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

《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是2023年12月國家文物局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檔案通知,檔案全文,

檔案通知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
《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各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引導革命舊址展示工作,充分發揮革命文物教育功能,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19日

檔案全文

革命舊址展示導則(202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引導革命舊址展示工作,充分發揮其紀念、宣傳、教育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革命舊址的本體展示、內部空間展示、革命舊址群整體陳列展示及其他展示利用相關工作。
第三條 革命舊址展示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嚴格遵循黨的三個歷史決議和中央有關檔案精神,堅持正確黨史觀和大歷史觀,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堅持保護第一、真實準確、主題鮮明、恰當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 革命舊址展示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系統評估舊址本體與環境保存狀況、管理使用狀況,深入挖掘革命史實與時代價值。
應精心凝練展示主題,科學制定展示計畫,明確展示總體定位,完整構建展示體系,合理安排展示空間及參觀流線。
應規範編制展示大綱、版式稿和講解詞,做到敘事邏輯和革命史實相一致、展示內容和形式相統一。
第五條 革命舊址的本體展示應力求真實完整地展示舊址在革命時期的狀態和場景。
建(構)築物及基礎設施類革命舊址,重點展示革命時期的格局、形制、技藝、外觀,注重辨識、保護初建時的規制、做法、裝飾、文字等信息,在符合歷史材質特點和觀感近似的前提下可採用新技術、新材料。
戰場、道路、建築基址等革命遺址,可採用模擬、標識、數字虛擬等遺址展示手段。
重視展示特殊歷史事件、生動歷史情節在革命舊址本體上遺留的印記,以及與人物特殊經歷密切關聯的建築細部,並在導覽解說中予以詳細說明。在革命舊址上附著的相關題刻、標語等,應一併進行保護展示。
第六條 革命舊址歷史環境與文物本體構成完整敘事空間,應保護展示能夠反映歷史信息、具有標識性並與舊址關聯密切的歷史建築、街巷、村落格局和肌理,以及地形、地貌、植被、水體等人文及自然環境,儘可能保留革命時期的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
第七條 革命舊址內部空間展示利用應堅持原狀陳列為主,適當運用輔助陳列,尊重建築原有空間格局和功能。
第八條 原狀陳列應首選代表性強、現狀較好的建築空間,儘可能再現舊址布局、風貌與特徵,還原革命時期的室內陳設狀態,突出歷史感、現場感。
原狀陳列應儘量使用原物,原物已損毀、散失或原物特別珍貴、易損的,可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或同時期代用品,並加以註明。加強有關實物文獻,以及事件親歷者、倖存者、見證者的口述資料徵集、保護和展示,審慎使用雕塑、蠟像、畫像等輔助展品。
第九條 輔助陳列應以歷史事件、人物在當地革命活動及作用、影響為主進行策劃,適度介紹歷史背景,拓展展示內容。把握重大事件時間上下限及歷史背景關聯性,緊扣主題,適度展開。歷史人物展示應突出人物經歷與舊址史實的交集,不宜面面俱到。
第十條 革命舊址在布設革命主題展示外尚余空間的,可圍繞與舊址關聯的人物、事件、地域、價值內涵等合理策劃,布設其他主題展覽。作為重要文物建築的革命舊址,還應展示反映舊址建築的時代、地域、民族特色、建造特點、歷史沿革及其他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留存印記,避免革命歷史與舊址完整延續脈絡和整體文物價值相割裂。
第十一條 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等革命舊址密集分布區域,可對時代相近、主題一致、價值相關或反映同一人物、機構、歷史事件的成組/群革命舊址實施整體陳列展示。
應加強資源整合、整體打造,明確統一主題下各舊址展示的具體定位和形式搭配,做到局部與整體相協調。整體陳列展示所覆蓋的革命舊址分布範圍一般不超過一個縣域或毗鄰縣域。
第十二條 對革命歷史意義重大、價值內涵豐富、遺存數量多、分布範圍廣的線性革命舊址,或跨區域、反映同一歷史主題的系列革命舊址,應強化整體展示闡釋體系的研究與建構,形成相互呼應、系統展示的格局,打造主題游徑,開展主題巡展,提升聯動效應。
第十三條 使用多媒體展示技術應符合展示主題與歷史氛圍,堅持適度有效,控制數量和規模。使用影音像資料應嚴格審查內容,並準確說明來源,尊重製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四條 革命舊址導覽標識應準確、規範,形式設計須採用統一元素和樣式,符合國家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準,滿足環保、經濟、美觀、耐久要求。鼓勵通過現代科技手段豐富導覽信息。
第十五條 依託革命舊址新建主題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或大型雕塑,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式。新建場館的展示內容須與革命舊址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力戒內容重複、空洞乏味。
第十六條 革命舊址周邊紀念設施、配套設施建設應遵守文物保護法律制度規定,呼應舊址主題和風格,烘托莊嚴肅穆的歷史氛圍,嚴控體量規模,不得喧賓奪主,杜絕以紀念之名搞大拆大建和建造大廣場、大綠地、大水體,不得娛樂化、庸俗化、過度商業化。革命舊址周邊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歷史格局和環境風貌。
革命舊址的綠化應保持原生態自然景觀,力戒園林化傾向。遊覽道路及地面材料在滿足基本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力求天然質樸,延續歷史感。
第十七條 革命舊址的展示大綱和版式稿、講解詞應嚴格履行審核程式,嚴把政治關、史實關、保密關、文字關,杜絕戲說革命歷史、調侃英雄模範,堅決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第十八條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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