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29日發布,自1999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9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1月2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事訴訟
為了總結抓好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的措施,進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使民事審判工作在為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大局服務方面,發揮更大的調整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0月22日至24日,在武漢召開了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庭庭長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在會上就進一步提高對民事案件審判質量重要性的認識、必須堅持的基本經驗及今後做好幾個方面主要工作等問題作了重要講話;民事審判庭庭長黃松有針對當前民事案件審判質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應當採取的若干措施等作了中心發言;副庭長李凡在座談會結束時作了總結髮言。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在會上介紹了抓好案件質量的做法和經驗。與會者通過討論,對當前如何抓好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以及進一步審理好新類型民事案件等問題,在許多方面都達成了共識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增強質量意識,充分認識抓好民事案件質量的重要性
會議認為,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日益進步,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確立和推進的勞動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製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關係日益多樣化,民事審判的調整範圍不斷擴大,民事案件涉及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影響面越來越大,案件的質和量都發生了深刻的巨大的變化,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入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民事案件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類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以及相互之間的利益衝突和價值觀念的磨擦。民事審判工作在調整利益衝突、維護社會穩定和加強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中,民事案件一直占60%以上,抓好了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就意味著抓住了整個法院審判工作質量的大頭。民事案件審判質量的好壞,既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關係到改革開放的進程。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的審判質量。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而案件的審判質量又是核心的核心。依法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保證辦案質量,這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具體體現,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只有保證辦案質量,才能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獲得最終實現,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抓好了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民事審判工作也就能夠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和充分肯定。
執行工作是審判工作的延伸,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做到裁判公正,這是做好執行工作的前提。把案件辦錯了,執行的是錯誤的裁決,這不僅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的威信,也是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嚴重損害。
對民事案件審判質量重要性的認識,要跟上經濟發展對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要符合司法公正的宗旨。要把民事審判工作同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服務大局緊密聯繫起來,從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高度充分認識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性,牢牢抓住裁判公正這一永恆主題,樹立質量第一的意識,認真做好民事審判工作。
二、提高民事案件審判質量應當進一步採取的若干措施
會議認為,針對一些法院存在對部分民事契約效力的認定標準不一致,不注重依照程式法辦案,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還不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權力案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超審限的積案數量過多,訴訟文書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解決。
(一)正確區分不同法律規範性檔案的層次與效力,準確適用法律。不少一審案件被二審法院改判,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沒有掌握好法律規範的適用原則。因此,在適用法律時,一定要正確區分不同法律規範的層次和效力,理解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在認定民事契約的效力時,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特別是要認真研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將契約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作為契約生效的條件,還是只把是否登記、備案作為能否對抗第三人來處理。對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規章中的有關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契約無效的依據。在處理各類民事案件時,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而地方性法規和各種規章中規定的內容,屬於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而對有關立法精神和原則具體化、條文化,加以明確範圍和標準的,應當適用或者參照;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可以適用或者參照;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牴觸的,不能適用或者參照。對於一些地方性立法機關對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超出地方性法規許可權,或者就全國性通用法律術語所作的解釋,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二)在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時,要注重探索,講求社會效果。許多新類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領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某些規定相對滯後、不合理,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重大。因此,抓好這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十分重要。
關於房地產案件的處理問題。在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工程質量案件時,要積極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履行審判機關的職責,為房地產業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提供司法保障。針對有些地方在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比較多的情況,在處理含有歷史遺留因素的房地產案件時,要注意從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之間尋找結合點。對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有些地方在房地產發展無序狀態下實話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處理時,既不能離開有關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司法解釋的精神,也不能脫離當時當地的具體歷史條件,通過犧牲真正投資者的利益使投機分子獲取暴利。要結合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來考慮,在現實和法律之間尋找一個切入點,找到一個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決方案。對於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以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處理,不能用一些帶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來否定國家法律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非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不完善的,處理時,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要從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由當事人承擔因有關部門的工作不配套或者失誤而造成的手續不全的法律後果,公平合理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糾紛時,除依照國家基本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契約法等的一般規定外,還要嚴格依照房地產管理法和建築法等專門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參照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部門規章及其行業規範,正確確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嚴把案件質量關。對於沒有經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鑑定驗收的工程,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要依法委託法定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或者指定有關部門進行鑑定;對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質量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處理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中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對自己因消費或接受服務等活動權利受侵害而起訴的越來越多。在處理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維護公正、保護弱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而現行規定又不明確的問題時,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和執行。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是否應給予雙倍賠償,關鍵在於消費糾紛中涉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是否有欺詐行為。在如何認定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時,應通過客觀存在分析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和客觀的事實依據。對於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及其內容的理解,應從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注意保護弱者的權益。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有不少屬於事實清楚、爭議金額不大的案件,應從便利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成本的角度出發,儘可能適用簡易程式。
關於與民事有關的契約糾紛案件處理問題。契約法已成為調整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契約關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轉和財產交換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審理有關契約關係案件時,必須強化契約意識,依法確認契約的效力。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依法確認其有效,並嚴格依照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認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契約法的規定,判斷契約效力的依據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不能直接作為確定契約效力的依據。但是,其規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處理契約糾紛的參照依據。要注意區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與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規定,區分依照法律規定某些契約必須經過審批登記才能生效的"審批登記"行為,與某些契約依照規定變動物權時具有公示性質的"登記"行為;正確認定契約的效力,認定不同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果。同時,還要注意對不同時期、不同性質的案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問題。勞動爭議案件是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契約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新類型民事案件。勞動法確立了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原則,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以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前置程式。對於未經實質的仲裁程式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受理的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為了使勞動爭議能夠及時有效得到解決,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裁決的,可視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該勞動爭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該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有的地方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將當事人之間是否訂有仲裁協定或仲裁條款作為是否應交由仲裁裁決的先決條件,未區分勞動爭議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契約仲裁的不同性質,甚至出現了因當事人未訂有仲裁協定,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應予注意和糾正。
關於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問題。在審理損害賠償案件時,可比照有關類似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來確定賠償標準和範圍。對於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精神,可判令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受保護的人格權利既包括物質性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權,如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等,還包括一般人格權即直接由憲法所確認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綜合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狀況、侵權後果、承擔責任的資力以及認錯態度等因素,斟酌受害人的具體情況,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由於現行法律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我們正在抓緊作出有關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司法解釋,將對當前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賠償範圍、賠償標準、賠償類別和賠償金額等一系列問題作出規定。在有關司法解釋下發之前,各地在判令侵權人賠償此類賠償金的數額和標準時,要從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形勢以及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賠償數額不宜過高,但允許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的地區因地制宜確定不同的賠償參數,以求做到既對侵權人的行為予以制裁,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還對社會風尚予以正確引導。一般情況下,對於那些動輒提出索賠上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目前,有些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規定的,當地法院可以適用。
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問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作為傳統民事案件中的主要類型之一,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婚姻家庭關係中財產關係越來越複雜,處理難度越來越大。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斷工齡款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應當如何界定其歸屬,在離婚訴訟中能否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等問題,可採取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或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審理有關婚姻、家庭、繼承案件時,涉及到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要根據當事人及這些財產在新形勢下的特點,妥善處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經營的私營企業,一方或雙方享有的股票、股權、智慧財產權、生產資料等,既要堅持有利於生產經營、方便生活的原則,又要充分考慮不同財產性質狀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處理。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企業、公司的財產分割問題,不宜簡單地直接判決雙方平均分行爭議標的物,還應結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有關規定精神進行處理。對於家庭財產中涉及的"房改房"問題,要堅持與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則,在徵求"房改房"產權單位的意見,充分考慮產權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合情合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三)應當加強對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要注意及時總結經驗,加強對民事審判質量工作的具體指導。抓好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需要不斷地研究新的形勢和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新的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將注意發揮地方各級法院參與司法解釋前期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效率,以適應民事審判工作的需要。對新類型民事案件的審理,各地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有關民事審判質量問題進行研究。對於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個案,如符合請示案件的條件,也可以通過請示程式報送最高法院,以便於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在有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各地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原則精神,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對於民事審判工作中一些適用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準的問題,可以逐級請示。但是,不能將具體案件中的事實認定、處理方法等應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解決的問題矛盾上交,也不能因向上級法院請示問題而違背了獨立審判的原則,間接地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進一步提高民事裁決文書的質量。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待命審判權,依法適用法律處理案件形成的重要司法文書,反映案件的審判過程和處理結果,是據以執行的依據,是審判質量的集中體現,更是宣傳法制、展示人民法院文明執法、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要加大對裁判文書的改革力度,重點是加強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公開性。製作好民事裁判文書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有實事求是、公正辦案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有良好的法官職業道德,把為人民服務作為辦案的宗旨。二是要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焦點,擺事實、擺證據、講法律、講法理、講道理。當事人提出的各項主張,哪些應當支持,哪些不能支持,通過審理後,都應當在法律文書中作出回答。尤其是對於那些因個別次要證據有缺陷、但主要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的主張可予支持,或者因證據、法律依據不夠充分而不予支持的情況,要特別說明支持與否的理由,使當事人心服口服。不能籠統表示支持或駁回,或者含糊其詞,更不能在裁判文書中不敘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在敘述理由部由予以迴避,以致給當事人留下纏訟的隱患。三是敘述要文句通順,針對性、邏輯性強,引用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準確,不出現錯誤字。四是要有較深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高的審判業務水平以及較強的寫作能力。因此,必須不斷豐富和更新自己的業務知識及其他相關知識,多寫、多看、多分析、多總結,才能不斷提高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水平。有些法院舉辦了製作裁判文書培訓班,或者開展裁判文書質量的評比活動,這也有利於促進裁判文書製作質量的提高,各地可以借鑑。在每年的工作考核中,各地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質量作為辦案質量的一項硬指標。
(五)強化程式意識,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正確認識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相互關係,重視程式的獨立價值。不能簡單地把程式公正理解為工具和手段,程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轉變民事訴訟法僅僅是法官辦案的操作規程的錯誤觀念,切實保護當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程式公正,當事人的訴權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實體公正的問題。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開審判這個重心,強化庭審功能。繼續探索和總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實行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和限期舉證制度,規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範庭審質證和認證程式,在實踐中摸索總結證據規則,為證據規則立法和司法解釋積累經驗。要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使公開審判真正成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防止腐敗的重要環節。要不斷加大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確處理改革過程中涉及的發揮審判組織作用和監督環節的關係、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係、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的關係。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進一步改革案件審批制度,根據案件繁簡程度和法官素質的高低,做到絕大部分案件逐步減少或取消案件審批環節,充分發揮審判組織的職能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加重合議庭成員特別是審判長的權力和責任明確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負全部責任,核稿人員、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適用法律負責,從制度上促使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上進心,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審判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優勝劣汰的審判管理機制,使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增強效率觀念,從"兩便"的原則出發,針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探索採用簡便、快捷、靈活的辦案方式,實行繁簡分流,對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超審限積壓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外,要盡力在法定審限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