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

《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B類通用機場管理而制定。由民航局於2019年12月31日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民航局關於印發《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通用機場公司,局屬各單位,各協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B類通用機場管理,我局制定了《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備案條件的機場,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已經受理的,直接轉入備案程式。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已取得許可的機場應當於2020年2月20日前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通用機場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並完善機場名稱(機場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機場名單詳見附屬檔案)、運營人信息和機場資料等相關信息,並將使用許可證交回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現有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和直升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於2020年2月21日前予以註銷。
三、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各單位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局。
2019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

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 B 類通用機場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B 類通用機場是指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
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是指不向通用航空載客、空中遊覽等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的機場。
第三條 B 類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 B類通用機場備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對轄區內的 B 類通用機場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B 類通用機場運營人(以下簡稱運營人)應當通過通用機場信息管理系統(http://gaa.caac.gov.cn,以下簡稱系統),填報備案信息,提交備案申請。
運營人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機場備案信息應當對社會公開,允許公眾免費查詢和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民航局或管理局舉報涉及B類通用機場備案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條 機場備案信息提交成功後,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予以公布。
當填報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一次性反饋運營人。運營人應當完善信息,重新提交申請。
第八條 民航局、管理局及其委託機構可對備案信息進行覆核。
當發現機場實際情況與填報信息不符時,應當要求運營人更正;運營人拒絕更正的,由管理局撤銷其備案,並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第九條 運營人應當對備案信息進行動態更新,確保與機場實際情況一致。
運營人應當對備案信息與機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覆核,覆核周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運營人決定關閉機場不再運營的,應當通過系統主動註銷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 B 類通用機場的命名應當以確定機場具體位置並區別於其他機場為準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場名稱一般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後綴機場專名;
(二)機場專名通常使用機場所在地鄉(鎮)、村名稱,並不得與同行政區劃內的其他機場專名重複。
城市市區內的直升機場專名可自行確定,但不得帶有歧視性、侮辱性語言,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 管理局應當督促轄區內有關運營人進行備案。
對於應當備案而拒絕備案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由管理局將其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並將情況抄報當地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運營人在機場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管理局撤銷其備案、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並將情況抄報當地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已經具有 B 類通用機場屬性的臨時場地視為B類通用機場按照本辦法實施備案管理。
僅供直升機運行的機場按照本辦法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 年1月 1 日起施行,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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