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工程項目獎勵、現金獎勵兩種獎勵方式只能選取一項,不重複獎勵。
第二十一條獎勵申報審批程式。
(一)融資對象申報;
(二)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審核;
(三)城建投資公司審定。
第二十二條融資獎勵資金由城建投資公司解決,獲得獎勵者,應依法納稅。
第五章社會融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投資方組織全部建設資金,按照第三章要求取得承建資格,承擔建設義務。
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財政、審計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審定後,按雙方協商方式支付。契約可以約定延期支付,承認貸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用土地作為還款來源的,工程完工一年內,土地依法公開掛牌出讓,土地升值部分(出讓價格超過抵押時評估價部分)可以由城建投資公司與投資商各占50%。
第六章 監管考核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派駐內審機構,負責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核和工程招投標標底的審定,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審批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因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投資超概算的,扣減一定比例的項目管理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2010年10月2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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