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

《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規範國內通程航班市場秩序,鼓勵各方參與並推廣通程航 班服務,構建幹線、支線、通航短途運輸間航線互聯、機場互通 的“乾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網路體系,實現國內主要城市高 效暢通、偏遠地區城市有效連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 經營許可規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 管理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19日,民航局運輸司發布《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民航局運輸司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國內通程航班市場秩序,鼓勵各方參與並推廣通程航班服務,構建幹線、支線、通航短途運輸間航線互聯、機場互通的“乾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網路體系,實現國內主要城市高效暢通、偏遠地區城市有效連通,我司組織起草了《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民航局運輸司
2023年7月19日
2023年9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式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運輸(通用)機場公司、服務保障公司,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各協會印發《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內通程航班市場秩序,鼓勵各方參與並推廣通程航班服務, 構建幹線、支線、通航短途運輸間航線互聯、機場互通的 “乾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網路體系,實現國內主要城市高效暢通、偏遠地區城市有效連通,根據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國內航
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航空信息保障單位等通程航班參與方開展的國內通程航班旅客運輸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下列術語,含義如下:
(一) “國內通程航班” (以下簡稱通程航班) 是指通程航班參與方通過加入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等協定,並在 “國內通程航班服務管理平台”錄入通程航班信息,為接受通程航班服務的旅客 (以下簡稱旅客) 提供 “一次支付、一次值機、一次安檢、行李直掛、全程無憂”(以下簡稱通程航班服務標準),必要時協助安排住宿等全流程保障的國內聯程航班。
(二)“一次支付”是指旅客可在購票時一次性支付通程航班
全部航程機票款;
(三)“一次值機”是指旅客可在始發機場一次性辦理全部航程值機手續;
(四) “一次安檢” 是指按照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旅客可在始發機場完成全部航程安檢手續,中轉時未離開隔離區的無需重複安檢;
(五)“行李直掛”是指旅客可在始發機場辦理託運行李直掛手續,在中轉機場無需提取託運行李;
(六)“全程無憂”是指當旅客在接受通程航班服務時,因航班不正常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或非自願退票的,通程航班參與方應當履行協助義務,積極協調、相互配合,按照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為旅客提供免費退改、協助旅客辦理客票簽轉等保障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突出 “有效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支持行業單位自願開展通程航班合作,加快推進 “乾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網路體系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民航大市場。
(二)堅持政府引導。強化 “有為政府”,進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政策體系供給,強化監督落實,確保行業資源實現高效配置,加快構建 “廣覆蓋、多層次、差異化”的國內航線航班網路,實現 “人享其行”。
(三)堅持安全發展。樹牢 “安全第一”,紮實踐行安全發展理念,持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積極穩妥推進 “乾支通,全網聯”通程航班服務提質擴面。
(四) 堅持智慧賦能。聚焦 “智慧民航”, 統籌行業優勢資源,不斷最佳化完善通程平台和中轉平台功能套用,推進數據資源融通共享,有效提升 “乾支通,全網聯”通程航班信息化、數位化服務能力,積極構建 “民航+”生態圈。
第五條 民航局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國通程航班業務。民航地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依照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負責指導、管理、監督涉及其轄區的通程航班業務。
為服務鄉村振興戰略, 更好地滿足偏遠地區旅客出行需求,有效監督管理通程航班業務開展,民航局統籌建立 “國內通程航班服務管理平台” (以下簡稱通程平台)、“民航中轉旅客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中轉平台),為通程航班參與方提供信息化、數位化支撐。
通程平台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為通程航班參與方與通程平台實
現互聯互通提供技術支持、培訓。
中轉平台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為通程航班銷售、離港服務提供系統支持,實現通程航班在銷售、離港等系統中的標識改造,支持通程航班銷售及離港數據查詢;負責為旅客獲取服務保障提供系統支持;負責為通程平台提供通程航班銷售、離港和保障數據
支持;負責為通程航班相關統計數據提供支持。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下稱中國航協)負責對航空銷售代理人宣傳、銷售通程航班產品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章 通程航班的相關主體職責
第六條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可單獨或與其他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合作推出通程航班產品,銷售通程航班客票,為旅客提供通程航班服務。
第七條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通用航空企業,在符合短途運輸經營條件及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可與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其他從事短途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合作推出通程航班產品,銷售通程航班客票,為旅客提供通程航班服務。
第八條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機場管理機構 (包括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按照機場管理機構職責以及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為旅客提供通程航班服務。
第九條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的委託下,為旅客提供通程航班服務。
第十條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航空銷售代理人及航空銷售網
絡平台經營者, 在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的委託下,向旅客銷售通程航班客票,並告知旅客通程航班服務標準。第十一條 通程平台應具備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
企業、機場管理機構等保障單位的主體註冊、信息錄入服務、監測統計、運行監控, 以及航班智慧型推薦、服務質量監督等功能,並及時向中轉平台提供通程航班信息。
中轉平台應具備通程旅客身份標識、數據查詢、服務保障等功能,並及時向通程平台共享旅客銷售、離港數據,推送通程航班服務保障節點信息。
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應在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授權下,為旅客提供及時、優質的通程航班預約選座與電子值機,以及通程旅客識別、保障信息告知、服務進度查詢等服務。
第三章 通程航班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通程航班參與方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可依託通程平台和中轉平台實時監控其相關通程航班運行及旅客服務保障流程,並及時處理不正常情況。
(二) 參與通程航班業務的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及地面服務代理人,可依託通程平台獲取相關通程航班信息,以及通程航班、旅客、行李等統計數據。
(三) 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可通過中國航信銷售系統等渠道開展通程航班銷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參與通程航班的各主體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 應按照通程平
台的數據接口標準與通程平台實現通程旅客銷售、離港及通程航班動態等數據的傳輸或錄入。
(二)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等參與方, 應按照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開放有關許可權,為旅客在始發機場完成一次值機和行李直掛提供支持。
(三) 機場管理機構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向通程平台提供機場最短銜接時間、地面服務保障能力等信息,由通程平台向行業公布。機場管理機構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與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聯合制定通程航班地面服務業務流程,提供相關地面服務保障。
(四) 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應在取得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或機場管理機構委託後,依據通程航班信息及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服務標準,對旅客展示並銷售通程航班產品。
(五) 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應按照通程平台的數據接口標準與通程平台實現連線,向通程平台傳輸通程客票銷售、熱門無直飛航線搜尋量等數據。
(六)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通程平台建設運營單位、中轉平台建設運營單位、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 應遵循 “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數據安全、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範數據信息的使用與管理。
(七) 通程航班參與方應充分運用多種方式, 加強通程航班產品的宣傳與推廣。
第四章 通程航班實施前準備
第十四條 通程航班參與方在業務開展前應完成以下協定的簽署:
(一)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應加入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 協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通程航班參與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遵循的基本原則、服務實施的基本要求等。
(二)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之間應簽訂合作協定,協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旅客值機、行李託運、中轉引導與手續辦理、行李轉運、不正常航班保障、不正常行李處置和賠償結算等;或採用業務通告等等效措施,制定通程航班保障業務流程。
(三) 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應加入
《通程航班銷售服務商合作協定》,協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通程航班信息展示、產品銷售、數據共享等。
第十五條 通程航班參與方在業務開展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運輸機場、通用航空企業、通用機場,應完成通程平台主體註冊。註冊後的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 、 運 輸 機 場 應 按 照 銷 售 、 離 港 系 統 中 的 通 程 航 班 標 識
“TCHB” 及相關參數設定, 完成其銷售及服務系統相關接口改造。註冊後的通用航空企業、通用機場可按需對其相關服務系統進行改造。
(二)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應實現航班動態、航班保障等系統與通程平台的對接。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可參照第十八條, 最佳化通程航班的服務配套設施和資源配備。
(三)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應在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服務標準中公布通程航班產品規則,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票價 (含折扣)和相應的客票變更與退票規則、行李運輸規則、保障服務標準等規則。
(四)通程航班各參與方應在15 個工作日內,在通程平台完成協定簽署、航班信息錄入及確認工作。
(五)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在各自渠道銷售的通程航班產品,需事先在通程平台完成通程航班信息錄入。
第五章 通程航班的實施
第十六條 通程航班參與方應按以下要求開展客票銷售工作:
(一)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應制定並公布通程航班適用的運輸條件或運輸服務標準。
(二)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在銷售通程航班產品時,應向購票人明確告知主要服務信息或獲取信息的途徑。服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通程航班的服務標準, 適用的票價、客票變更與退票規則、行李運輸規定等。
(三)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在銷售通程航班產品時,應為購票人按照通程航班服務標準享受一次支付服務提供支持。
(四) 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提供通程航班產品的銷售與展示服務時,應按照 《通程航班銷售服務商合作協定》, 在通程產品銷售界面展示通程航班品牌標識, 並在中轉產品列表中優先展示通程航班產品。通程航班相關的銷售系統應為優先展示通程航班產品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通程航班參與方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旅客值機服務:
(一)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提供通程航班值機服務時, 應滿足始發機場一次值機的技術條件,主動為旅客辦理相應手續,並明確告知旅客主要服務信息或獲取信息的途徑, 包括但不限於通程航班服務標準、行李運輸規定等。
(二) 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通過網路途徑提供一次值機服務
時,應以顯著方式告知通程旅客可自助完成一次值機,並提供便捷易懂的操作引導。
(三)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按照通程航班服務標準為一次支付全部航程超限行李託運費用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及相關保障單位應按照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提供以下服務:
(一)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可設定通程旅客中轉櫃檯及優先通道,為通程旅客提供信息諮詢、值機辦理、行李處置、快速中轉等服務。
(二)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或相關保障單位可提供專人引導、劃設中轉通道或設定清晰醒目的引導標識,引導通程旅客前往中轉櫃檯及後段航班登機口。
(三) 旅客中轉時,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可通過中轉平台實現對旅客的識別,為旅客提供 “一次安檢”服務。
(四)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地面服務代理人等應聯合制定通程旅客急轉流程,為實際中轉銜接時長不足的通程旅客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九條 為便利旅客出行,引導鼓勵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在開展通程航班業務時,為旅客提供相同標準的託運行李或非託運行李服務。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應事先告知旅客託運行
李的超限行李費收費標準。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間應建立高效的超限行李費結算機制。
第二十條 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按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 地面服務代理人按前述協定加入方的委託,應提供符合以下標準的旅客行李託運服務:
(一)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始發機場應為託運行李加掛通程行李標識。裝機時應根據後裝先卸的原則裝載, 儘可能集中碼放置於艙門口;原則上裝載貨櫃的機型應單獨放置通程旅客的託運行李,如行李較少時可選擇混裝,但應與優先交付的行李區分開。
(二) 前段航班落地後, 在中轉機場負責前段航班行李卸載服務的地面服務保障單位,根據行李拴掛的通程行李標識優先卸載託運行李,並按照中轉機場的行李直掛流程,將託運行李放置於指定地點、行李傳送帶,或交付給指定接收人。
(三) 中轉機場負責後段航班行李分揀轉運服務的地面服務保障單位,接收託運行李後,按照中轉機場行李直掛流程,將託運行李分揀轉運至後段航班。
(四) 中轉機場管理機構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收集跨航司通程航班不正常託運行李影像信息,一般留存至少21日。
第六章 通程航班的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參與通程航班的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在銷售通程航班產品時,應按照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制定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服務標準,向旅客推薦並銷售具有通程航班標識 “TCHB”的通程航班客票。
第二十二條 航班不正常時, 旅客服務和行李保障按照 《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沒有規定的, 按照各參與方簽署的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執行。
《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及
《通程航班服務協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中轉機場發生行李不正常時,國內航空客運承運人、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人及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等應積極配合中轉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與旅客取得聯繫,按照旅客意願取出行李或繼續運輸,並向中轉平台上傳行李不正常情況及相關影像資料。
(二) 在目的地機場發生行李不正常時, 目的地機場管理機構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積極為旅客提供幫助,並向中轉平台上傳行李不正常情況及相關影像資料。
第二十三條 通程航班信息錄入按以下要求實施:
(一)通程航班信息錄入包括通程協定上傳與航班計畫提交。
協定內容包括通程航班參與方達成的合作協定、業務通告、保障流程等, 以及參與方權責劃分; 航班計畫包括通程航班的航班號、航段、班期、時刻等。
(二)通程航班銷售前應在通程平台完成通程航班信息錄入,通程航班各參與方在協商一致後,由任一參與方提出申請,經其他參與方確認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為服務鄉村振興戰略, 更好地滿足偏遠地區旅客出行需求,民航局及地區管理局應監督通程航班的實施,強化通程航班的政策供給與資源保障,在支線航空補貼、時刻資源最佳化配置等方面按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中國航協應加強對航空銷售代理人的服務管理,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未履行告知義務、損害通程航班旅客權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的航空銷售代理人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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