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0年9月,國務院取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核准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為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進一步最佳化通用航空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民航局運輸司組織起草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以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印發。現面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研究,按要求填寫《意見建議反饋表》,於2021年12月6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民航局運輸司
全文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通用航空發展,規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 號)等法律、法規、 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 地區)使用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 案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 航空飛行活動。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非 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 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個人和單位(以下 簡稱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應當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及時向民航局備案。
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 動無需另行備案。
第六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分為個人備案和單 位備案。以單位名義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飛行人員無 需另行個人備案。
第七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個人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或信息,並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有效: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個人無犯罪記錄聲明;
(三)依法取得的、符合民航規章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
(四)有效聯繫方式。
第八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或信息,並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有效: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件;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無犯罪記 錄聲明;
(三)依法取得的、符合民航規章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
(四)與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的航空器國籍 證、適航證和無線電台執照,對於使用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 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國籍登記證和 適航證;
(五)有效聯繫方式。
第九條 完成備案後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可通過系 統下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證明檔案”。
第十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內容。
第三章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規範
第十一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法 律、法規和民航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民航飛行運行規則、規定 和標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 益。
第十二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不得從事取 酬或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活動。
第十三條 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 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 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
第十四條 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確保地面第 三人責任險持續有效。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應當在飛行活動結束 後的次月 4 日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填報備案有關飛行 活動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 活動主體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開展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 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個人和單位,應當 配合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真實、完整地提供有 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納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一)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開展的監 督檢查的;
(二)拒不執行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要求的;
(三)從事取酬或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活動的;
(四)在進行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備案或接受民航地區管 理局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的;
(五)違法行為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對於未進行備案或備案內容發生變更,逾期未更 新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以及活動結束後未按要求進行信 息填報備案的單位,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用航空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非經營性通 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 130 號,CCAR-285)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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