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嚴禁違法開墾土地的通告

青海省政府關於嚴禁違法開墾土地的通告

禁止違法開墾土地行為,積極落實退耕還草、還林策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嚴禁違法開墾土地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1-07-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702
  • 生效日期:2001-07-25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1]69號
【發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2001-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違法開墾土地的通告
(青政〔2001〕69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促進青海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證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必須嚴禁任何違法開墾土地的行為。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省境內的一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一切違法開墾土地的活動。
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省政府批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停止批准一切開墾土地的項目。
三、水土流失嚴重的坡耕地、耕作條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護區、天然林區保護範圍內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區的耕地,應當退耕還林還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規劃。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查處各種違法開墾土地的行為。對違法開墾土地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原有植被破壞或水土流失的,應當限期恢復植被或進行治理。
五、對一切違法開墾土地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土地、草原、水利、林業等行政機關均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六、各級監察機關應認真查處一切違法批准開墾土地的行為。對違法批准開墾土地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要依法給予處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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