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 性質:犯罪形式
  • 主體:銀行或金融機構
  • 法律條文:《刑法》第187條
特徵,刑法條文,司法解釋,處罰,相關說明,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儲蓄、貸款發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等的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不將儲戶的資金入帳的行為;
2、有利用未入帳的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
3、達到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銀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
借、發放貸款罪,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為謀取私利而故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紀律的規定,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l.21 法[2001〕8號)
(二)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裡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秘密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帳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帳目以外設立的帳目,不影響該罪成立。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行了《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於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於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處罰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個人。
二、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
三、本罪是結果犯,以造成“重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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