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是中國 《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犯罪行為。“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在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貸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長等優惠條件。“造成較大損失”中的“損失”是指貸款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第一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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