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

《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2019)》是國家文物局於2019年1月15日公布的檔案,為進一步加強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的規範和指導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發布信息,全文,總則,管理,保護,展示,教育,

發布信息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試行)》的通知
文物保發〔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見》《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的規範和指導,我局組織編制了《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2019)》,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月15日

全文

總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見》、《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的規範和指導,依據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革命舊址,是指已被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見證近代以來中國人民長期革命鬥爭、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歷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遺址、遺蹟和紀念設施。
革命舊址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或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近代以來興建的涉及舊民主主義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紀念碑(塔、堂)等紀念建(構)築物。
第三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切實維護革命舊址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協調黨史、宣傳、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檔案、方誌、自然資源、住建、國安、保密等相關部門,支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革命舊址集中地區,應根據自身資源特點,制定專門的革命舊址保護辦法、標準規範。
第五條 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革命舊址保護專家諮詢制度,設立革命舊址保護專家委員會,吸納革命史研究、文物保護、城鄉規劃管理、教育、文化傳播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以全面深入的研究為基礎。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革命舊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研究機構,在充分吸收黨史、軍史權威部門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加強對革命舊址核心價值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注重傳播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發揮資政育人作用。

管理

二、管理
第七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轄區內的革命舊址名錄,核定明確本體構成,制定相應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調查和研究,按照《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和《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的要求,將具有價值的革命歷史類遺址、遺蹟、紀念設施,及時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
認定革命舊址類不可移動文物,應聽取黨史、宣傳、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檔案、方誌等相關部門意見,並應特別注意遵從以下基本原則:
(一)重要人物故居舊居、墓地:原則上只認定有重要影響的革命烈士故居及墓地和革命領袖故居、舊居及墓地,其中革命領袖舊居,只選取有代表性歷史事件發生地。
(二)重要人物、機構活動地/暫駐地:原則上只認定有代表性歷史事件發生地。
(三)紀念性建(構)築物:原則上只認定修建於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紀念性建築,以及新中國時期修建的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紀念性建築。
(四)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只認定仍有實物遺存者。
見證帝國主義侵略和殖民統治、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反動統治的重要史跡,可視情況一併予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重要價值的革命舊址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保護範圍應根據革命舊址的實際保護需要科學劃定,並落實到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中,予以嚴格保護;標誌說明應規範醒目,符合《文物保護單位標誌》(GB/T 22527)的有關規定,界碑界樁應齊全、完備;記錄檔案應科學、全面,並實行動態更新維護,全面反映革命舊址的保養維護、保護修繕、改造使用等人為干預情況;專門管理機構或專門管理人員應職責明確、及時到位。
第九條 革命舊址應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根據產權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革命舊址產權不明,且暫無使用權人的,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並與其簽訂保護協定。
革命舊址產權屬集體或個人所有的,由產權所有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與產權所有人簽訂保護協定。
革命舊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使用權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制定具體的保護管理措施,並公告施行;使用權人為非文博單位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與使用權人簽訂保護協定。
革命舊址保護協定應包括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文物日常保護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條件與負面清單等。
非國有產權的革命舊址,價值重大而產權人又無力保護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考慮予以徵收保護。
第十條 革命舊址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定期組織開展日常巡查,檢查革命舊址文物本體的安全狀況,排查安防、消防隱患;有必要的,應開展持續的技術監測;
(二) 做好革命舊址文物本體的日常養護;
(三) 對保護標誌進行必要的維護;
(四) 定期更新記錄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五)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革命舊址文物修繕、環境整治、陳列展示等項目;
(六) 對外開放的,組織做好必要的遊客管理。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聯合當地黨史、宣傳、方誌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必要的培訓、講座等活動,幫助革命舊址保護管理責任人不斷提高文物保護意識、提升文物保護能力,確保文物安全。

保護

三、保護
第十一條 編製革命舊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應注重突出革命舊址的紀念性特徵,發揮教育傳播功能。保護規劃應符合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相銜接。
鼓勵圍繞形成規模化的展示體系,編制區域(包括以革命根據地為單元或同一主題跨地域)革命舊址保護利用規劃,作為專項規劃納入當地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應最大限度地保持革命舊址在革命歷史時期的本體及環境的原狀。革命歷史時期狀態已顯著改變的革命舊址,應詳細鑑別論證,以確定原狀應包含的全部內容。
主體不存,但基址或代表性環境尚存,且價值較高的革命舊址,應作為遺址保護,原則上不應重建。因用作紀念館或陳列館館舍,需原址復原或重建革命舊址的,應依法報批。
應加強對革命舊址歷史環境的研究與識別,辨明並重點保護能夠反應重要歷史信息、具有標識性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歷史建築、設施、街巷格局及肌理等要素,使之與舊址本體一起完整反映革命事件及歷史場景。
應堅持革命舊址原址保護,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等,不得遷移。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和中國傳統村落關鍵節點、地標的革命舊址,不得遷移、拆除。
第十三條 應根據類型和形態特點實施革命舊址分類保護:
(一)建築及建築群:應嚴格保護革命歷史時期的格局、形制、外觀等。除主體建築外,還應注意保護題刻及標語、同時期的附屬建築、庭院、屋場等歷史空間、各類生活設施,以及特殊歷史事件造成的損傷痕跡等,以整體保護革命時期歷史場景。除革命時期歷史特徵外,反映建築自身時代、地域、民族特色的重要特徵,如材料工藝、構造做法、裝飾裝修等,同樣要嚴格保護。
(二)戰役戰場遺址、烈士犧牲地、重大事件發生地等革命遺址遺蹟:應參照考古遺址的保護要求,科學規範地開展必要的考古勘察與發掘、研究工作,並結合考古研究、文獻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對遺址的主要價值載體進行認真甄別。除保護建構築物遺址外,也要特別注意加強環境和景觀特徵保護。對結構、材質等較特殊的遺址類型,應開展保護技術的專項研究。
(三)墓地、陵園及紀念性建(構)築物:應結合研究,明確文物範圍,保護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等。對考古發掘中發現的遺骨、遺物等應進行嚴格的科學技術鑑定,其保護措施應有利於證據效力的持久存續。對死難者遺骨的展示方式,應符合《國際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等關於人類遺骸的倫理道德要求。叢葬坑遺址不得異地復原展示。嚴格控制墓、陵及紀念性建(構)築物的改建、擴建,確有需要的,須嚴格履行報批程式。
(四)題刻及標語:應開展針對革命標語、題刻、宣傳畫、墨書等的專項調查工作,做好記錄並留檔;完善保護標識,並根據不同材料及做法開展專項保護。附著於文物古蹟上的革命題刻及標語,與文物古蹟一併保護展示;附著於非文物古蹟上的題刻標語應儘量原址保護,特殊情況下可揭取異地集中保護展示。
(五)特殊類型:對具有文化線路、工業遺產、文化景觀等屬性的革命舊址組群,應綜合運用相關的保護理念及方法確定保護要點,強化和凸顯相關屬性。
第十四條 開展革命舊址環境整治,應以保護文物安全、保持歷史景觀、突出文化價值、保障合理利用為出發點,重點清理引起污染、震動等外力因素和影響歷史環境風貌的各種雜物以及影響歷史氛圍的不相容業態。
舊址的整體環境應突出莊嚴肅穆的氛圍,在舊址景觀環境內不允許另建新的主題景觀;必要的綠化項目應有助於再現歷史景觀或烘托環境氛圍,注重與原生環境的有機聯繫,避免生硬嫁接。
革命舊址配套設施應把握適度原則,以公眾服務及安全保障為目的,以滿足最基本功能需求為宜,以現有設施改造為首選,嚴格控制建築規模、體量和高度,儘量遠離文物本體,並淡化建築形象設計,以簡潔、大方、樸素為主調。
第十五條 應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布設革命舊址消防、安防、防雷安全措施,避免過度防護。相關措施應注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設施安裝使用不得對舊址本體及歷史信息造成損害,外觀色彩應與革命舊址及周邊環境相協調。村落、街區中的革命舊址消防設施建設宜與社區消防整體設計相統籌,做到合理布防、突出重點、簡便實用。

展示

四、展示
第十六條 革命舊址修繕後,具備條件的應開展專門的展示利用,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應合理安排其他使用功能,不得長期閒置。
革命舊址的展示利用,應以保證文物安全為前提,注重對革命舊址原有歷史信息的延續和革命文化的傳承,與革命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杜絕庸俗化和娛樂化傾向。應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依託革命舊址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應根據價值、特徵、保存狀況、環境條件、權屬現狀和現實需求等因素,對革命舊址進行分類合理利用。
鼓勵將革命舊址闢為革命文化專題博物館、紀念館或遺址公園等文化教育活動場所,向公眾開放。國有革命舊址中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儘可能向公眾開放;確已作他用的,應開闢專門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陳列展示並向公眾開放,或規定明確的公眾開放日。其他國有革命舊址,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對外開放,暫不能對外開放的,應在懸掛保護標誌的同時設立方便公眾辨識的說明牌。享受政府資助保護的非國有革命舊址應在尊重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適度向公眾開放。
鼓勵建築類革命舊址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發揮綜合服務功能。屬於居住建築的,鼓勵延續原有使用功能,並在修繕保護中充分考慮生活便利性,可適當添設現代生活設施,改善居住條件;屬於公共建築的,在尊重傳統功能的基礎上,可用於村(居)委會、村史館、圖書館、衛生所、老人活動中心、非遺展示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無論發揮何種功能,都應同時以合適的方式呈現革命舊址作為革命事件發生地的完整信息。
鼓勵利用革命舊址開展紅色文化創意、紅色旅遊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合理利用。鼓勵革命舊址產權人等相關權利人通過合資、合作、認護、委託管理等方式引入其他力量,共同做好革命舊址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八條 革命舊址的陳列展覽應堅持“舊址就是最重要的文物展品和展示空間”的理念,注重突出歷史感、現場感,充分依託舊址及其環境空間舉辦原狀陳列和輔助陳列,開展教育活動,做到有址可尋、有物可看、有史可講、有事可說。
為完善陳列展覽體系確需毗鄰革命舊址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紀念館或陳列館)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式,並應在符合文物保護單位相關保護規定基礎上,嚴格控制建築規模、體量和高度,尊重革命舊址原有景觀和氛圍,明確紀念館(陳列館)是對革命舊址的延伸解讀,充分體現革命舊址與紀念館(陳列館)相互補充、相互印證的關係。切忌新建館舍喧賓奪主,更忌以保護為名,搞大拆大建。
在與革命舊址相關聯的景觀環境內,通過綠化、鋪裝、景觀小品等意向性的景觀設計對相關歷史進行輔助闡釋,應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對於原物已損毀,但位置仍較明確的遺址,可藉助此類方式做示意性的標示及展示,輔助觀眾理解。景觀設計應注意紀念性、敘事性與藝術性的良好結合,並嚴格控制體量,與環境相協調。大型廣場、大型雕塑的修建應特別慎重。
第十九條 原狀陳列是革命舊址展示利用的主要方式。原狀陳列要儘量實現舊址本體、內部陳設和周圍復原環境的緊密結合,再現歷史原貌,使人們感受完整的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動歷史場景和濃郁的歷史氣氛。要遵循“呈現原狀、真實可信”的原則,不可以情感代替歷史真實。內部陳設不可虛構,但可剪裁;應儘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原有物品已損毀散失的,可使用複製品、仿製品和代用品,並加以註明。宜優先選擇與所屬歷史主題關係緊密、真實性好、歷史細節豐富的舊址遺存進行原狀陳列。
輔助陳列是原狀陳列的補充。以歷史事件為內容的輔助陳列,應圍繞所紀念的事件劃定時間上下限,避免任意擴大內容,貪大求全,並注意正確處理好全國與地方的關係。以歷史人物為內容的輔助陳列,應以所紀念人物的生平為表現內容,注意突出重點,切忌平鋪直敘,面面俱到,尤要注意表現人物的風采、情操與個性。紀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舊址,應以事件或人物在當地的革命活動及影響為主要表現內容。
陳列展覽使用場景復原,應有確鑿歷史依據,杜絕臆造;應注意復原設施的品質,避免粗製濫造、千篇一律;復原物應與歷史原物進行區別,避免造成歷史信息的混淆。使用多媒體手段的,應符合展示主題和氛圍的實際需求,以“適度、有效”為目標,不得為了吸引眼球、烘托場面濫用聲光電。
第二十條 革命舊址的陳列展覽應基於對革命舊址內涵價值的深入研究,準確定位並精心提煉陳列主題,要符合所涉及紀念對象的歷史地位、人物特性,以小見大,突出個性,避免同質化。應小題精做,聚焦舊址所處歷史時空中的革命人物、活動、事件,加強最新學術研究成果轉化,運用時代語言解讀革命歷史、闡發革命精神的時代價值,以豐富的內容和豐滿的細節增強陳列展覽的說服力、感染力。必須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則,堅持正確導向,對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的評價,應嚴格遵照中央有關規定和精神來把握,突出正能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見證帝國主義侵略和殖民統治、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反動統治等史跡的陳列展覽,應突出強調警示紀念意義,準確定性和定位,深刻揭示罪行,突出時代特徵和民族記憶。抗戰史跡的解讀還應兼顧反法西斯、倡導人道主義、呼籲世界和平的國際視角。
要堅持以物證史,充分重視革命舊址相關可移動文物、資料的徵集保護,以及對相關事件親歷者、倖存者、見證者的採訪和口述資料的保存,並不斷充實到陳列中。
要建立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增強展陳說明和講解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涉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定程式。

教育

五、教育
第二十一條 革命舊址管理機構要制定和實施革命舊址及革命文化主題宣傳教育計畫,廣泛、深入、持久的向人民民眾,特別是向青少年進行中國近現代史和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並形成長效機制。
加強革命舊址管理機構與周邊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駐地部隊的共建共育,有計畫地組織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到革命舊址參觀學習,大力開展革命文化體驗旅遊、研學旅行。支持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將紅色文化納入日常教學活動,利用革命舊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鼓勵革命舊址管理機構採用“流動博物館”等方式,“出門辦展覽”,進一步融入社會。
第二十二條 應特別注重革命舊址的現場參觀體驗,科學設計革命舊址參觀訪問路線、教育項目,合理確定固定時間內的訪客數量,並通過設定參與性裝置、增加體驗環節、表演活動等多樣化的互動體驗形式輔助相關歷史展示傳播,加深觀眾對相關歷史的理解。
革命舊址參觀導引講解,既要注意內容的科學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潑生動。特別要注意結合革命舊址的價值闡釋,重點講解革命舊址所蘊含的現實意義和時代價值。應嚴格堅持革命題材的嚴肅性,嚴禁無歷史依據的“戲說”,杜絕解說內容的低俗化、過分娛樂化。
鼓勵借鑑分眾傳播理念,針對不同年齡段、教育和職業背景的社會群體,制定有針對性的參觀與教育體驗方案。特別要結合當代青少年對革命歷史感知少、理性認識有限的狀況,著重從國家記憶、民族精神、人生信念、道德情操等文化視角加強革命歷史文化內涵解讀,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價值觀、人生觀。
第二十三條 應積極拓展革命舊址的教育傳播方式。既要通過編輯出版說明書、文物圖片、資料彙編和通俗宣傳材料,舉辦革命故事會、報告會、座談會等傳統方式系統介紹革命文物故事,也要充分利用移動客戶端導覽、二維碼、紅色資源APP、網上紀念館等現代傳播形式,增強革命歷史文化傳播的互動性和體驗性,還要善於依託革命文物和展覽研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物美價廉的紀念品,讓觀眾將革命歷史文化帶回家。
鼓勵在建立革命舊址資源目錄和專題資料庫的基礎上,繪製革命舊址資源地圖,並結合革命舊址所在地轄區路標指引、公眾服務平台開發、公共運輸站台建設、市政設施設計等,彰顯革命舊址及革命歷史相關內容,方便公眾教育使用。
第二十四條 規範革命舊址開放服務管理,引導公眾文明參觀,保持紀念地的莊嚴肅穆氛圍,杜絕褻瀆革命先烈、破壞展示氛圍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龍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骨幹,加強革命舊址研究展示教育資源整合,構建傳播網路,形成聯動、規模效應。相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專題反映重大革命歷史活動的現場,應著力建設成地方及全國專題革命史研究和教育傳播中心。
有條件的革命舊址管理機構,還應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國外有關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及反法西斯史的紀念地(館)建立聯繫,開展互展、聯展、學術交流等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