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

《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24年3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夯實海南航空貨運業發展基礎,促進海南航空貨運業持續健康發展,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航空貨運發展,服務構建“兩個基地”“兩個網路”“兩個樞紐”,省政府決定對航空貨運發展給予財政資金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進一步規範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獎勵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專項用於鼓勵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的全貨機航線(含客改貨航線)、貨郵集貨業務發展以及貨運樞紐功能建設,獎勵對象為符合條件的航空公司、包機企業、貨運代理企業、貨站經營主體等。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遵循誠信申請、公開受理、公平對等的原則,確保獎勵資金達到有效促進海南航空貨運發展的目的。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四條 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
經中國民航主管部門批准的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結合航班量(每個往返計1班,起、降各計0.5班,下同)、執行率確定航班獎勵額度。具體如下:
(一)境內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
1.使用最大業載≥5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含,下同)的,每班獎勵4.8萬元(金額單位為人民幣,下同);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每班獎勵7.2萬元。
2.使用50噸>最大業載≥1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每班獎勵2.4萬元;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每班獎勵3.6萬元。
3.每條境內全貨機航線年度獎勵上限為1200萬元。
(二)境外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
1.使用最大業載≥10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每班獎勵15萬元;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小數部分四捨五入取整,下同),增加3.2萬元。
2.使用100噸>最大業載≥5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每班獎勵12萬元;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增加3萬元。
3.使用50噸>最大業載≥10噸機型,往返航程不超過4小時的,每班獎勵6萬元;往返航程4小時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時,增加1.5萬元。
4.使用第五航權執飛的,獎勵標準上浮20%;使用第七航權執飛的,獎勵標準上浮30%。
5.每條境外全貨機航線年度獎勵上限為8000萬元。
(三)全貨機航線航班執行率
執行率>80%的,按航班獎勵標準計算航班獎勵;50%<執行率≤80%的,按航班獎勵標準乘以實際執行率計算航班獎勵;執行率≤50%的,不予獎勵。執行率計算方法為申請結算期間,實際執行不少於1班的周數占申請結算第一班至最後一班的總周數比例,總周數不足26周的按26周計算,總周數超過26周的按實際周數計算。
同一國際和地區航線使用第三、第四航權執飛與使用第五、第七航權執飛的重合航段視同兩條航線,可分別予以獎勵,其餘航線只獎勵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機企業。航線連續停航12周的,不再繼續給予該企業獎勵支持。
因不可抗力或行業政策調整、行業監管等因素影響,原航空公司無法繼續執飛,允許包機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更換一次航空公司,執行率可與前一航空公司合併計算。
(四)使用最大業載<10噸機型或進港、出港貨運量均為0的航線航班,不計入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
第五條 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
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結合貨運量和載運率確定獎勵額度。具體如下:
(一)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
對執行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按進出港貨運量,給予貨運量獎勵。獎勵標準:境內全貨機航線獎勵0.5元/公斤;境外全貨機航線獎勵1.0元/公斤。
(二)全貨機航線載運率
獎勵申報期內航線進出港載運率≥30%的,按貨運量獎勵標準計算航班獎勵;航線進出港載運率<30%的不予獎勵。
第六條 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獎勵標準
對運輸符合規定的南繁育種種子種苗、免稅商品的,貨運量獎勵標準在本辦法第五條基礎上,上浮30%。
第七條 集貨增量獎勵標準
鼓勵省內航空貨站經營主體、貨運代理企業等提高服務保障能力、拓展貨源市場。具體如下:
(一)全省年度貨郵吞吐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對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內的所有同比增長的貨站經營主體,按年度給予獎勵,主要用於減免操作費用、更新設施設備。獎勵標準為該貨站年度貨郵吞吐量占全省的比例(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乘以1000萬元。
(二)全省年度出港貨郵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開展航空貨運代理業務的所有同比增長的貨運代理企業,按年度給予1200萬元的獎勵。全省年度出港貨郵量同比增長率每超出1個百分點,再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標準為該企業年度出港貨郵量占全省年度出港貨郵量的比例(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乘以年度獎勵總金額。企業年度出港貨郵量上年度為0的,當年度不獎勵。
(三)貨站經營主體不得申請上述第(二)款獎勵。
第八條 中轉貨運量獎勵標準
鼓勵空運企業、包機企業或貨運代理企業規模化組織貨物空空中轉,對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開展中轉業務且年度總中轉貨運量≥30噸的企業,國內轉國際、國際轉國內、國際轉國際的中轉貨物按照1.0元/公斤給予獎勵。年度獎勵上限為800萬元,超出年度總額則按中轉貨物占比進行分配。
第九條 航空公司樞紐化運營獎勵標準
同一航空公司每自然年度在海南運營全貨機航線3條及以上(執行率均>50%且申請獎勵前未停航),均為國內航線的獎勵200萬元,國際和地區航線占比超過50%的,獎勵600萬元。
第三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條 獎勵資金管理單位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各單位申請獎勵資金的材料,撥付獎勵資金,跟蹤評價獎勵資金績效。
(二)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財政獎勵資金,並及時下達給省交通運輸廳。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屬地市縣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市縣級財政負擔資金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辦理。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結算證明材料
(一)航班量、貨運量(含全貨機航線貨運量、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中轉貨運量,下同)、年度貨郵吞吐量、年度出港貨郵量、載運率等以海口美蘭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三亞鳳凰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博鰲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省內航空貨站經營主體統計和提供數據為準。其中,以海南省內機場為中間點的第五航權載運率,為所有航段的平均載運率。
(二)航權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批覆的經營許可為準;航程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批覆的時刻為準(往返航程為批覆航程乘以2計算)。對海南經停境外其他地區至另一地區的經停航線,屬於技術性經停的,航程不包括經停航線在經停地的停場時間;不屬於技術性經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經停地航線計算。
(三)南繁育種種子種苗運輸量依據企業提供的農業農村部門簽發的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確定,免稅商品運輸量依據企業提供的航空貨運單、相關契約、航空貨站證明材料等確定。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結算方式
(一)本辦法涉及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獎勵按半年度為一個周期結算,周期計算時間為航線航班開飛之日起至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最多可跨一個周期累計結算。其他獎勵按年度為一個周期結算,不得跨周期結算。
獎勵申請單位應於每年7月20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報送獎勵申請材料,獎勵申請材料應當包括:1.獎勵申請書原件;2.航班量、貨運量等統計記錄表;3.相關契約複印件;4.銀行賬戶資料;5.營業執照複印件;6.部委相關檔案或批覆、有關單位證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資料(如中途更換航空公司的,須提供行業政策調整、行業監管或不可抗力相關證明材料等)。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與獎勵資金結算證明材料進行比對初審,並委託第三方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依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在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提請省財政廳分配獎勵資金。
(二)申請集貨增量獎勵的貨運代理企業應當與航空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定。
(三)同一貨運量由多家企業開展業務時,只計入與航空貨站最終進行交易的企業。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績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定期組織第三方開展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完善績效評價指標,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實際情況,對獎勵效果不顯著的全貨機航線,研究採取幫助企業改善航線運營狀況、督促企業整改、暫停獎勵等措施,推動獎勵資金績效的提升。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申請主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開通全貨機航線的企業,應當在開飛前將航線信息(包括執飛航線、機型、飛機所屬航空公司、時刻、計畫班期、開飛日期、包機契約或合作協定等)向省交通運輸廳書面報備,包機企業更換航空公司的,應提供前一航空公司的同意或終止合作等證明材料,進行補充報備,未經報備不予享受獎勵政策。
(二)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應據實提供申請材料、積極配合獎勵資金績效管理,不得隱瞞、虛報,不得與其他單位合夥串通虛增多領獎勵。對違反獎勵資金領取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經查明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失信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的單位將取消其按本辦法享受獎勵資金的資格,追回按本辦法已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辦法獎勵政策實施的獎勵年度為2024-2026年度。《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瓊交規字〔2021〕40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促進海南航空貨運發展,支撐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於2021年11月3日印發《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辦法》政策引導下,省內累計開通超過20條全貨機航線,有效彌補了疫情期間國際客運腹艙運力的不足,取得良好成效。同時,在執行中也發現存在航空貨郵吞吐量增長不及預期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和延續政策,繼續通過財政支持推動構建符合自貿港發展需求的航空貨運網路,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於2023年6月開展了航空貨運補貼政策評估研究工作,同時啟動了《原辦法》修訂工作。
《辦法》以打造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區域門戶樞紐為基本思路,在確保政策延續性的前提下,將《原辦法》補貼調整為獎勵的形式,同時結合企業訴求,豐富獎勵種類,使得《辦法》更符合國家關於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工作要求,也更好地適應市場發展新需求。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參考了海南省往年航空貨運補貼政策及其他各省航空貨運扶持政策。以沿用《原辦法》已有獎勵標準為主,納入針對《原辦法》下發的補充通知(瓊交民航〔2022〕231號、〔2022〕411號),並結合《原辦法》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企業訴求對《辦法》進行了最佳化調整。《辦法》共包括4章16條:
(一)第一章為“總則”。包括3條。該部分主要是說明辦法制定背景,獎勵對象和範圍,以及獎勵資金使用原則。較《原辦法》,突出辦法導向為促進航空貨運發展,服務構建“兩個基地”“兩個網路”“兩個樞紐”。在第二條的獎勵對象中增加了“貨站經營主體”
(二)第二章為“獎勵標準”。包括“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獎勵標準”“集貨增量獎勵標準”“中轉貨運量獎勵標準”“航空公司樞紐化運營獎勵標準”6條。較《原辦法》:一是在“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中,刪除“連續執行不少於26周、每周不少於1班”的限制,適當放寬了限制條件。主要考慮是:隨著客運航線不斷恢復,腹艙運力提升,全貨機航空貨運價格下漲,有必要放寬限制條件,支持航空貨運發展;二是增加約定了“同一國際和地區航線使用第三、第四航權執飛與使用第五、第七航權執飛的重合航段視同兩條航線,可分別予以獎勵,其餘航線只獎勵一家空運企業或包機企業”、特定條件下“允許包機企業在一個年度內更換一次空運企業”。主要考慮是:統籌考慮了《原辦法》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原航空公司無法執飛,而其他航空公司執飛後無法繼續享受補貼情況。按航權性質對三、四、五、七航權航線進行區分並均給予支持,給予航空公司更多組合使用各類航權空間,吸引不同航空公司參與拓展航空貨運市場;三是增加了使用第五、第七航權的上浮獎勵。主要考慮是:擴大開放第五、第七航權是國家賦予海南的特殊開放政策,海南是當今航權最為開放的省份。但開放第五、第七航權均涉及三個國家民航主管部門,獲取三國航權、時刻資源困難,協調難度大,航空公司運營成本早期高,為鼓勵外國航空公司充分使用海南開放航權政策,開通第五、第七航權航線,形成示範引領的效應,適當上浮獎勵標準;四是在“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中獎勵不再區分航程,增載入運率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促使航空公司增強集貨能力,促進航線經營水平提升;五是最佳化調整了“集貨增量獎勵標準”,增加了對機場內“貨站經營主體”的獎勵,並設定了“全省年郵貨吞吐量同比增長5%以上”“且同比增長的貨站經營主體”的獎勵條件。主要考慮是:既有利於提升機場內貨站經營主體的保障服務能力,又有利於激發開發市場以及拓展貨源的積極性,同時調整了對貨運代理企業的獎勵方式,由《原辦法》的“以政策執行期間該企業在海南各機場出港貨運量的最高值為基數計算增量(基數不足5000噸的按5000噸計算),給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貨增量補貼”,調整為“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開展航空貨運代理業務的所有同比增長的貨運代理企業,按年度給予1200萬元的獎勵,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率每超出1個百分點再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標準為該企業年度出港郵貨量占全省出港郵貨量的比例(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乘以年度獎勵總金額”,解決《原辦法》執行過程中部分貨代企業通過重新註冊企業領取補貼而全省貨運量增長不明顯的問題,保持了獎勵政策的連續性,彌補了政策缺陷與不足。同時,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同比增長的貨運代理企業均可享受補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作用的同時擴大了享惠企業範圍,更加符合營商環境要求和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要求;六是增加了“中轉貨運量獎勵標準”。對國內轉國際、國際轉國內、國際轉國際的中轉貨物均按照1.0元/公斤給予獎勵(與貨運量獎勵可同時申請)。主要考慮是:更加符合樞紐和中轉導向,鼓勵航空公司向海南集貨中轉。七是增加了“航空公司樞紐化運營獎勵標準”。主要考慮是:引導國內外航空貨運市場主體在海南布局航線網路,形成樞紐化運營。
(三)第三章為“獎勵資金管理”。包括“獎勵資金管理單位”、“獎勵結算證明材料”、“獎勵結算方式”、“獎勵資金績效管理”和“獎勵資金申請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5條。較《原辦法》,一是在“獎勵結算依據”中增加了載運率、執行率等結算依據的約定,以及明確“行業政策創新試點或貨物監管創新試點以部委批覆或其派出機構檔案為準”;二是在“獎勵結算依據”中明確了可跨半年累計報送的獎勵種類;三是刪除“補貼資金申請單位不得重複申報海南省、市兩級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和貨運量補貼”,支持各市結合財力,制定更具特色的支持辦法,與省級辦法形成互補。
(四)第四章為“附則”。包括2條。明確了解釋單位與期限。根據《海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規定》,為給補助對象留足充足研究政策時間,施行日期暫時留空,待簽發後,根據簽發日加30天確定,辦法有效期為2024年-2026年度。
三、有關要求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做好《辦法》的解讀、宣貫、面向企業推介工作,切實提升《辦法》對海南航空貨運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