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

2021年11月10日,為促進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支撐自由貿易港建設,省政府決定設立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資金(簡稱補貼資金),為規範補貼資金管理,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瓊交規字〔2021〕40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至 2024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條例全文,辦法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航空貨運發展,支撐自由貿易港建設,省政府決定設立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資金(簡稱補貼資金)。為規範補貼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貼資金專項用於鼓勵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和瓊海博鰲機場的全貨機航線(包含客改貨航線,下同)以及貨郵集貨業務發展,補貼對象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航空公司、包機商、貨運代理企業等。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遵循誠信申請、公開受理、公平對等的原則,確保補貼資金達到促進海南航空貨運發展的目的。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四條  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標準
針對連續執行不少於26周、每周不少於1班(起、降各計為0.5班,下同)的全貨機航線航班,明確航班補貼標準,並結合執行率確認補貼額度。具體如下:
(一)境內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標準
1.使用最大業載≥5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含,下同)的,補貼4.8萬元/班(金額單位為人民幣,下同);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補貼7.2萬元/班。
2.使用50噸>最大業載≥1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2.4萬元/班;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補貼3.6萬元/班。
(二)境外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標準
1.使用最大業載>10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15萬元/班;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往返航程小數部分四捨五入計算,下同),增加3.2萬元/班補貼。
2.使用100噸>最大業載≥5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12萬元/班;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增加3萬元/班補貼。
3.使用50噸>最大業載≥1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6萬元/班;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增加1.5萬元/班補貼。
(三)執行率>80%的按補貼標準計算航班補貼;50%<執行率≤80%的按補貼標準乘以實際執行率計算航班補貼;執行率≤50%的不予補貼。執行率計算方法為結算第一班至最後一班的實際執行不少於1班周數占結算第一班至最後一班的總周數比例(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停航的時間在計算時扣除),總周數不足26周的按26周計算。
(四)進港、出港貨運量均為0以及使用10噸>最大業載機型的航線航班,不計入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
第五條  全貨機航線貨運量補貼標準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按進出港貨運量,給予貨運量補貼。補貼標準:境內全貨機航線單個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補貼0.4元/公斤;單個航程2小時以上的,補貼0.6元/公斤。境外全貨機航線單個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補貼0.7元/公斤;單個航程2小時以上、不超過4小時的,補貼0.9元/公斤;單個航程4小時以上的,補貼1.1元/公斤。
第六條  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補貼標準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運輸的冷鏈物流貨物,醫療器械、藥品,南繁育種種子種苗,貨運量補貼標準在本辦法第五條基礎上,上浮50%。
第七條  貨運代理企業集貨增量補貼標準
對貨運代理企業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和瓊海博鰲機場開展的航空貨運代理業務,每年以政策執行期間該企業在海南各機場出港貨運量的最高值為基數計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為基數,基數不足5000噸的按5000噸計算),給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貨增量補貼。
第八條  補貼上限
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用於鼓勵開通當期無航空公司執飛的新航線航班。同時,每條全貨機航線設年度補貼上限,境內航線為1200萬元,境外航線為1.2億元。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九條  補貼資金管理單位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各單位申請補貼資金的材料,撥付補貼資金,跟蹤評價補貼資金績效。
(二)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財政補貼資金,並及時下達給省交通運輸廳。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各有關市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市縣負擔資金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辦理。
第十條  補貼結算依據
(一)航班量、貨運量、集貨增量以海口美蘭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三亞鳳凰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博鰲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統計數據為準。
(二)航程以中國民航部門批覆的時刻為準。對海南經停其他地區至另一地區的經停航線,屬於技術性經停的,航程不包括經停航線在經停地的停場時間;不屬於技術性經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經停地航線計算。
(三)特殊貨運量依據企業提供的航空貨運單、相關契約以及海南有關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證明等材料確定。
第十一條  補貼結算方式
(一)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和貨運量補貼按半年結算,貨運代理企業集貨增量補貼按年度結算。補貼申請單位應於每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報送補貼申請材料。其中,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申請材料可跨半年一併報送。補貼申請材料應當包括:1.補貼申請書原件;2.航班量、貨運量等統計記錄表;3.相關契約複印件;4.銀行賬戶資料;5.營業執照複印件;6.有關單位證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資料。
(二)申請集貨增量補貼的貨運代理企業應當與航空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定;同一貨運量由多家企業開展航空貨運代理業務時,只計入與機場貨站最終進行交易的貨運代理企業。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績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定期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實際情況,對補貼效果不顯著的全貨機航線,研究採取幫助企業改善航線運營狀況、督促企業整改、暫停補貼等措施,推動補貼資金績效的提升。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申請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開通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應當在開飛前將航線信息(包括執飛航線、機型、飛機所屬航空公司、時刻、計畫班期、開飛日期等)向省交通運輸廳書面報備(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正式印發期間已開飛的應補充報備);未經報備不予享受補貼政策。
(二)補貼資金申請單位應據實提供申請材料、積極配合補貼資金績效管理,不得隱瞞、虛報,不得與其他單位合夥串通虛增多領補貼,不得重複申報海南省、市兩級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和貨運量補貼。對違反補貼資金領取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相應責任;經查明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失信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的單位將取消其按本辦法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追回按本辦法已撥付補貼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補貼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根據《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補貼資金用於鼓勵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和瓊海博鰲機場的全貨機航線(包含客改貨航線,下同)以及貨郵集貨業務發展,補貼對象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航空公司、包機商、貨運代理企業等。
  《辦法》針對連續執行不少於26周、每周不少於1班(起、降各計為0.5班,下同)的全貨機航線航班,明確航班補貼標準,並結合執行率確認補貼額度。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按進出港貨運量,給予貨運量補貼。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運輸的冷鏈物流貨物,醫療器械、藥品,南繁育種種子種苗,貨運量補貼標準在全貨機航線貨運量補貼標準上上浮50%。
  對貨運代理企業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和瓊海博鰲機場開展的航空貨運代理業務,每年以政策執行期間該企業在海南各機場出港貨運量的最高值為基數計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為基數,基數不足5000噸的按5000噸計算),給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貨增量補貼。
  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用於鼓勵開通當期無航空公司執飛的新航線航班。同時,每條全貨機航線設年度補貼上限,境內航線為1200萬元,境外航線為1.2億元。
  為確保補貼資金的有效利用,省交通運輸廳將定期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違反補貼資金領取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失信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的單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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