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在2012.04.17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17
  • 實施時間:2012.04.1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牌匾設定,第三章 牌匾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牌匾設定行為,美化城市市容,維護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範圍內戶外牌匾的設定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牌匾,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其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的門面牌匾、標牌、標誌、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字型符號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全市牌匾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牌匾設定

第五條 設定牌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發展的要求,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設定牌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設定人)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依法註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二)設定牌匾的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協定;
(三)牌匾設定實景彩色效果圖及牌匾的內容、製作規格、材質和設定位置等說明;
(四)涉及相鄰權的,有相鄰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涉及管理權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其中,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設定牌匾應當按照批准的標準和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轉讓。需要變更或轉讓的,設定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大型建築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定一處牌匾。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牌匾應當由建築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劃,報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取得牌匾設定權的設定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設定牌匾。逾期不設定的,視為自行放棄設定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設定人應當按照使用期限設定牌匾,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設定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綜合執法局申請延續。
第十二條 設定牌匾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設定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店(門)一牌(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牌匾應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築樓體外牆立面定位設定;
(四)在同一建築物設定的牌匾,應當與建築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五)多層建築一層以上的單位需要設定牌匾的,應當依次在一層出入口處牆壁上有序設定;
(六)牌匾應當選用節約能源且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牌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轉讓和變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門面設定牌匾;
(三)設定牌匾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
(四)設定牌匾遮擋玻璃幕牆、窗戶或者占用、堵塞樓梯間、通風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設施;
(五)設定上下重疊牌匾,一店(門)設定多塊牌匾。

第三章 牌匾管理

第十五條 設定人應當每月對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固連線螺絲、焊點,做好防鏽防腐處理,確保全全。遇到惡劣天氣預警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並安排專人採取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因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設定人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牌匾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牌匾殘缺、破損、移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牌匾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的24小時內更換或修復。
第十七條 對於依法設定的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期限未滿的牌匾的,設定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在牌匾設定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戶外牌匾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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