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通知如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任務,把握原則
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面完成調查摸底、核定耕地面積、登記造冊等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做到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契約、承包證書和基本農田“五到戶”,使承包契約、承包經營權證書(即一證一書)全面落實到一家一戶。基本原則是:
(一)堅持穩定承包關係30年不變的原則。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進一步堅持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30年不變的制度,不得藉機調整土地,不得重新發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改變原承包契約起止日期,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的原則。在換證過程中,要加強宣傳工作,保障農民民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家喻戶曉。遇事要與農民民眾充分協商,重大、複雜和涉及面廣的疑難問題,要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要通過民主協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決各種矛盾和困難,做到民眾滿意。
(三)堅持“先確權、後發證”的原則。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前,要搞清楚各農戶承包地塊的權屬。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所簽訂的承包契約和所發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證明農戶承包權屬的原始憑據;沒有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要堅持在搞清楚二輪承包時的真實情況,充分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重新補簽承包契約,重新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個別二輪承包事實一時難以搞清的,可結合農村稅費改革和糧食直補核定的面積加以確定,保證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依法、有序、平穩進行。
二、嚴格政策,掌握界限
鑒於我省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各地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規格、內容等不規範和部分地區尚未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全省範圍內重新換髮、補發國家農業部統一監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換髮、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範圍:一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發放的全部重新換髮;二是已完成第二輪土地承包但未向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補發;三是未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延包工作,並簽訂土地承包契約後進行補發;四是對於第二輪土地承包完成後分戶的,在核對地畝、重新簽訂承包契約後,換髮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五是對政府組織調莊的農戶,在調入地已取得承包地並遷入戶口的,要在簽訂土地承包契約的基礎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後,因依法徵收徵用、退耕還林(草)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積發生變動的,或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發生變動的,要在換髮、補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據實變更。
(三)因歷史原因遺留的自留地,或農民實際擁有或耕種但尚未納入承包的集體土地,應當納入土地承包範圍,並據實填入土地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
(四)承包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即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政府組織調莊的農戶,在接收地得到妥善安置、已取得承包地並落入戶口的。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後,由各縣發放的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自行作廢。
三、明確要求,規範操作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中,各地要嚴格按照政策,明確要求,認真組織,規範操作。具體要求是: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填寫要規範,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晰,填寫要準確,內容和項目要齊全,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嚴肅性。發證時間填寫為換髮、補發時間,承包期限填寫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要做到“四相符”,即證書登記的內容要與實際承包地塊相符、與上級劃定的基本農田相符、與簽訂的承包契約面積相符、與村組調查摸底的底冊及匯總台帳相符。
(三)證書的檔案管理要規範。做到“五個有”,即農戶有契約和權證、組有登記底冊、村有登記台帳、鄉有專門檔案、縣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存檔備查。
(四)做到平穩有序,杜絕產生新的矛盾。嚴肅工作紀律,明確工作目標,實行分級負責、責任到人。不允許在換證過程中為農民附加任何條件,嚴禁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堅決杜絕產生新的矛盾和問題。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時間及階段要求。換髮時間:從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結束。整個工作分階段有步驟的進行,即成立機構,制定方案、宣傳動員,人員培訓;調查摸底、核定面積,登記造冊,張榜公布;補簽契約,填寫證書、發證到戶;總結驗收,鞏固完善。
四、加強領導,落實措施
(一)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這次換證工作的重要意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國家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換髮、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保護廣大農民民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措施,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內容。換證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關係到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是一項嚴肅而認真的民眾工作。因此,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換證工作。各州(地、市)成立督查指導組,適時進行督查指導;各縣、鄉鎮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精心組織,為換證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同時,各地在換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匯報。
(二)落實資金,為換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需要做認真細緻的工作,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和協調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全力以赴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換髮、補發工作。省農牧廳要專門成立換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省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換髮工作,及時掌握和交流各地工作動態,並做好指導檢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提供基本農田有關數據資料,配合農業部門做好基本農田登記發證工作。信訪部門要全力做好上訪民眾的接待工作,實行專人負責,妥善處理上訪案件,做好上訪民眾的安撫和解釋工作。法務部門要為調處土地承包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四)轉變作風,紮實做好換證工作。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要帶頭學習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依法依規按政策辦事;要深入基層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將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戶家中。幹部要進村入戶,全面掌握所駐村各農戶真實情況,敢於和善於直接協調、化解各種矛盾。對因作風不實,違犯法律,違背政策,措施不當,互相推諉,導致農民上訪和發生惡性案件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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