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

非法占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為。中國土地由國家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管理,使用土地均應依法定程式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方能占用土地。凡是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占用土地的,都屬於非法占地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未經批准占用土地;(2)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3)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多占土地;(4)經無審批權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5)經越權批准占用土地。對非法占地者由土地管理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國營單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要並處罰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的,還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占地
  • 性質:土地的違法行為
  • 類型: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 責任:倒賣土地使用權
類型,違法占用責任,代表案例,事件,圈地,案發,調查,搶屍,問責,

類型

非法占地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違法占用責任

1、倒賣土地使用權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3、用地單位拒不復墾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屬於非法占地。
6、越權審批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截留征地補償款
侵占、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土地管理法依照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代表案例

事件

3·21平度村民守征地被焚事件因對開發商征地手續有異議,沒有拿到征地補償,山東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在已被圈占的被征地施工入口搭起帳篷,阻止施工。2014年3月21日凌晨,帳篷起火致1死3傷。最終由代理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律師提出抗訴。

圈地

當地多位村民介紹,杜家疃村共500餘人,300餘畝耕地,耕地都承包了30年,承包契約還有近15年到期。
村民們回憶,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種了農作物的138畝口糧地,突然在一夜之間被8台挖掘機剷平。“當時玉米和大豆都快熟了”。
對被推平的農作物,村民們稱,大家多次找村委、街道辦、平度市和青島市詢問、反映,並懷疑耕地已被賣,但沒有結果。
據公開資料顯示,自稱是“政府的形象展示和標桿項目”的“開元城”項目,總占地面積約4100畝,總建築面積約360萬平方米,投資達160億元,與平度市政府對面相鄰。
根據平度市規定,對涉事地塊按照最高評估標準補償,取2.5萬元/畝標準補償,約有340萬元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根據市場估價山東平度被征地塊價格超1億元,但是村民僅得800萬元。
本次事件中,土地徵收安置補償費則爭議較大。杜家疃村兩委將安置補償費600餘萬元的80%,用於失地農民補償,人均僅獲得6800元的口糧補助。一些失地農民因補償標準過低未領取。賣地刨去上繳的各種稅費,按照平度市規定,土地出讓淨收益的30%歸村集體和村民所有。而,這筆1527.9萬元的“土地紅利”,至今未下發到村民手中。這意味著價值1億多元的土地“蛋糕”中,村民和村集體只能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一。即便如此,村民仍不能足額領取,只獲得總計800餘萬元的補償費用,而這竟是以失去17年的土地承包權為代價。
2014年3月3日,有村民看見施工隊在圈地里建辦公房,“地可能被賣了”。在這種懷疑下,2014年3月5日,村民們在開發商辦公房門口支起了帳篷,鄉里鄉親選人日夜輪流值守。村民約定,一旦出危險,鳴鑼為號。

案發

2014年3月15日,鑼聲第一次響起。
村民們稱,那天,約二三十名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前往帳篷附近滋事威脅。
村民李亞林懷疑,這夥人是開發商派來的。李亞林記得一名叫孫大偉(音)的男子。
“他是這夥人裡帶頭的,他3月12日就進過村。”李亞林說,12日那天,孫與另一名男子自稱是開發商派來的,上他家詢問,“為什麼你們不讓我們施工?”
後因李亞林拿出手機錄像,兩人才離開。
而14年3月15日的陣仗,顯然不是3天前可比。
見來者眾,有村民鳴鑼,其他鄉親迅速聚集,並持鐵杴等農具往帳篷這邊趕,這群人才離開。
多名村民稱,有施工隊人員告訴他們,施工隊接到了上級命令,14年3月25日之前必須動工。但他們沒說“上級”是誰。
按照鄉親們的約定,帳篷算是一個“據點”。白天,40多名村民都會到帳篷周邊,加強戒備,一起“值班”,晚10時過後,大部分人回家睡覺,每晚留下4人在帳篷里守夜。為防止晚上有人偷襲,值守村民睡覺時不脫衣褲,時刻保持警覺。
昨日現場可見,帳篷約20平方米,裡面放著5張簡易板床的骨架。村民們說,為了防止“社會人士”來滋事搗亂,大家還弄來了4個滅火器,以備不時之需。可火災還在昨日凌晨發生了,4個滅火器都還沒來得及派上用場。其中兩個還在火災中爆炸了。

調查

通報中稱,平度警方迅速趕赴現場勘查,現已立案偵查。平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組織精幹力量,從速破案,依法嚴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昨天,平度市官方微博“平度發布”稱,21日1時50分,該市鳳台街道朝陽路杜家疃村路段上該村村民臨時搭建的一處簡易帳篷起火,2時30分左右火被撲滅,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住在帳篷內的1人死亡、3人燒傷。其中,死者62歲,曾患中風,行動遲緩。傷者已送往醫院救治。傷亡村民系杜家疃村不同意該村委土地收益分配辦法的個別村民。
平度村主任曾承諾不賣地
記者調查發現,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承建商崔連某還以製片人身份拍攝過一部反映當地新農村建設成就的影片,另一名嫌疑人村主任杜群某則曾向村名們承諾絕不賣一分一厘土地。

搶屍

2014年3月22日2時55分,約200名防暴警察(村民目測)持盾牌趕到昨晨1點多起火的帳篷現場,將平度鳳台街道辦杜家疃村村民耿福林的遺體搶走。耿福林是看守被開發商圈占土地,阻止開發商施工的村民,昨晨被燒死。被開發商圈占的是130多畝可耕地 。
當地存在征地矛盾
據現場民眾反映,杜家疃村自去年以來就存在因征地引起的矛盾。杜家疃村與鄰村東關村的村民共有130多畝地。據村民介紹,從13年9月份開始,這塊地就開始圍上圍擋,對方說是政府行為,但是拿不出任何手續。村民阻撓施工,雙方多次發生衝突,不少村民家玻璃被砸,轎車被砍、被砸,家中被扔爆炸物,報警無果。村民們多次找到村委會、街道辦、市政府反映情況,但同樣無果。從14年3月5日,村民們自發輪換守在工地入口,阻止施工車輛進入施工,維護自身權利。3月8日,村民在工地入口附近搭了個20平米的帳篷,每晚有人住在這裡。
15日,6輛轎車拉了20多名年輕男子來到施工地門口,恐嚇守地村民不要再阻撓施工,村民們持鐵杴等農具將其趕走。21日凌晨,守地村民的帳篷起火。
014年3月21日,平度市鳳台街道杜家疃村發生縱火案件,致一死三傷。事件發生後,山東省紀委和青島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在查清事實、依法嚴懲縱火嫌犯的同時,進一步查清事件中暴露出的個別基層領導幹部漠視民眾合理訴求及工作失職等問題。省、市紀委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起因、民眾訴求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了認真調查核實。經過二十多天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聯合調查組形成了平度市“3·21”事件調查情況報告及對有關人員問責的意見,按照相關程式和規定,對平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鳳台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等12名相關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處理意見已於4月底落實到位。具體是:

問責

1、平度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牛潤之,作為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對該村村民上訪問題不重視、不過問,對事件發生負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平度市政府副市長、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劉玉明,作為市政府分管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對該村村民上訪問題重視不夠,督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宣傳解釋相關政策不到位,對事件發生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鳳台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付強,對該村集體資產收益內部分配問題決策不當,未認真落實對該村的信訪重點督辦函,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鳳台街道辦事處主任呂中科(無黨派),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方法簡單,致使矛盾逐步升級,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鳳台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兼杜家疃村所在管區書記顧秀軍,對該村上訪問題重視不夠,化解矛盾措施不力、方法不當,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鳳台街道辦事處人大工作辦公室主任李升龍,作為分管信訪工作領導,對該村上訪問題重視不夠,化解矛盾工作不得力,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
7、鳳台街道紀工委書記修林武,未監督有關人員妥善解決該村上訪問題,負有監督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香店派出所所長林書旭,對該村村民阻攔施工等治安隱患,未能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香店派出所杜家疃村管片負責人李廣忠,對於該村村民阻攔施工等治安隱患,未能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平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科員袁延斌(2006年時任平度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估價管理所副所長),作為土地徵收工作的業務科負責人,未能甄別《放棄聽證證明》中民眾代表的虛假簽名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平度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民眾工作部副部長、信訪局局長李景軍,對該村村民上訪問題不重視、不過問,構成失職錯誤,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2、平度市信訪局副局長姜東興,對該村村民上訪問題不重視,對涉及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等敏感上訪問題未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見建議,構成失職錯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青島市紀委要求,平度市委、市政府要從“3·21”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法紀意識,特別是在涉及土地徵用等問題上要堅持科學辦事、民主辦事、依法辦事,進一步站穩民眾立場,走好民眾路線,做好民眾工作,保障好民眾的合法權益,實現國家、集體和民眾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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