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構成,客體要件,客觀要件,處罰,追訴標準,
概念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1、罪體
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裡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製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
客體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裡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銜、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2、罪責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或者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非法生產、銷售的警用裝備用於違法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製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導致人民民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民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為了嚴厲打擊非法製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歸納總稱。具體包括:
(1)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我國人民警察現行制式服裝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單衣、大衣、襯衣等。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還包括現行帽徽、領帶、銅色鈕扣、領帶、領帶卡,等。非法生產制式服裝,指非法將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裝,不要求同時將服裝應附戴的徽章同時製造出來。非法生產制式服裝的原材料的,不構成本罪。非法生產警用鞋類、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產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專用標誌性,其行為對本罪的客體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構成本罪。
(2)人民警察專用標誌的範圍。廣義上講,制式服裝上的徽章、領花、鈕扣等警服專用標誌,也是人民警察專用標誌。但從法條表述來看,人民警察專用標誌應將制式服裝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屬狹義上而言。因此,我們認為專用標誌應包括兩種:一是警銜標誌。警銜標誌雖佩帶在服裝上,但各級銜級的警察標誌不一,而且警校學員一般沒有警銜,因而歸於狹義的專用標誌。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方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規定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二是車輛號牌、警燈、警用警報器等專用標誌。車輛號牌,即指公安專用車輛的號牌。《關於嚴禁私自生產、銷售、使用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條規定:"除經公安機關批准的單位以外,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私自生產、銷售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警服及其仿製品。"根據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發布的《關於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規定》警車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拷、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製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本罪。如非法製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畫進行,對獲準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畫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處罰
根據刑法第28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準
281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