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

為提高案件質量,解決審判執行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充分發揮廣大審判長的經驗專長,集思廣益,為合議庭提供參考性意見或建議,在本院建立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
  • 實施地區:青海
一、審判長聯席會議的地位和作用
審判長聯席會議是審判、執行業務的常設諮詢機構,在院審判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解決審判執行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統一司法適用,針對審判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具體的參考意見或建議。
二、審判長聯席會議的組織機構
審判長聯席會議由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具有審判長資格的法官組成。辦公室設在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聯繫、協調、組織審判長聯席會議的召開等事宜。
審判長聯席會議必須有5名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具體人員由主管院長根據案件討論需要召集相關業務庭審判長參加。
三、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研究下列案件:
1、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2、對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對證據難以認定或法律適用把握不準的案件;
4、新類型案件;
5、其他需要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的案件。
四、審判長聯席會議程式
(一)審判長聯席會議由合議庭審判長申請,經庭長並報主管院長批准召開或由庭長決定報主管院長批准召開。
(二)審判長聯席會議由主管院長主持召開或主管院長委託相關業務庭庭長主持召開;主持人應當歸納審判長聯席會議意見,形成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三)審判長聯席會議記錄由相關業務庭書記員負責,相關業務庭應將審判長聯席會議形成的記錄附卷,同時抄送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經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的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時,應附審判長聯席會議記錄。
(四)審判長聯席會議成員在討論案件時,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應當列席會議,主審法官應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五)審判長聯席會議成員應當服從統一安排,自覺參加會議,認真發表意見。
五、審判長聯席會議形成意見的效力
審判長聯席會議形成的具體意見或建議供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參考,合議庭評議意見未採納審判長聯席會議形成的意見或建議的,應書面向主管院長說明理由,由主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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