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罪刑分析
- 作者:張小虎
- 頁數:400頁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年5月1日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叢書名: 師範類法學系列教材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301062494
條形碼: 9787301062494
尺寸: 20.8 x 14.6 x 1.8 cm
重量: 381 g
作者簡介
張小虎,男,1962年8月生,江蘇南通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博士後,現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刑法學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曾從事司法實際工作9年。主要研究領域:刑法學、犯罪學、刑事偵察學。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社會學研究》等國內外期刊上獨立發表法學學術論文六十餘篇,其中多篇論文獲獎。著有〈刑事法律關係的構造與價值〉、《轉型期中國社會犯罪原因探析》、《刑事法總論》、《中國刑法論》、《刑法基礎理論研究》等8部。
內容簡介
刑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超越直觀,以理論注釋刑法,為司法人員、社會公眾提供測量具體案件與抽象刑法之間關係的精確、實用、高效的標尺,由此,賦予刑法以生命。刑法由抽象的文字表述,“文字之解釋為先”(Sersus verbroum est aromalegis),“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念。“刑法之解釋不啻予刑法以生命,無解釋則刑法等於死文,毫不發生作用”。刑法術是刑法學之首要的、最基本的研究。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1997年我國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使刑法典成為一個相對龐的體系。1997年刑法頒布施行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1部特別刑法、3部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了進一步的修正。緊密關注刑法立法,對刑法進行精深的注釋,無論是對理論研究還是對司法實踐均有著重大的意義。張小虎博士從事過9年的司法實際工作,多年來潛心鑽研刑法學,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紮實的理論功底。這本《罪刑分析》新作,對刑法具體各罪刑作了深入、全面、細緻的剖析,其主要特點在於:
精確深人。對具體各罪的概念表述,強調“是對這一犯罪普通的、基本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特殊主體的概括描述。不應擴大至普通的、基本的構成要件之外的內容,也不應縮小”。就具體各罪的構成要件而言,不僅系統、詳盡地分析了具體犯罪的四個方面構成要件,而且對客觀要件的構成作了具體要素的分析,使刑法具有了極大的可操作性。對法定刑,按普通犯罪構成、加重犯罪構成等的不同,作了分層次的闡述。定罪比較部分,既點明了有待比較之罪的概念,又對比了其構成要件,尤其是對它們之間可能出現的犯罪形態作了具體的剖析。這些特點,在我國刑法論著中是不多見的。
開拓創新。論著博採眾長,對諸多理論與實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命題。例如,對侵犯財產罪客體的分析、對毆打行為的分析、對許多條文中“致人重傷、死亡”罪過類型的分析、對不同條文中“暴力”內容的分析、對規範競合等犯罪形態的分析等等。
簡潔明了。概念、構成要件(犯罪客體、客觀要件、犯罪主體、主觀要件)、量刑規則(普通犯罪構成的法定刑、加重犯罪構成的法定刑、對單位的處罰)、定罪比較等的體例,通篇一致、完整。對諸內容的表述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概念明確,力求以公式化的框架解析複雜、深奧的刑法內容,使各罪間形成鮮明的對比。
內容新穎。論著對許多問題的闡述都交待了較詳盡的理論與實際背景。
本論著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對學習、研究、運作刑法工作者的重大意義。本論著是注釋刑法學方面具有重大理論與實踐價值的力作。
目錄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種類
第二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一
一、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刑法》第278條)
三、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
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條第1款,《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2條)
五、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條第l款
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刑法》第280條第2款)
七、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刑法》第280條第3款)
八、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刑法》第281條)
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條第1款)
十、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條第2款)
十一、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條)
十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條)
十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5條)
十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6條)
十五、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
十六、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290條第1款)
十七、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法》第290條第2款)
十八、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條)
十九、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
二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
二十一、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92條)
二十二、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二十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l款)
二十四、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2款)
二十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4款)
二十六、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條)
二十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條)
二十八、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