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促進區域支線航空協調發展,滿足偏遠地區人民民眾出行和人員跨區域流動的基本需要,根據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8日,財政部、中國民航局聯合發布《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國民航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為促進區域支線航空協調發展,滿足偏遠地區人民民眾出行和人員跨區域流動的基本需要,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及有關規定,財政部、中國民航局對《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3〕2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中國民航局將結合有關情況研究完善。
財政部 中國民航局
2023年12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區域支線航空協調發展,滿足偏遠地區人民民眾出行和人員跨區域流動的基本需要,根據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線航空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資金,用於支持航空公司保持國內(不含港澳台)符合條件的支線航線客運服務。
本辦法所稱機場指民用運輸機場,支線機場指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及以下的機場。
第三條 支線航空補貼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重點支持航空公司在地面交通不便地區、革命老區、高原及高高原機場所在地區等保持支線航線基本執飛能力,促進“乾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網路體系建設;其他由地方及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擔,地方負責做好當地現行相關支持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
第四條 支線航空補貼範圍包括兩類航段(單向,下同):
(一)航段一端為偏遠及特殊地區的支線機場(不含西藏區內機場),另一端為國內其他機場(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機場)。
航段一端為西藏區內的各機場,另一端為國內其他機場(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機場)。如涉及經停西藏區外航點的航線,按起止兩端作為一個航段核定補貼。
(二)航段一端為非偏遠及特殊地區的支線機場,另一端為偏遠及特殊地區的非支線機場。
偏遠及特殊地區包括: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雲南、甘肅、青海省涉藏地區;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雲南、甘肅等省(自治區)抵邊地區;海島地區;革命老區(由中國民航局商財政部另行公布清單,並結合黨中央有關部署及國家相關規划動態調整);高原及高高原機場所在地區;無高鐵通達的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市。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即為偏遠及特殊地區。
跨省航段航距不超過900公里(連線西藏自治區的跨省航段不受航距限制)。
(三)中國民航局對納入支持的支線航空航段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當航段連續兩年年旅客運輸量均超過10萬人次時,不再對該航段進行補貼(國內通程航班支線航段不受旅客運輸量限制)。
國內通程航班支線航段是指航空公司按照《國內通程航班管理辦法》(民航規〔2023〕31號)規定,在中國民航局“國內通程航班服務管理平台”錄入信息並實際執飛的支線航段。
第五條 對於納入支持範圍的航段,中央財政按照不超過航班變動成本的50%確定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對於高原及高高原機場的航段,使用支線飛機執飛的,中央財政按照1.2萬元/小時給予補貼,單個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西藏航段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萬元。其中,使用30座以下支線飛機執飛的,按照上述小時補貼標準的20%核定,單個航段(含西藏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使用非支線飛機執飛的,中央財政按照0.6萬元/小時給予補貼,單個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50萬元,西藏航段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400萬元。其他由地方及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擔。
(二)對於非高原及高高原機場的航段,使用支線飛機執飛的,中央財政按照1萬元/小時給予補貼,單個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400萬元。其中,使用30座以下支線飛機執飛的,按照上述小時補貼標準的20%核定,單個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40萬元。使用非支線飛機執飛的,中央財政按照0.5萬元/小時給予補貼,單個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其他由地方及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擔。
支線飛機是指《關於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支出政策適用支線機型範圍的通知》(民航規〔2019〕26號)規定的民航支線飛機。
(三)中國民航局商財政部建立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兩年根據行業小時變動成本變動情況對補貼標準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中國民航局定期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部分重點航段小時變動成本進行抽查,兩年內覆蓋各航空公司獲得補貼的所有機型。當補貼標準超過小時變動成本的50%時,按實際小時變動成本50%核定補貼,並在後續年度相應扣減。
第六條 航空公司於每年3月底前,按補貼標準向航班起飛機場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補貼申請(含績效自評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航空公司申報材料(含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報送中國民航局,抄送有關省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中國民航局根據上一年度航班實際執飛和有關單位申請情況,確定符合補貼條件的支線航段清單,並提出補貼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對補貼資金測算結果覆核後,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至航班起飛機場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或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為省級財政部門),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預算後,商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按規定分解下達至相關預算單位,由相關預算單位撥付至航空公司,保證航空公司及時收到資金。
第九條 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航空公司補貼資金應當作為企業當期收益處理,用於保障支線航線基本執飛能力等方面。
第十條 航空公司每年報送上一年度補貼申請的同時,應報送本年度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由航班起飛機場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匯總,報送中國民航局,抄送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民航局審核後,由財政部隨轉移支付預算同步下達。省級財政、民航管理部門應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補貼資金。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有效。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按規定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 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線航空補貼資金。對於上述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中國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支線航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3〕2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修訂主要對支線航空的補貼範圍、補貼標準、補貼方式等進行調整。一是補貼範圍聚焦支持西藏、新疆,青海、四川、甘肅、雲南四省涉藏地區,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抵邊地區、革命老區、海島地區以及沒有高鐵通達的地面交通欠發達地區的支線航段;二是補貼方式由現行按航段旅客運輸量改為按航段實際飛行小時核定補貼,同時統一補貼方式,補貼申報審核更加簡單;三是補貼標準充分考慮高原平原、支線幹線飛機執飛支線的運營成本差異,分類設定,並且向高原航線、支線飛機執飛航線傾斜;四是建立央地協調機制,根據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中央財政承擔的補貼金額按不超過航線變動成本的50%確定,其餘由地方及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擔,同時鼓勵地方政府做好當地現行相關支持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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