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是中國 《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犯罪行為。“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在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貸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長等優惠條件。“造成較大損失”中的“損失”是指貸款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