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是根據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的處理辦法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文化部
- 發文時間:1963-8-27
- 生效日期:1963-8-27
《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是根據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的處理辦法文書。
第一條 根據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我部一九六三年發布的《革命紀念建築、歷史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即行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一九八六年...
《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1964年 9月17日發布經國務院批准的《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初步形成了以條例...
1963年4月17日,文化部頒發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 8月27日,文化部又頒發了《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
196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 進行修繕、保養的時候, “必須...
本辦法所指文物維修工程,包括對革命紀念建築、古建築和歷史紀念建築(含附屬文物)、石窟寺石刻等的維修保護工程。第三條:文物維修工程分現存文物的維修和增設保護...
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包括壁畫、造象、碑刻)等的維修、保養,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並按文化部《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管理條例》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文物建築,是指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含暫保單位,下同)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等。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
第二條 對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的修繕工程,可以分為三類:(一) 經常性的保養維護工程;(二) 搶救性的加固工程;(三) 重點進行...
此外,還應當繼續通過調查了解,對於尚未經公布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特別是關係中國共產黨黨史、革命史的遺址、遺蹟...
對於其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而必須就原地保護的文物如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要進行分類排隊,並根據...
第十九條 涉及各種損害 、毀壞古文化遺址 、古墓葬、古建築和紀念建築、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石刻、石窟寺、附屬文物、文物設施、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第八條:市、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選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報經同級人民...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
第十四條 經核定為文物保護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在維修、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其修繕、保養...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摩崖石刻及崖壁畫、革命遺址、遺蹟及革命紀念建築物等不可移動的...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核定為市、...
文化部頒發《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
文化部頒發《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
《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古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1964年國務院批准的《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1974年國務院批轉外貿部、商業部、...
第七條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 進行修繕、保養的時候, “必須遵守恢復原狀或者保存現狀的原則”...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核定為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