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發放貸款罪

非法發放貸款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其他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以外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等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借款契約條例》 以及其他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構成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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