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構成,認定,處罰,

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種用來在原子反應堆中進行核聚變,同時產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質,其本身具有放射性,極易對人體造成損害。核材料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並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果將不堪構想。我國目前也已經出現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犯罪。因此,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國家必須對核材料的買賣、運輸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運輸核材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凡違反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擅自買賣、運輸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必須運用刑法武器予以嚴懲。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核材料。根據的規定,核材料是指除鈽一238同位素含量超過80%者以外的鈽;同位素235或233濃縮的鈾;非礦石或礦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鈾;任何含有上述一種或多種成份的材料。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有:鈾一235,含鈾一235的材料和製品;鈾一233,含鈾一233:的材料和製品;釺一239,含釘一239的材料與製品;氚,含氚的取料和製品;鋰一6,含鋰一6的材料與製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同時,核材料也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通稱。其中,核燃料是指含有易襲變核素,可以通過自持核襲變鏈式反應產生能量的材料,它們是金屬或化合物形式的鈽和鈾,含有易襲變核素鈾一325、鈾一233、鈽一239;核燃料產物是指核燃料的演變物;核聚變材料是指鋰一6、氚等主要用於核聚變的專用材料。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所謂非法運輸核材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將核材料從此地運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間上發生轉移的行為。從運輸形式來看,有陸運、水運、空運等。由於核材料是一种放射性物質,因而對核材料的運輸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故一般不可能採取肩挑背扛、隨身攜帶的方式非法運輸核材料。從運輸的空間範圍來看,必須是在我國境內非法運輸,不包括非法運輸上述物品出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核材料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這兩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認定

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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