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韶關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是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2022年3月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家居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公園、綠道、公共廁所等的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汽車站、港口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汽車站、港口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教育、金融、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應當將實施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作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重要內容。
  第七條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組織調查評估,將調查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定期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並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環境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本市鼓勵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及個人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或者志願服務。
  第九條 對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府服務熱線、平台等途徑進行投訴、舉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監督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履行保護或者維修責任,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時,立項審批單位應當落實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要求。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檔案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輪椅坡道或者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定緣石坡道;
  (二)盲道鋪設應當連續,並避開樹木(穴)、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
  (四)公共建築、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建築內的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七)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公園、醫院、學校、國家機關視窗服務單位、文化體育類公共建築、餐廳、商場、銀行營業服務場所、居民小區的出入口設定台階的,應當設定輪椅坡道;
  (八)國家機關視窗服務單位、銀行營業服務場所、旅遊景區、公園、醫院、大中型商場的衛生間以及室外公共廁所,應當設定無障礙出入口和無障礙廁位。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鎮、村莊應當逐步建設無障礙設施,設有人行道的道路設定緣石坡道,村民綜合服務中心、活動廣場、公園、公共廁所等設定相關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三條 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規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
  (二)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停車場;
  (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車場。
  前款規定的停車場已建成但未設定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逐步完成設定。
  第十四條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其他機動車不得占用。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機動車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規定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並依法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影響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違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含政府舉辦的)免收或者減收殘疾人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 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等參加,聽取殘疾人和老年人代表的意見:
  (一)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樞紐場所;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屬的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
  (三)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影劇院等機構或者場所;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視窗服務場所;
  (五)旅遊景點、公園、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建設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殘疾人聯合會,由其安排殘疾人代表參加試用。
  第十七條 公共(電)汽車和巡遊計程車運營單位應當逐步配置一定比例的可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並制定相配套的無障礙服務規範。
  公共(電)汽車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
  無障礙車輛停靠的公交站台,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鼓勵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向輪椅乘客提供滿足其乘車需要的無障礙車輛和服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維護和修復,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巡檢制度,定期檢查無障礙設施維護使用狀況,對殘疾人使用不便的無障礙設施及時督促所有權人和管理人進行整改。檢查、督促整改無障礙設施時應當聽取殘疾人意見。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以及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改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以及養老服務設施;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學校(含高等院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影劇院;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屬的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廣場、綠地、公園;
  (七)鄉鎮、村主要道路、公共服務中心、辦事視窗、文化廣場等;
  (八)與行動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前款規定的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的,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配備手扶電梯或者直升電梯的公共圖書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應當在電梯處設定語音提示功能,便於視力殘疾人、老年人等識別電梯所在位置、運行方向以及所在樓層。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已建成但未在手扶電梯或者直升電梯設定語音提示功能的,應當逐步完成設定。
  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商品房項目中的無障礙住房,應當優先保障殘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本級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按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進行建設、改造,方便視力障礙者獲取相關信息。
  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影劇院等文體娛樂場所以及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舉辦邀請聽力殘疾人參加的會議和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配備手語翻譯或者字幕。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市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專題節目。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配備語音讀屏軟體,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便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六條 報警求助、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報警、呼救。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行動不便者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衛生健康、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監督檢查、調查評估、徵求意見和接受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妨礙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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