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青海省人大常委會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其他信息
《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9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8日
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
(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
(三)名、優農產品基地。
第三條重點農田的保護範圍,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人口增長、農業生產及建設發展的狀況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規劃,並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項用地。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重點農田保護範圍劃定的領導、審批工作,制定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發布本轄區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通知、布告。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保護範圍的具體劃定和分等定級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組織下做好重點農田保護範圍的定位劃界、建立保護標誌等工作,並將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列入鄉(鎮)、村規民約,負責實施。
第五條經批准征(撥)用重點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青海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面積的農田。確無建造條件的,按《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至30%繳納土地開發費。
對省級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少收或免收土地開發費。
第六條土地開發費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列入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於開發新耕地、改造低產田、擴大水澆地等,嚴禁挪作他用。
土地開發費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和主管土地開發的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年終逐級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七條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重點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占用的重點農田,限期拆除建築物,恢復耕種條件,並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重點農田,對違法批占或污染損壞重點農田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對在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開發費和罰款的,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廢止的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關於提請廢止《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1993年頒布實施的《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貫徹實施保護耕地基本國策,保護我省重點農田發揮了作用,但隨著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1998年、2004年的兩次修訂,條例的大部分條款已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是名稱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該條例中的“重點農田”與上位法中的“基本農田”名稱不一致。二是範圍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基本農田保護範圍是:(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畫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條例規定的重點農田範圍是:(一)土地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三)名、優農產品基地。據此,建議廢止《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議案已經201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議案,請一併審議。
廢止的決定
(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