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條例

《四川省通用航空條例》是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通用航空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7月28日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7月28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通用航空條例》。

條例全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場培育
  第三章 通用機場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第五章 低空空域協同管理
  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監管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交通強國戰略,發揮通用航空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服務功能,推動通用航空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對航空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業發展和通用航空相關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通用航空的運行標準、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等屬於行業管理的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通用航空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安全第一、創新驅動,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的原則,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製造先進、安全規範、套用廣泛的通用航空體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通用航空業發展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發展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採取扶持措施,促進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業發展的組織、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通用航空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通用航空業發展工作的部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旅遊、體育、低空空域協同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通用航空業發展的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場培育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統籌全省通用航空與公共運輸航空的協調發展。通用機場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通用航空在綜合交通服務中的套用,鼓勵發展短途運輸、公務飛行、私人飛行、旅遊體驗等通用航空服務,滿足個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和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通用航空與旅遊、網際網路、創意經濟相融合,發展通用航空消費,鼓勵有條件的旅遊景區開展低空旅遊服務,支持開通低空旅遊示範線路和低空旅遊觀光圈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體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和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建設航空運動體驗基地和航空飛行營地,支持舉辦航空體育和無人飛行器等賽事活動,鼓勵開展面向大眾的飛行培訓、航空運動、航空會展、航空文化交流等活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實現通用航空服務範圍覆蓋主要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沿線、主要江河(湖泊)流域、主要自然災害易發區的應急救援,主要林牧區的消防和主要醫療機構的救護,提升快速反應能力。
  支持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建設通用航空應急救援基地的方式,開展航空應急救援、警務巡邏、交通疏導等工作。
  按照全省應急救援工作要求,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用於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場所。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促進通用航空與醫療應急救護工作融合發展,建立醫療機構與通用航空單位信息共享與協同聯動機制,構建航空醫療救護相關標準及規範體系。探索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為社會公眾獲得航空醫療救護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應當支持通用航空單位開展工業、農業、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勘查、生態環境、通信中繼等生產類通用航空服務,促進通用航空在生產作業領域的套用。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救援、防災減災、醫療救護、護林護草、飛行服務保障等公益類通用航空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十三條 執行航空應急救援行動的通用航空單位,應當具備與應急救援行動相適應的航空器和航空人員,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單位參與應急救援機制,掌握通用航空單位在公共服務和生產套用方面情況,並根據需要依法調用通用航空單位參與應急救援。
  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通用航空單位,由調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章 通用機場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或者調整全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土地、空域資源、交通運輸、產業基礎等條件,立足市場需求和發展實際,因地制宜推進通用機場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築、交通樞紐站點等,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布局滿足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等需求的直升機起降場地。起降場地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備案要求。
  第十六條 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運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和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准和驗收手續。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有關軍事機關的溝通協調,進一步簡化和規範通用機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核准等程式。
  第十七條 通用機場建設應當合理確定通用機場功能、建設規模和標準,在確保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節約投資和降低運行成本。
  通用機場的建設應當遵循綠色發展理念,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積極推進通用機場智慧建設,提高通用機場服務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通用機場建設和運營。
  第十八條 民用運輸機場應當拓展通用航空服務功能,建設通用航空功能區。
  第十九條 通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通用機場場外道路、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防汛等配套設施和專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投入,提升場外配套保障能力,支持通用機場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條 通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運營管理,提供安全、規範、有序、便捷服務。
  第二十一條 通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 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由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公布。
  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涉及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做好淨空保護工作並落實淨空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
  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各類活動應當符合淨空保護要求。
第四章 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低空空域協同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編制全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全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全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區相應的通用航空發展實施方案。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通用航空業創新平台,整合優勢資源,提升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關鍵技術開發套用和關鍵部件的自主研發生產能力;支持通用航空飛機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整機、零部件以及通用航空相關裝備的研發製造,加快提升國產化水平,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通用航空產品。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具有良好產業基礎和空域、土地等條件具備的地方,促進通用航空業集聚發展。
  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土地、人力等各種要素資源,創新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積極吸引社會資本,發展與各地經濟聯繫緊密的通用航空優勢產業;培育和扶持具有先進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通用航空製造龍頭企業、通用航空服務骨幹企業,發揮通用航空產業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
  第二十六條 加強通用航空業發展區域協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引導相鄰地區共建共用通用機場,合理布局並加快通用航空油料儲運、運營、維修等服務保障設施建設,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通用航空產業一體化發展。
  深化國際合作,鼓勵和支持通用航空企業對接和吸納國際通用航空業優質資源。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通用航空製造、運營管理、飛行培訓等領域的合作,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技術,提升我省通用航空產品設計和製造水平。
第五章 低空空域協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有關軍事機關、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及時解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權機關授權,負責全省低空空域資源統籌配置、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全省通用航空低空空域需求,規劃和調整低空協同管理空域;制定低空協同管理空域管理與使用規則,並向社會發布。
  低空協同管理空域的劃設與調整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家空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軍民航空域管理部門協調對接,逐步擴大和完善通用航空飛行網路,最佳化通用航空飛行報備流程及相關規則,提高通用航空運行效率。
  第三十一條 低空協同管理空域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應當按照低空協同管理空域管理與使用規則報備,其他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申請或者報備。
  第三十二條 對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與反恐處突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畫,按照國家規定隨報隨批。
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監管
  第三十三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應資格,並遵守與空域和飛行管理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通用航空的經營者和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飛行規則,並對飛行活動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通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通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有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軍事機關、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擾亂空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飛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標安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滑翔機、動力傘、飛艇、熱氣球、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飛行器的起降、飛行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全省通用航空業發展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推動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協調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扶持通用航空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通用航空企業的生產經營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地方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投融資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支持通用航空相關產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租賃融資、項目融資、物流融資、設立相關險種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通用航空業的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通用航空領域的套用和與通用航空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應當制定推動通用航空發展的人才培養政策措施,加大對通航培訓機構優惠扶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航空培訓機構,加強通用航空飛行、空管、機務等急需的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和航空運動專業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用航空發展急需的高層次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引進。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訓機構與通用航空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合作辦學,支持通用航空專業人才培養。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通用航空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發揮自身作用,促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通用航空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制度建設,引導協會成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反映行業訴求。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空科學技術普及設施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開展航空科學普及教育和航空文化推廣。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建設航空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開展航空文化和航空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通用航空業是指以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為核心,涵蓋通用航空器研發製造、市場運營、綜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務等全產業鏈的新興產業體系。
  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通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範圍。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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