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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關於印發 《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製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運輸機場公司,中國航油:
《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1號修正)已經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6號廢止,為做好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 “審批改備案”後的備案管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研究制定 《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製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1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Ā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國務院關於深化 “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 〔2021〕7號)等規定,結合民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 (以下統稱民航企業),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 (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管理機構和航空油料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航企業下列聯合重組改制行為:
(一)合併,是指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吸收另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
(二)改制,是指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權重組,是指公司制企業改變股權結構,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發生變化的除外;
(四)股份制公司公開和非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託管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運輸機場管理機構的控股股東,按照契約約定將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委託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六)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實際控制人變更,是指雖不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行為的個人或者單位發生變更。第四條 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當符合國家國內投資民用航 空 業 規 定 和 外 商 投 資 準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負 面 清 單 )相 關規定。
第五條 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當向住所地所在轄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為備案當事人 (以下簡稱備案人)。
第七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實施合併、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股權重組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備案人應當將擬簽署的聯合重組改制協定或者擬實施的聯合重組改制方案報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並在完成聯合重組改制後將實施情況補充報送。
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實施或者解除委託管理的,備案人應當在簽署或者解除委託管理契約後30日內報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除前兩款情形外,民航企業實施其他聯合重組改制的,備案人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企業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材料的同時,報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備案時,備案人應當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製備案信息表》(見附屬檔案1),並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備案信息表即為備案;備案信息不齊全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指導備案人補正。
第九條 已備案的聯合重組改制信息與實際工商登記、備案情況不符的,備案人應當重新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實施合併、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股權重組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備案人的備案信息表後5個工作日內向民航局報告有關備案情況;對其他聯合重組改製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民航局報告上一個月有關備案情況。
第十一條 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後,涉及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承運人運行合格證、機場使用許可證、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等經營、運行許可證件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許可證件變更。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制定行政檢查計畫,對民航企業是否備案聯合重組改制行為、聯合重組改制後的企業股權結構是否符合規定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在收到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實施合併、控股股東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備案信息後,民航地區管理局要加強內部信息通報,及時研判企業安全形勢,加強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持續符合經營許可和安全運行許可條件的事中事後監管,壓實企業經營變更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視情對其股權重組提前介入進行監管指導,防止股權管理、公司治理失控導致的航空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發現備案人未按要求備案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備案;拒不補辦備案的,按規定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信息表後或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民航企業違反有關民航行業投資準入以及國有股權比例、關聯投資限制等要求的,應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等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按規定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民航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股權信息登記表 (見附屬檔案2)。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民航局報送上年度聯合重組改製備案及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告,並附上轄區內民航企業股權信息登記匯總表和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製備案年度匯總表 (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民航行政機關報告或者舉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關於備案時限的 “日”,是指自然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日 《關於印發 〈民航局深化 “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民航發 〔2021〕31號)附屬檔案2中的《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製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