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

《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要求,對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特制訂的實施辦法。

2023年3月15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通知,公布《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字號:青發改生態〔2023〕176號
  • 成文日期:2023年3月15日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

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2021〕4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勵實施辦法》(發改辦環資〔2022〕131號)要求,為適應“十四五”時期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理論創新、實踐創新、模式探索等成效顯著市(州)及縣(市、區、行委)督查激勵工作,助力我省率先打造全國乃至國際生態文明建設高地,為我省推薦申報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市奠定基礎,對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23〕7號),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督查激勵”,是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勵實施辦法》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要求,根據典型引路、激勵少數、培育多數、帶動全民的原則,充分發揮督查激勵和示範引領作用,受到督查激勵的地區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重點工作安排時,措施有力、成效明顯,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市督查激勵工作按照“部門實施、地區申報、部門考評、省政府督查室審核把關、省政府審定同意”的程式進行,經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評審,研究提出督查激勵名單,經省政府督查室審核後報送省政府給予督查表揚,並落實具體激勵支持措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求,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督查激勵評估上報和具體激勵支持措施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地區督查激勵申請推薦評優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明確工作程式、組織推薦地區、報送申請材料、統籌本地區資源予以激勵等。
第六條 各市(州)和縣(市、區、行委)可根據自身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分別向省級和市(州)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督查激勵申請。
第七條 申請督查激勵的主體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市(州)級申請條件
1.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創新、模式探索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形成典型經驗模式,在全國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2.近三年內,獲得過中央領導同志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肯定性批示;或獲得過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文明領域經驗模式推廣、現場會或系統會典型發言、通報表揚的;或獲得過國家或省級政府部門生態文明領域試點示範的。
(二)縣(市、區、行委)級申請條件
1.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創新、模式探索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形成典型經驗模式,在全國或同類型區域、全省範圍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2.近三年內,獲得過中央領導、省級領導同志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肯定性批示;或獲得過市(州)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單位生態文明領域經驗模式推廣、現場會或系統會典型發言、通報表揚的;或獲得過市(州)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生態文明領域試點示範的。
第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督查激勵:
(一)在黨中央、國務院督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級環境保護督察中,相關工作當年被列為負面典型並通報批評的。
(二)生態文明領域相關工作當年被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政府通報批評的。
(三)在生態文明領域當年發生過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近三年內,申請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影響督查激勵評估的。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條 督查激勵按照“地區申報、市(州)推薦、部門評估”的總體流程開展。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州),按照有關條件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督查激勵申請;縣(市、區、行委)按照有關條件向市(州)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督查激勵申請。國家公園管理部門指導相關重點地區做好申請督查激勵相關工作。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做法和亮點成效(含生態文明建設指標表)、可複製可推廣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模式經驗案例。生態文明建設指標表應體現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環境保護、生態治理、資源節約等方面指標。
第十一條 市(州)級和縣(市、區、行委)級申請督查激勵工作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會同市(州)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推薦意見,經報市(州)政府同意後,將推薦意見、申請材料等於當年4月1日前一併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生態文明建設處),不按規定時間報送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市(州)級每年申請推薦1次,縣(市、區、行委)級地區每年推薦名額原則上不多於2個縣(市)。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精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地市進行實地查驗和綜合評估;省發展改革委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指導,嚴格審核把關,做到規範評審,客觀公正提出初步推薦名單。省發展改革委徵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確定推薦名單,在入口網站公示後,於4月底前將建議督查激勵名單報送省政府督查室。
每年建議督查激勵的名單,原則上不超過2個市(州)和5個縣(市、區、行委)。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在組織推薦時,各地區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最佳化工作流程,避免增加基層負擔。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考慮推薦地區的經濟建設情況、產業布局和發展情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環境保護情況、生態治理情況、資源節約情況等,兼顧督查激勵地區的區域代表性和經驗做法的可複製可推廣性。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充分考慮各區域生態系統的差異性和經濟發展不平衡性,基於申報地區的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基礎,綜合分析申報市(州)、縣(市、區、行委)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開展的工作措施和取得的實際成效,在定性評價的基礎上,基於相關指標進行定量評估,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列入我省督查激勵的市(州)將作為我省申請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地市督查激勵工作的重點備選地區,原則上不從我省督查激勵地區範圍外產生。
第五章 激勵政策
第十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強化大局觀、全局觀,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切實落實好相關激勵政策,在安排相關中央預算內資金、轉移支付資金、生態補償資金、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援青資金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時,對受督查激勵地區予以重點傾斜。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統籌指導、協調支持受督查激勵市(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協調指導支持本州受督查激勵的縣(市、區、行委)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根據情況統籌本地區資源實施市(州)級配套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相關受督查激勵的地區要珍惜榮譽、再接再厲,健全工作機制、落實重點任務,定期總結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按程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報送的典型經驗做法,及時歸納亮點和成效,作全省推廣並推薦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全國示範推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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