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章為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13日發布,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施行日期:2016-05-14
本規章為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13日發布,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本規章為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13日發布,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發布令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4月7日經第7次...
《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是2005年8月20日發布的一項規定。引言 第 149 號 《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7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局 長 ...
《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1號修正)已經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6號廢止,為做好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 “審批改備案”後的備案管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49號),規範民用航空企業、機場(以下統稱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受理民航...
2、重組民航運輸及服務保障企業,最佳化資源配置,進行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關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形成若干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航空運輸企業集團和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集團。3.機場實行屬地化管理,...
(六)機場可根據民航局批准頒發的使用許可證範圍,或規定的使用範圍,完善機場功能,與開航的航空公司和使用機場的其它企業(單位)簽訂保障協定,安排各項保障計畫。依據民航局經協調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行使機場的土地管理權和使用權。除...
民航地區管理局共設定26個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代表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域航空公司、機場等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其中,中國民用航空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湖北、海南、雲南、甘肅9個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和個人。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業包括以下領域:(一)公共航空運輸;(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機場,包括民用運輸機場和通用航空機場;(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五)民用航空...
《意見》要求結合國家事業單位改革,創新空管系統薪酬制度、定崗定編和用工制度,最佳化人員收入分配的激勵機制。明確空管系統屬性地位和發展方向,推進空管系統體制機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空管實際、適應民航發展需要的企業化管理體制。《意見》還...
第六條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依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安全運營和服務、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等管理工作。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機場的安全運營和服務工作。第七條 ...
重慶市民用機場管理辦法,為加強民用機場管理,促進民用機場建設和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運營和正常秩序,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行業的各類企業。民用航空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可以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參照本規定的原則,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第三條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依據科學的管理思想和原理,以強化人的管理為...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的,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2009年4月1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4...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主管部門聯合審查,按照國家規定程式批准。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准後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編制運輸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並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運輸機場建設...
為了加強民用運輸機場建設與管理,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政府令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號 《陝西省...
與此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機場安全監管方面,《條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產法》的精神。《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
1987年,中國政府決定對民航業進行以航空公司與機場分設為特徵的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民航 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成都、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的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相關業務、資產和人員分離出來,組建了6個國家骨幹航空公司, 實行自主...
外商投資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通用航空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第九條 外商投資建設民用機場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有關機場用地管理規定,辦理土地評估及土地使用權處置...
(十七)監督檢查機場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對機場管理機構進行獎懲。(十八)可視情派出代表駐機場管理機構,履行行業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職責。(十九)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民航總局的授權...
2010年3月31日 湖南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運輸機場管理,促進民用運輸機場建設和發展,保障安全運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駐場單位,是指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的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航空安全需要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為加強民用機場管理,促進民用機場建設和發展,確保民用機場安全與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