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郵政條例

青海省郵政條例

《青海省郵政條例》,是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郵政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郵政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可持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標準化和循環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郵政、快遞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州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州、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市、州、縣的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明確郵政設施布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邊遠農村牧區郵政設施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進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進行擴建或者重建。
第十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按照規劃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設施、用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配套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郵政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由政府委託其他方建設的,郵政企業以建築安裝成本價購買或者優先租用。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照前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並為郵政企業裝卸、轉運郵件及郵政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廠礦、大型社區、風景名勝區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場所。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郵政設施布局,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在公共場所設定郵政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標準,設定與戶數相應的智慧型快件(信包)箱,與建築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組織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單位參加。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智慧型快件(信包)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智慧型快件(信包)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住宅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住宅樓未設定智慧型快件(信包)箱的,由該居民住宅樓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設定。
智慧型快件(信包)箱的維護和更換,由城鎮居民住宅樓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行政村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提高農村牧區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五條 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因城市改造等確需徵收、拆遷郵政設施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規劃設定,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徵收、拆遷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營業場所或者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當地公告。
第十七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定單位、住宅區、街道、村落的地址牌,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協助提供相應地段的郵政編碼。
地名地址發生變更的,地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普遍服務標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網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用戶書寫服務台,並在明顯位置公示或者以電子顯示屏等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業務單據書寫式樣、資費標準、服務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郵筒(箱)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啟郵筒(箱)。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投遞。
第十九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村郵站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二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農村地區逢趕集日應當營業。
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使用標準的信封或者封裝品、有效的郵資憑證,並在信封或者封裝品規定位置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對需要填寫內件數量、名稱和保價的,用戶應當據實填寫和簽名確認。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並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查詢人。
第二十一條 新建小區、新設單位,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郵政企業辦理用戶通郵手續。
郵政企業應當自受理用戶辦理通郵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投遞。暫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並簽訂協定,將郵件投遞至協定確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智慧型快件(信包)箱。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內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第二十二條 郵件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給據郵件,並履行保管和及時傳遞的義務;無法傳遞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企業收回。
郵政企業、郵件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簽訂的協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要求,與用戶簽訂郵政普遍服務的延伸服務協定,提供延伸服務。但不得強迫用戶使用延伸服務。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郵件;
(二)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三)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服務;
(四)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和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五)出租、出借和出售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六)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七)強行搭售郵品、搭載其他服務項目及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誌等;
(八)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九)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品;
(十)採取拋扔、踢踹等方式野蠻分揀郵件;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範圍、有效期限經營。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郵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都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用戶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後的賠償責任,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統一提供用戶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快遞業務。確需臨時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十日向郵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在營業場所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告,並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停止經營快遞業務後應當在五日內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營業時間、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在快遞運單詳細填寫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內容。
用戶應當正確填寫收寄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同時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五)採取拋扔、踢踹等方式野蠻分揀快件;
(六)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和海關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健全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機制,建立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資料庫。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完整地錄入並提供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數據。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安全監管,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如實報告,同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並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郵件、快件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安全監控設備應當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保存連續完整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以及智慧型快件(信包)箱放置區域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九十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安裝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專業安檢員。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驗視制度,不得收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件、快件:
(一)用戶拒絕開拆驗視交寄的郵件、快件的;
(二)交寄、夾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
(三)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用戶不能出具相關部門安全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禁寄限寄物品,應當及時報告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帶有郵政、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快件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點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在運遞途中違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車載郵件和快件,並通知企業及時轉送郵件和快件。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快遞企業營業場所和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正常秩序;
(二)冒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名義,或者偽造、冒用郵政和快遞專用標誌;
(三)妨礙郵政、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收寄、運輸和投遞郵件、快件;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遞郵件和快件的專用車輛;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檔案資料;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六)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快遞生產作業場所實行監控。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拖延、阻礙。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有關經營情況,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如實報告,不得隱匿、銷毀、轉移原始資料。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接到用戶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
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和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指導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用品用具的監督管理。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應當辦理生產監製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郵政用品用具,不得冒用、盜用生產監製證書;不得銷售和使用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未經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十九條 郵政行業相關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行業相關協會的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審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郵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泄露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四)不依法受理、處理申訴或者舉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或者改變劃撥土地和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標明有關內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具備投遞郵件條件的用戶不按規定時限安排投遞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或者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野蠻分揀郵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報告,隱匿、銷毀、轉移原始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處理用戶投訴和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特殊服務業務,適用本條例關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