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一則檔案,條例共分七章共76條,首次對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如:第八條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發揮政府、公眾、社會組織和市場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5-1-27
會議介紹
涉及內容
修改的決定
一、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現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評價考核機制,將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對目標考核工作做出具體安排,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以監督。”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修改情況匯報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修改較為完善,內容比較全面,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1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的內容。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修改為:“全省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優先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應當發揮政府、市場、公眾、社會組織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各方面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合力。據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發揮政府、公眾、社會組織和市場的作用。”(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的關係更為緊密,建議整合兩部分內容。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內容整合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並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實行嚴格的產業準入和環境標準,提高生態環境準入門檻,新上產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引進、新建、擴建和改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條件的產業、企業和項目。”(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對於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非常重要,應增加相關內容。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從嚴控制建設用地,清理處置閒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推進發展生態畜牧業對做好草原保護和治理工作至關重要,應增加相關內容。同時,退牧還草工程具有階段性特點,可以不在條例中規範。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與治理,健全基本草原保護制度,推進發展生態畜牧業,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開展退化草原綜合治理,科學利用草原資源,增加草原植被覆蓋度,恢復和鞏固草原功能。”(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已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配套規定,在具體條款中沒有必要對政府的具體工程、政策作出詳細規定。據此,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以下內容:
1.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導綠色生活方式”一語及本條第二款。
2.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中的“嚴守林地保護紅線”、“實施天然林資源全面禁伐”、“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施禁牧”的內容。
3.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中的“合理開展異地搬遷”一語。
4.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中的“穩定和擴大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範圍”一語。
5.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中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一語。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進行監督的內容,屬於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依據監督法等開展工作即可,不需要在條例中予以規定。據此,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條。
八、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15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條文數量由原來的七十七條調整為七十六條。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現對《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的起草背景和工作過程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構建了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就生態文明建設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由於青海特殊的生態地位,習總書記對青海生態保護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中央精神和習總書記要求,將生態保護作為對國家承擔的重大歷史責任和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頭等大事來抓,提出“生態立省”和“三區”戰略,制定實施《青海省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區行動方案》、《青海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等一系列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措施,帶領全省各族人民大力開展生態文明建設。今年6月,省委書記駱惠寧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啟動生態立法,力爭年內出台。這是省委狠抓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充分信任。
起草好《條例(草案)》,是我省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接到駱惠寧書記的批示,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迅速成立了由黨組書記、副主任穆東升任組長,副主任沈何、曹文虎任副組長,省人大法制委、環資委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的條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立即投入工作,學習領會黨中央、習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精心構思我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的框架內容,經過集中撰寫,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徵求意見稿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兩院”領導班子成員,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省軍區、武警總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委(辦)和各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各民主黨派、省管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301個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10月13日,沈何、曹文虎副主任分別帶領起草組成員赴全國人大法工委、環資委匯報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聽取指導意見。10月20日至11月5日,起草組對徵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逐條分析、反覆斟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期間,共徵集意見建議400餘條,吸納意見占意見總數的60%。11月7日,省人大環資委召開第十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稿。
二、條例的指導思想和框架內容
圍繞黨委工作大局,開展地方立法工作,這是省人大長期以來堅持的立法工作指導思想。起草《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就是要把省委近年來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和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動員和組織全省人民共同去實現。
根據這個指導思想,在框架設計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充分體現省委的決策和主張。條例全面梳理了近年來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青海省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區行動方案》、《青海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等檔案,集中歸納了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任務。使條例具有統領的性質,起到引領性、宣示性的作用。二是突出貫徹落實省委的部署和要求。條例注重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任務逐項分解到責任主體,規定責任和義務,使這部條例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起到促進作用的目的。
根據框架設計,我們在內容上注重體現巨觀性、系統性、全面性。條例在總體框架上共分七章。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生態文明建設的概念、適用範圍、指導思想、主要制度、建設原則、管理體制等作出相應規定。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首先要搞好頂層設計、規劃先行;同時建設又寓於規劃之中,兩者緊密結合,相輔相成。規劃很多,互相關聯。既不能以一項規劃統領其它規劃,也不能面面俱到描述規劃,總的把握是突出重點。第三章保護與治理,這一章主要突出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工作,分別對土地、草原、森林、濕地、大氣、水資源、生物多樣性等提出保護措施;對沙化治理、水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置、環境綜合整治等提出治理要求。第四章保障機制,從組織保障、目標考核、資金投入、金融支持、稅費支持、科技支撐、生態補償、人才培養、法制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第五章監督檢查,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內部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等多種形式的監督作了規定。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的規定(第六十一條),在我省是首次提出,也走在全國前列,是一項創新性的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者賠償制度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並對行政責任和行政處罰作了規定。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擬實施日期。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對比較集中的反映,作如下說明。
1.關於突出重點問題。有同志反映,條例涉及面較廣,是否可以突出重點和特色。我們考慮,省委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部署是全面的,各項工作都要整體推進,認真進行,突出抓幾項重點工作容易顧此失彼,缺乏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性。
2.關於可操作性問題。不少同志感到,條例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夠強。由於條例的性質是綜合性較強的指導性、引領性法規,不是規範某一單項領域的實施性法規,加之六部委通過的《青海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青海省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區行動方案》、《青海省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區工作要點》中已有明確、具體、清晰的要求,因此一些項目和指標在條例中沒有寫的過細,尤其是工作層面的常規措施涉及較少,主要依靠配套檔案,增強其操作性。
3.關於生態補償。一些同志提出,對大家關注的生態補償能否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生態補償是一項政策性強、操作難度比較大的工作。應該看到,國家層面還沒有生態補償方面的法規,青海的生態補償更多的要依靠國家來推動。因此,在我省的立法中目前還難以提出補償的標準和解決辦法,需要有關部門在以後的工作中加以探索和細化。
4.關於法律責任。一些同志提出,法律責任一章內容較少,處罰較輕。這是因為,促進性立法具有淡化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特點,因此,對違法行為作了原則性處罰規定。另外,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多部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都明確了法律責任,所以條例沒有再作重複規定。但強調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5.關於表述的準確性。不少同志對條例的表述提出了建議。對這部條例的表述,我們把握條例是一部促進條例,為此,所有表述均有出處,凡中央有的用中央的,凡省委省政府明確的用省委省政府的,凡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用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大起草組不搞創新的表述。
最後還要說明,由於制定這部條例沒有上位法的參照,全國也僅有貴州一省制定了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因此,這部條例總的還是探索、試行。在今後的實踐中,有新的經驗後,應該及時修訂完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4年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由省人大常委會自主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的重要舉措,儘快制定並出台該條例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起草組經過半年來的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反覆修改等工作,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內容完善,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實際,已基本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要求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全體會議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
常委會會議一審後,法制委及時對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編髮了法制工作簡報並制定了法規統一審議工作方案。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法制委法規統審工作小組在常委會副主任沈何的帶領下,對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全體會議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逐條對照、認真分析、集中討論。無論是原則性修改意見還是具體修改意見,都仔細研究,找依據、究內容、查出處,能直接採納的儘量直接採納,能原則吸收的儘量吸收完善。遇到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及時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充分協商,努力達成一致意見。在深入研究主任會議意見、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法制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2014年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討論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2015年1月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3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關於“建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內容,應進一步完善。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全體會議的新提法,建議將此條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堅持用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依法制裁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關於公眾參與生態文明機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增加有關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經研究認為,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尤其是要讓公眾參與進來,發揮他們的重要作用。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完善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途徑、程式和保障措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參與和有效監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便利。”(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三、關於民眾利益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制定這部法規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使民眾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受益者,在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的同時,要妥善安排好農牧民的生產生活。經研究認為,條例應當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在保護好生態的同時,要保障民眾的利益。為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文明建設和保障民眾利益的關係,發揮民眾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妥善處理禁牧搬遷和生態移民後續問題,發展生態型產業,增強基礎設施支撐能力,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牧民生活水平,使民眾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受益者。”(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構建生態文化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把構建生態文明文化體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經研究認為,生態文化的弘揚可以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引領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對生態文明建設起著基礎性作用。為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弘揚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文化。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強化人民民眾的資源節約意識、環境保護意識、生態憂患意識,提高生態文明素養,樹立正確的生態倫理道德觀。”(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
五、關於授權制定配套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確保條例的有效實施,建議在條例中增加省政府制定配套規定的內容。經研究認為,這一意見既符合保障條例實施的現實需要,也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本條例的配套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六條)
六、關於重要具體意見的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修改意見,經認真研究,還作了以下修改。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設定”修改為“應當明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2.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
3.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建立空間規劃體系,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促進國土生態環境改善”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4.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費行為”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5.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6.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與治理,健全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實施退牧還草生態工程,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開展退化草原綜合治理,科學利用草原資源,增加草原植被覆蓋度,恢復和鞏固草原功能。”(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7.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實行嚴格的產業準入和環境標準,提高生態環境準入門檻,新上產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禁止實施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8.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中“有效控制旅遊規模”後增加“和人文景點建設”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9.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中增加“積極推進生態環境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協同保護”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10.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中增加“逐步構建全面穩定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一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1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六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同時,刪除本條的“本行政區域”一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
12.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十條修改為:“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條)
七、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的操作性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存在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經研究認為,這個條例本身是一部促進性法規,主要作用是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進行巨觀指導和規範,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制度,促進和引導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工作。解決條例不夠具體、約束性不足的問題,要靠政府和公眾、社會組織的共同努力。在增強條例的操作性方面,我們在修改過程中採取了以下辦法:一是增加了幾條有操作性的規定。二是授權省政府制定相應制度來落實完善。三是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法規制度體系,研究制定與生態環境相關的專項法規。同時,考慮到我省已經施行的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青海省綠化條例、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青海湖景區管理條例等專項法規中均有生態保護方面的規定,本條例要注重銜接,避免重複。
2.關於政府責任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責任,過於強調政府責任是否合適。我省提出打造生態文明先行區,政府起主導作用,從編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再到落實各項具體任務,政府都要發揮重要的組織領導和帶頭落實作用。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強調政府責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外,條例對公眾、社會組織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也分別作了規定,以期通過政府、社會、公眾等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做好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3.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的法律責任較為單薄。經研究認為,法律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是確定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制度,規定政府的責任,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對當事人義務性和禁止性的規範設定較少。因此,法律責任一章的條文數量相對較少。對違反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違法行為,主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規進行處罰。對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五條已作了相關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條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