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3年1月1日起,《陝西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條例》施行。
條例全文
陝西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條例
(2022年12月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以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來,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鬥歷程中,見證中國人民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的英勇鬥爭,特別是見證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以來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發生的歷史性變革並經認定登記的實物遺存。主要包括:
(一)與重要事件、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戰役、重要工程、工業遺產以及著名人物等有關的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和紀念設施;
(二)重要的手稿、著作、書信、文電、檔案、報刊、影音、標語等文獻、檔案和實物;
(三)其他重要的實物遺存。
第四條 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分級保護、分類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宣傳部門負責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協調指導,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推動落實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宣傳利用工作。
黨史、檔案、發展改革、教育、工業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地方志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 文物、黨史、檔案、地方志、黨校(行政學院)、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應當加強對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相關文獻、檔案、實物的研究與闡釋,加強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歷史性成就和歷史性變革的實物、藏品的研究與闡釋,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蘊含的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革命文物資源普查、定期排查和專項調查,加強對革命文物及其相關史料的徵集整理,做好革命文物的登記、建檔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認定工作。革命文物認定應當徵求本級宣傳、黨史、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的意見。
認定非國有革命文物的,應當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的意見。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革命文物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革命文物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核定本省革命文物名錄,並分批次向社會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革命文物名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核定。
第十四條 革命文物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對新發現和認定的革命文物,應當及時列入革命文物名錄。
對搬遷、合併的革命文物或者因滅失、損毀等原因致使革命文物價值喪失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名錄。
第十五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革命文物資料庫,建設統一共享的數據開放平台,實現革命文物資源的數據採集、系統保存和科學管理。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革命文物保護應當堅持全面保護、整體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單點和集群保護,確保革命文物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十七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互銜接。
第十八條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和可移動革命文物,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
可移動革命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革命文物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管理:
(一)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制定保護措施,並負責實施;
(三)館藏文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四)對民間收藏文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購買、接受捐贈、租用或者代管等方式,實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權人為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
產權屬於國家的,由使用權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並公告實施;使用權人為非文博單位的,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使用權人簽訂保護協定。
產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所有權人簽訂保護協定。
非國有產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維修經費資助。
產權不明,且暫無管理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並與其簽訂保護協定。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分級保護、分類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責任:
(一)做好日常養護、環境整治、陳列展示等工作,保持風貌完整;
(二)開展日常巡查,採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有效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依法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參加相關培訓、教育等活動;
(五)對外開放的,組織做好必要的遊客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依法經過批准的除外;
(二)在本體和保護設施、標誌、界碑上刻劃、塗污、塗畫、張貼;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挖砂取土取石;
(四)生產、存儲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五)設定和革命文物環境風貌明顯不符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誌標識;
(六)侵占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的土地和設施;
(七)實施其他有損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安全、環境風貌和紀念氛圍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與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協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對已有的污染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保護修繕應當遵循最小干預、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防止過度、不當修繕。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應當執行有關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的規定。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瀕危或者發生重大安全險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
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保護修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 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革命文物保護、研究、收藏單位根據保護研究需要,可以向社會徵集可移動革命文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可移動革命文物捐贈或者出借給革命文物保護、研究、收藏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革命文物保護、研究、收藏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革命文物妥善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地革命文物資源,堅持價值引領,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推動延安精神、照金精神、南泥灣精神、張思德精神、西遷精神研究闡釋,發揮革命文物在見證革命歷史、傳承革命精神、弘揚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根據自身特點、條件,圍繞各個歷史時期的重要事件、重大節點等,舉辦主題突出、導向鮮明的專題展覽、文化交流等活動,開發內涵充實、富有特色的文創產品。
第二十九條 革命文物的陳列展示,應當注重對革命文物原有歷史信息的延續和革命文化的弘揚,與革命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突出當地革命文物特色,避免同質化。
鼓勵運用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充分利用移動客戶端、網上紀念館等現代傳播形式,加強革命文物數位化展示利用,推動線上與線下展覽相結合,增強陳列展覽的互動性、體驗性。
第三十條 宣傳、黨史、文物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展陳內容和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確保展陳內容和解說詞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文化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導遊、講解人員的崗位服務標準和工作規範,提高業務素質,確保導向正確、史實準確、講解規範。
第三十一條 國有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鼓勵非國有革命文物保護、研究、收藏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行業博物館、陳列館,利用革命文物資源展示本行業歷史發展成就,開展革命傳統教育。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建立共建共享機制,利用革命文物資源開展黨史學習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
黨校(行政學院)、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合理利用革命文物資源組織開展實踐教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建立健全館校合作機制,利用革命文物資源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設計符合青少年認知特點的教育活動,定期組織學生開展主題研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宣傳、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各類文化機構應當組織以革命文物為題材的優秀文藝文學作品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六條 利用革命文物開展宣傳、教育、紀念或者文化、旅遊等活動,應當創造莊嚴、肅穆、文明的參觀環境和條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行為規範,衣著得體。瞻仰、參觀、遊覽、體驗活動不得娛樂化、庸俗化,不得有著裝不當、言行舉止不文明等行為。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物及其承載的革命歷史、革命精神、革命文化。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徑,完善扶持措施,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與特色鄉鎮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相結合,助力鄉村振興。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交流,共同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研究、文藝創作、紅色旅遊等活動,推動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協同發展。
第三十九條 鼓勵依託陝西延安革命文物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創新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方式,為本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陝甘、川陝、長征、陝甘寧等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片區建設,構建省際間革命文物片區協商共建機制。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省集中連片區域專項規劃,指導列入國家片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編制具體實施方案。
第四十一條 鼓勵陝甘、川陝、鄂豫陝、陝甘寧革命根據地等革命老區縣(市、區)發揮本地革命文物資源優勢,開展跨省域合作,促進產業發展、生態保護與紅色旅遊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條 鼓勵文物、黨史、檔案、地方志、黨校(行政學院)、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跨區域研究合作。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版本館、美術館通過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等方式,加強革命文物館際交流,促進資源協作共享。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相關部門應當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專業人員和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培養研究型、管理型和技能型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文博單位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協同研究,建立革命文物保護科研項目與人才培養聯動機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專家制度,吸納文物保護、黨史、檔案、教育、地方志、文化傳播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加,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提供諮詢、論證等意見。
第四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七條 檢察機關依法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相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國有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非國有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履行。需要進行修繕,保護管理責任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物及其承載的革命歷史、革命精神、革命文化,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陝西省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條例》對延安革命舊址保護利用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加強對保護管理責任人的學習培訓,提高其責任意識和保護能力,條例規定,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應參加相關培訓、教育等活動。條例規定,宣傳、黨史、文物部門應建立完善革命文物展陳內容和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確保展陳內容和解說詞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條例規定,國有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有的部門提出,在革命文物場所開展活動,應當保持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氣氛。據此,條例規定,利用革命文物開展宣傳、教育、紀念或者文化、旅遊等活動,應當創造莊嚴、肅穆、文明的參觀環境和條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行為規範,衣著得體。瞻仰、參觀、遊覽、體驗活動不得娛樂化、庸俗化,不得有著裝不當、言行舉止不文明等行為。
為充分發揮鄂豫陝、陝甘寧等革命老區文物資源優勢,助力鄉村振興,條例規定,鼓勵陝甘、川陝、鄂豫陝、陝甘寧革命根據地等革命老區充分發揮本地革命文物資源優勢,開展跨省域合作,促進產業發展、生態保護與紅色旅遊深度融合。
條例還規定,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版本館、美術館通過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等方式,加強革命文物館際交流,促進資源協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