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

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是指違反國際禁止規範,在被禁止武器放置的地區放置所禁止放置的武器或使用禁止使用的武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該罪包含兩方面的禁止,違反其中任何一項禁止規範均構成本罪。這兩方面的禁止是:(1)被禁止武器放置的地方根據1963年8月5日《禁止進行大氣、外層空間、水下核武器試驗條約》,1970年12月13日《關於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放置核武器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67年1月27日《關於管理探索使用包括月球在內的外層空間和其他天體上國家活動原則公約》,1959年《南極條約》等國際公約的規定,核武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進攻性武器被禁止放置的地區是:第一,公海海底或固定於公海海底的永久性設施。第二,南極地帶或北極地帶。第三,外層空間、月球以及其他任何天體。凡在上列地區放置所禁止放置的武器,即構成本罪。(2)禁止使用的武器。

包括:第一,爆炸性和擴散性槍彈。禁止這類武器使用的根據是1868年的聖彼得堡宣言,I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條約,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第二,窒息性毒氣。第三,化學和細菌武器。禁止這類武器使用的根據是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1922年關於戰爭中使用潛艇及有毒氣體的條約,I925年、6月17日的日內瓦議定書等。國際刑法規定,當這三類武器用於反人類時,不論是在和平時期使用或者是在戰爭中首先使用這類武器,即使沒有違犯關於戰爭罪的禁止規範也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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