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督查工作實施辦法》是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青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高級法院督查工作,明確督查工作任務,規範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開拓創新、求真務實,依章辦事、保守秘密,堅持逐級負責原則,對督查事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
第三條依託法院專網和區域網路建立健全督查網路信息系統,充分套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網上督查工作的事項交辦、跟蹤了解、反饋情況和交流經驗,提高工作效率。
督查工作由辦公室主管,分流辦理。
第二章 督查工作範圍與職責
第四條 督查工作範圍是:
(一)對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等有關機關及其領導批示交辦的需要督辦的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及其領導或本院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三)對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級機關或本院檔案中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或需要督查的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四)對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年度工作要點及任務分工落實情況或需要督查的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意見和提案進行督查督辦。
(六)對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第五條 督查工作的職責是:
(一)及時督查督辦本院有關部門向上級機關、本院領導報告重要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二)審查督查事項的辦理結果。定期匯總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協助院領導協調解決執行決策中存在的問題。經授權參與對某些重要問題和案件的調查。
(四)綜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提出對策和措施。
(五)負責對本院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督查室報告年度督查工作,並向全省中級法院和本院各部門通報督查工作情況和未完成的事項。
第六條開展督查工作一般採取發函督辦、電話督辦、召開協調會、網上督辦等方式進行。
對重大事項的督查,可以派員進行實地督查,或者視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專門研究,必要時組成專門督查組進行督查。
第三章督查程式
第七條 督查工作程式一般包括收件立項登記、擬辦送審、交辦、辦理、反饋、催辦、報告、結項歸檔等。
第八條 立項登記
對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會等有關機關及其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意見和提案,報經本院領導批准後由督查部門立項、登記、編號;
對本院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年度工作要點及任務分工落實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級機關或本院檔案中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或需要督查的事項,督查部門直接立項、登記、編號。
登記內容包括立項編號、內容提要、批示領導、批示時間、批示內容、交辦單位、交辦時間、承辦單位、辦理時限、催辦記錄、辦理結果、辦結時間、備註等情況。
第九條 擬辦送審
督查部門根據列入督查程式事項的內容和業務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填寫督辦呈閱單,呈報主管院領導批辦。
對重大事項或來文機關直接批示給院主要領導閱處的,院主要領導批示後應先由督查部門登記備案,再交承辦部門辦理。
第十條 交辦
對院領導審批的督辦事項,督查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承辦部門發督辦函。督辦函應當明確交辦事項的由來、辦理要求、時限等,並附督查事項有關材料。對於緊急事項可以電話交辦,事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辦理
承辦單位接到督辦函後,應當認真及時辦理。承辦單位經審查後認為督查事項不屬於自身業務範圍的,應及時向督查部門說明情況,不得自行轉辦。
第十二條 反饋
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辦理情況。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要及時反饋進展情況。一般督查事項應在兩個月內報告辦理結果,重大督查事項根據辦理難度逐件確定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交辦單位有明確辦理期限的,按其規定辦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每隔十五日向督查部門報告辦理的進展情況,並說明不能按期辦結的原因。
第十三條催辦
督查部門要隨時掌握督查事項辦理的進展情況。對承辦單位限時未結或未能及時反饋辦理情況的,應及時催辦並作記錄。
經督查部門催辦的,承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情況。督查部門對承辦單位辦理過程中反映的重要情況或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並作記錄。
第十四條 報告
督查事項辦結後,應立即向交辦單位報告結果。
向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會等有關機關及其領導報告辦理結果,承辦單位為本院各部門的,必須經主管院領導簽批後以院名義正式行文報告;承辦單位為下級法院的,下級法院必須經院領導簽批後以該院名義正式行文報告省高級法院。督查部門在對下級法院的報告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形成本院督查報告,經院領導簽批後以省高級法院名義正式行文報告。
本院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承辦單位為本院各部門的,報告必須經部門領導簽批後加蓋該部門印章;承辦單位為下級法院的,下級法院必須經院領導簽批後以該院名義正式行文報告省高級法院。
督查報告由省高級法院督查部門統一報送。督查部門對承辦單位的督查報告要認真審核,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逾期不報或者辦結報告中不實事求是的,經調查核實後,向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志通報。督查報告應做到格式統一,結論明確,重點突出,文字簡煉,用語規範。督查報告要由承辦單位名稱、文號、簽發人、標題、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其中,簽發人應為承辦單位負責人;標題要能反映出報告事項的全貌;正文中要有交辦單位文號、督查事項、辦理情況、處理意見等。
涉及案件的督查報告必須署名報告人,報告人為該事項的具體承辦人。
第十五條 辦公室應每半年向院黨組書面匯報一次督查事項完成情況,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落實情況應每季度督查一次並向院黨組報告,向各中級法院和本院各部門通報。每次黨組會、院長辦公會會前,報告上次黨組會、院長辦公會交辦事項辦理情況;定期把院領導的批示和落實情況統計、分析和整理,以每月、每季度、全年定期專報院領導。
第十六條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應納入對省高級法院各部門和各中級法院年度崗位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對逾期不能辦結,經催辦三次沒有正當理由仍不能報告結果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院考核組應根據通報情況,在各部門年終考核中扣除該項目得分。重要工作項目沒有完成的,取消部門或個人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七條結項歸檔
督查事項、案件辦結後,督查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同時建立督查工作電子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院黨組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原《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細則》(青高法辦[2003]17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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