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違反國家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管理法規,私自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槍枝彈藥、爆炸物品而故意為之。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而實施本罪行為,不影響本罪成立。(2)客觀上表現為以陸運、空運、水運、包裹寄運等各種形式,在國內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將槍枝彈藥非法輸出、輸入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

為依法嚴懲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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