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航空航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全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和旅遊事業發展,加強航空航線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民航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2〕23號)、《湖北省民航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建發〔2018〕185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航空航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恩施州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航空航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級財政設立,州、縣兩級財政共擔,專項用於對直飛、經停恩施的國際、地區和國內航線的航空運輸企業或旅遊包機承包企業進行費用補貼,以及對恩施機場公司旅客吞吐量增量進行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成立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州長任組長,分管副州長任副組長,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州民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民航辦)、州財政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恩施機場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州發改委分管民航工作的副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二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州級財政年度預算。縣市財政根據當年分擔金額納入本級年度預算,年終與州級財政結算。專項資金採取以下渠道籌集:
(一)州、縣兩級財政根據航空市場開拓情況,按照“州級財政為主,縣市適當分擔”的原則,以2億元為基數,州級財政承擔75%計1.5億元,縣市財政承擔25%計0.5億元。當年超過2億元的航線補貼部分由州級財政兜底。
縣市分擔比例為恩施市40%,利川市28%,建始縣10%,鹹豐縣10%,宣恩縣6%,來鳳縣6%。
(二)省級民航發展專項資金及州政府批准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 航線開通和補助
第五條 航線開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州民航辦會同恩施機場公司按照“年初規劃,一線一議”的原則,每年11月底前向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提交次年航空航線開發總體規劃及資金預算。
每年冬春和夏秋航班換季前,由州民航辦會同恩施機場公司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方案中應包括執飛航空公司基本情況、航線安排、補貼方式、補貼金額及結算方式。
(二)需臨時新增的航線,由州民航辦會同恩施機場公司提出具體方案,報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新開航線培育期為2年。對培育期已滿的航線,由州民航辦會同恩施機場公司對市場情況和航空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取消或保留航線及是否調整補貼方式的意見,報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對已開航線的加密航班需增加補貼的,由州民航辦會同恩施機場公司提出申請,經州航空航線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按恩施機場公司與執飛航空公司簽訂的加密協定執行。加密航班每班的補貼額度,原則上不高於原航班每班的補貼標準。
第八條 對執飛航空公司的航空航線補貼主要採取定額補貼、保底補貼和包機補貼等方式。
第九條 對恩施機場公司給予適當獎勵。旅客吞吐量與上年相比,超過5%不足10%的獎勵3萬元,超過10%(含)不足20%的獎勵5萬元,超過20%(含)的獎勵10萬元。實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結算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由執飛航線的航空公司或旅遊包機承包企業提出申請,恩施機場公司審核執飛情況,州民航辦對專項資金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州財政局根據州民航辦審核意見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執飛航線的航空公司或旅遊包機承包企業。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結算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執飛航空公司或旅遊包機承包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檔案;
(二)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三)航線航班運營情況報告;
(四)相關協定複印件(首次結算時提供);
(五)專項資金結算資料,包括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和銀行結算賬號。
恩施機場公司每月20日前集中一次向州民航辦報送航空公司結算申請材料。結算申請材料由恩施機場公司審核確認後按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一份送州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結算,一份由恩施機場公司留存,一份由申請單位留存。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恩施機場公司負責統計、審核航空公司實際執飛航班數據,做好原始資料檔案管理,會同州民航辦對新增航線及補貼標準等事宜與航空公司進行對接。
第十三條 州民航辦負責航空航線規劃、市場開發以及航線補貼標準的審定,每年組織對航空航線專項資金進行一次績效評價,建立完善退出機制,最佳化航線結構。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台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配合做好航空客源市場培養、航空航線市場宣傳及推介工作。
第十五條 州財政局負責年度航空航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嚴格按照資金撥付流程及時撥付資金。負責向省級財政申報省級航空航線補貼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補助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發生騙取、套現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恩施航空航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恩施州政辦發〔2015〕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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