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

《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2021年10月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對全國民用機場名稱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
發展沿革,內容解讀,

發展沿革

2021年10月,《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施行。
2023年10月1日,民航局首部專門針對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及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施行。

內容解讀

機場名稱一般由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劃名後綴機場專名組成,以確定具體地理位置,並區別於其他機場。後綴機場專名通常使用所在地市、縣、區、旗、鄉、鎮、街道、行政村名稱,不得與其他機場的行政區劃名、專名重名。
《辦法》明確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管理職責:民航局負責對全國民用機場名稱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運輸機場命名、更名審批;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的民用機場名稱實施監督管理,並受民航局委託實施通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或者備案。《辦法》還明確了通用機場名稱管理要求,其中A類通用機場參照運輸機場實施管理,B類通用機場名稱採用備案管理。
《辦法》最佳化了機場命名規則。按照《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法》將機場名稱構成由原來的“行政區劃名+機場專名”調整為“一級專名+二級專名+通名”,進一步細化運輸機場命名、更名規則。同時,明確了對於特殊情況下確需不以規則命名的機場,需遵循“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民族團結或者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並強調“不以人名、外國地名、企業名稱、商標名稱或者當地物產作為機場專名”等具體要求,既保持了政策的適度靈活,又防止了機場隨意命名、更名。
《辦法》強化了機場名稱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或者運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進一步強化對機場名稱使用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機場名稱情形的查處力度,避免因機場名稱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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