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短途運輸運營服務管理辦法

《通用航空短途運輸運營服務管理辦法》是運輸司發布的辦法,於202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運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運輸司
發布信息,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落實《“十四五”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規劃》和《民航局關於印發創新“乾支通,全網聯”服務模式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推動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更好融入國內運輸航線網路,促進其更好更快發展,在前期調研和徵集行業意見基礎上,運輸司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民航規〔2020〕24號)啟動修訂,形成了《通用航空短途運輸運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研究,按要求填寫《意見建議反饋表》。
運輸司
2023年7月10日

修訂信息

相較於《暫行辦法》,《管理辦法》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增加航線航班管理內容。新增“航線航班管理”一章,對短途運輸航線選擇、航線航班備案和航班換季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鼓勵短途運輸企業參與“乾支通,全網聯”運營,開通A類通用機場之間、支線機場之間、A類通用機場與支線機場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同時,縮短航線航班備案管理時限要求,將原航線計畫備案的要求由經營日期5日前,縮短至3日前。對於連續運營一年以上,且一年內未發生局方規定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短途運輸企業,可申請納入冬春/夏秋航季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畫管理。
二是明確保障工作管理要求。《管理辦法》要求短途運輸企業、空管單位、機場管理機構、通用機場運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等單位應當落實《關於加強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採取措施保障短途運輸航線航班的執行率和正常性,提高旅客服務質量。同時,對納入國內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畫管理的短途運輸航線航班,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保障其正常運行。
三是細化旅客運輸服務管理要求。《管理辦法》細化完善了短途運輸在運輸服務標準、客票銷售、乘機管理、延誤取消和客票變更退票、中轉聯程服務、投訴處理、賠償責任等旅客服務方面的管理要求,不斷提升短途運輸旅客服務水平。
四是明確局方監管工作要求。《管理辦法》要求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開航前或航線備案後規定時間內,對擬在轄區內開展運營或航線中斷運營超過180天后重新運營的短途運輸企業進行檢查,確保航線開通或恢復運營前滿足規章要求。同時,對轄區內開展短途運輸運營的企業(包括跨地區異地運營的短途運輸企業),開展每年不少於一次的監督檢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創新“乾支通,全網聯”服務模式,規範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的運營服務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持有“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經營許可項目和“定期載客飛行”運行種類的通用航空企業(以下簡稱“短途運輸企業”)的運營服務管理。
第三條【定義】 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30座(含機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開展的短距離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活動。
其中涉及跨省飛行的,距離一般不超過500公里;省內飛行的,距離不限。
第四條【管理職責】 民航局負責對全國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的市場經營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的市場經營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代碼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合理編制公司代碼和航班號,公司代碼不得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短途運輸企業的公司代碼重合。
第六條【無證經營限制】 未取得“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經營許可項目和“定期載客飛行”運行種類的企業,不得開展短途運輸飛行活動,也不得以自身經營名義開展相關客票銷售活動。
第七條【銷售代理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銷售客票的,應當與受委託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代理企業”)簽訂書面協定,明確相關服務標準、權利義務關係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並採取措施督促銷售代理企業履行本辦法相關要求。
第八條【地面服務代理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委託其他企業代理地面服務業務的,應當與受委託企業(以下簡稱“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簽訂地面服務保障協定,明確地面服務保障的內容和標準,並採取措施督促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履行本辦法相關要求。
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地面服務代理協定的相關約定,做好短途運輸旅客服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事故應急及家屬援助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的有關規定,制定飛行事故應急救援計畫及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畫。
第十條【材料備案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航線開始經營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http://ga.caac.gov.cn/gacaac/home.html)向企業住所地和經營活動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等要求的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項除外。
航線運營期間,上述備案材料內容發生變動的,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變動發生之日起5日內更新備案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數據統計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報送上月短途運輸航班的旅客運輸量、航線執行率、航班正常率及旅客投訴等情況,並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航線航班管理
第十二條【航線選擇】 短途運輸企業可自主選擇航點,確定航線,但原則上不得進入公共航空運輸市場。鼓勵短途運輸企業參與“乾支通,全網聯”運營,開通通用機場之間、支線機場之間、通用機場與支線機場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
短途運輸企業進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正在經營的定期載客運輸市場的,應當與運營該航線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開航前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取得相關航線、飛行計畫和時刻批覆。
第十四條【航線信息備案要求】 短途運輸航線航班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應當在短途運輸航線計畫開始經營日期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將擬運營航線的航班號、班期、起降時刻、起降機場、航空器型號和航班計畫執行起止日期等信息進行備案。
備案航線的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變更後的航線航班經營前,通過系統更新變更備案信息,並填寫變更原因。
對備案後三個月內未開展經營的短途運輸航班,按備案失效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換季管理要求】 對於申請納入冬春/夏秋航季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畫管理的短途運輸航線,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換季有關工作要求,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提交新航季航線航班計畫。
第十六條【換季後航班要求】 納入國內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畫管理的短途運輸航線,航班計畫應相對固定,原則上執行日期、班期和時刻僅在航班換季時予以調整。
第四章 旅客服務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七條【運輸服務標準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運輸服務標準。
運輸服務標準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客票預訂、銷售、變更和使用的實施細則;
(二)包括特殊旅客乘機、限制運輸、拒絕運輸、漏乘、誤機等在內的旅客乘機規定;
(三)客票超售處置規定;
(四)行李運輸的標準和要求,包括是否提供行李運輸,禁、限運行李要求,行李運輸的方式、尺寸、重量、件數、免費行李額等;
(五)地面第三人責任險、乘客責任險等保險的購買情況和賠付標準;
(六)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後的旅客服務規定;
(七)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第十八條【航班時刻執行】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備案和公布的航班時刻執行,並不得無故變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航班計畫的,應當做好信息告知和旅客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航班保障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空管、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等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短途運輸航線航班的執行率和正常性,提高旅客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個人信息保護】 短途運輸企業、地面服務代理企業、航空銷售代理企業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個人信息。
旅客客票銷售、乘機登記等信息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節 客票銷售
第二十一條【運輸服務標準告知義務】 短途運輸企業或其銷售代理企業在銷售客票時,應噹噹面或通過電話、網路等適當方式告知旅客運輸服務標準的相關內容或者獲取相關標準的途徑,確保旅客在購票時知曉並閱讀相關內容後方可進入購票環節。
第二十二條【服務信息告知】 短途運輸企業或其銷售代理企業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購票人選乘航班的主要服務信息或獲取信息的途徑。
服務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短途運輸企業名稱,包括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如適用);
(二)航班始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機場及其航站樓;
(三)航空器型號、航班號、航班日期、計畫出港和計畫到港時間;
(四)同時預訂兩個及以上航班時,應當明確是否為聯程航班;
(五)航班票價及客票使用條件;
(六)停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
(七)關於行李運輸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個人信息提供】 購票人應當向短途運輸企業或者其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家規定或乘機安全所需要的個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
第二十四條【搭售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或其銷售代理企業在銷售客票時,搭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購票人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
第二十五條【個人保險購買】 短途運輸企業或其銷售代理企業應當為旅客購買個人航空意外保險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六條【財務報銷】 短途運輸企業或其銷售代理企業應當根據旅客需求,為其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報銷憑證。
第三節 乘 機
第二十七條【辦理乘機手續】 旅客應當在短途運輸企業規定的停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前,憑購票時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客票查驗、獲取登機憑證等乘機手續。
第二十八條【登機信息顯示】 旅客在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短途運輸企業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將旅客姓名、航班號、座位號、乘機日期、登機時間、登機口、航程等已確定的信息準確、清晰地顯示在紙質或電子登機憑證上。
登機口、登機時間等發生變更的,短途運輸企業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及時告知旅客。
第二十九條【拒絕運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拒絕運輸: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
(三)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四)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證件與購票時身份證件不一致的旅客;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行李運輸要求】 短途運輸企業提供行李運輸服務的,應當採取措施確保運輸的行李中不含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禁止運輸的物品。限制運輸物品的運輸應當符合《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的相關要求。
機組成員、隨機機務人員和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運輸應當遵守《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其他行李運輸方式要求】 旅客行李通過後續航班或其他方式運達的,短途運輸企業應當與旅客協商確定行李運達和交接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中轉聯程要求】 涉及中轉、聯程或通程航班的,短途運輸企業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為旅客完成後續航班銜接提供必要幫助。
第四節 延誤和客票變更
第三十三條【航班延誤告知】 發生航班延誤、取消後,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客觀、真實地向旅客告知並解釋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原因。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取消證明的,短途運輸企業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四條【退票原則】 旅客自願變更客票或自願退票的,或由非短途運輸企業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的,短途運輸企業應按照運輸服務標準、客票使用條件予以辦理。因短途運輸企業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變更或退票費用。
第三十五條【退款時限】 短途運輸企業或者客票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退款手續,上述時間不含金融機構處理時間。
第五節 投訴處理
第三十六條【投訴管理制度】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明確處理程式,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工作。
第三十七條【投訴渠道】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設定電子郵件地址、投訴受理電話等投訴渠道,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投訴方式】 發生短途運輸旅客服務爭議的,旅客可以向短途運輸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企業進行投訴,也可以向民航消費者投訴熱線12326進行投訴。
第三十九條【投訴處理和記錄保存】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接到投訴後的15日內做出包含投訴解決方案的處理結果。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旅客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投訴處理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五章 危險品運輸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四十條【禁止危險品貨物運輸】 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應當符合通用航空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要求,但不得載運危險品貨物。
第四十一條【鋰電池攜帶要求】 通用航空短途運輸允許旅客隨身或者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鋰電池,包括含攜帶型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以及充電寶。
在飛行過程中,旅客不得使用充電寶,應當確保充電寶始終處於關閉狀態並防止意外啟動。
第四十二條【攜帶範圍】 旅客隨身或者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的鋰電池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僅限旅客個人自用目的攜帶的鋰電池。
(二)攜帶型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以及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攜帶型電子設備主要包括: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攜帶型攝像機和攜帶型電子醫療裝置(PMED),如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噴霧器、持續氣道正壓呼吸器(CPAP)等。
(三)上述鋰電池額定能量一般不超過100Wh或者鋰含量不超過2g。如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或者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需經短途運輸企業同意後方可攜帶,且最多攜帶2塊,並做好防短路保護。
禁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或者鋰含量超過8g的鋰電池。
第二節 鋰電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自查制度】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的自查制度,並對關係鋰電池短途運輸安全的信息告知、人員培訓、應急處置、代理人管理等方面實施自查。
第四十四條【信息告知】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在旅客購票、辦理乘機手續、安全檢查、起飛前機組告知等環節,通過購票網站、微信、簡訊、布告提示、口頭提醒等方式,告知旅客應當遵守攜帶鋰電池乘機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鋰電池培訓】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開展鋰電池航空運輸知識培訓,使其了解掌握鋰電池航空運輸有關規定及應急處置技能。
培訓應當每年不少於一次,培訓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三節 應急處置和事件報告及演練
第四十六條【應急處置方案】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鋰電池機上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起飛前準備、機上應急處置原則和程式、事件報告、應急演練等要求。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報告】 發生機上鋰電池機上冒煙/起火緊急事件後,短途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向事發地和企業住所地民航主管部門報告,並在事件發生後的12小時之內上報一份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至少包含事件發生的日期、航班信息、涉事旅客或者機組及隨機機務人員的姓名、事件發生的原因、採取的處置措施、造成的影響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實操演練】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對機組和隨機機務人員開展機上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和實操訓練,使機組和隨機機務人員具備鋰電池機上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實操演練應當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開航前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開航前對轄區內擬開展運營或中斷超過180天后重新運營的短途運輸航線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經營許可規章和本辦法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具備短途運輸經營資質和開展短途運輸運營的企業(包括跨地區異地運營短途運輸企業)開展每年不少於一次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符合經營許可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一條【配合檢查義務】 短途運輸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處理】 短途運輸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年內企業相關短途運輸航線不納入換季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畫管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要求備案相關材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按要求備案航線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未按要求處理旅客投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五章,未按要求開展鋰電池運輸管理的。
第五十三條【其他違法行為處理】 短途運輸企業違反民航經營許可規章其他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按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生效,《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民航規〔202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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