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大力培育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培育發展新型職業農牧民、專業種養大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重點,加快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力爭到2020年,新型經營主體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35%以上,經營草場面積占可利用草場面積的60%以上,經營林地面積占全省已林改集體林地總面積的35%以上,規模化養殖比重達到65%,各類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帶動農牧戶占總農牧戶數的70%以上。在培育中堅持民眾自願、政策引導,因地制宜、示範帶動,政策扶持、市場導向,健全機制、規範建設的原則。
二、大力培育各類新型經營主體
(一)積極培養新型職業農牧民。開發農牧區人力資源,鼓勵新生代農牧民、涉農院校畢業生、外出務工農牧民、個體工商戶、農牧區經紀人從事農牧業創業和開發,向新型職業農牧民轉變。啟動實施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訓工程,支持涉農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農牧民教育,培養一批有科技素質,職業技能和經營能力的新型職業農牧民。建立完善職業農牧民綜合扶持政策體系,鼓勵職業農牧民承擔相應農牧業項目。
(二)積極培育種養大戶和家庭農牧場。支持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農牧區實用人才和致富帶頭人,通過流轉土地、草場、林地等形式,擴大適度規模生產。鼓勵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和家庭申請工商登記,成立家庭農牧場,構建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牧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的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鼓勵家庭農牧場開發資源優勢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農牧業項目,逐步形成產業特色和品牌優勢。
(三)規範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從事同類農林牧漁產業生產和服務的農牧民組建合作社,支持合作社聘用能人經營管理合作社,支持大中專畢業生、農技人員領辦合作社。鼓勵合作社組建股份合作社或聯合社,支持有條件的合作社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打造一批大社強社。引導合作社開展加工貯藏、冷鏈建設、直供直銷服務,拓展服務功能。啟動牧區農業村和半農半牧村生態畜牧業合作社組建工作,實施生態畜牧業合作社能力提升計畫。
(四)培育壯大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引導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品牌嫁接、資本運作、產業延伸等方式進行聯合重組,培育一批產業關聯度大、帶動能力強的大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增強企業發展實力。支持龍頭企業改造升級生產設施條件,發展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條,提高產品附加值。鼓勵龍頭企業入駐現代農業示範區,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補、聯繫緊密的產業集群。
三、強化對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指導和服務
(五)加強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認定管理。根據產業發展水平和生產要求,制定不同類型經營主體的認定條件和認定標準,採取自下到上的申報認定程式,全面加強新型經營主體資格認定管理。按照優勝劣汰原則,健全準入及退出機制。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註冊登記管理。職業農牧民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綠色證書持證上崗制度。
(六)推進新型經營主體規範化建設。支持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從事基礎設施、農畜產品加工配送、市場行銷、信息服務等實體建設。加強合作社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內部收益分配製度,強化內部財務監管和審計,督促定期公開財務收支情況,健全運行機制。鼓勵各鄉鎮成立財務會計事務所(中心),通過中介服務和委託代管,促進專業合作社規範運行和發展。
(七)促進土地草場使用權和集體林權有序流轉。建立健全土地草場流轉服務中心和糾紛調處機制,積極開展信息發布、契約簽訂、政策諮詢、價格評估等服務。引導農牧民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形式,推進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林地林權向新型經營主體集中,對流轉規模以上土地草場(林地)的專業種養大戶、家庭農牧場、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進行補貼。
(八)完善市場信息服務。支持各類新型經營主體參加省內外農畜產品展銷推介活動,拓展新興市場。積極開展電子商務、信息採集與發布等服務,探索完善“農超對接”、“農企對接”、“田間市場”等運營模式,建立現代流通體系,開拓農畜產品行銷渠道。加強縣級服務大廳、村級服務網點等農牧區信息化建設,打造面向全省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強化農產品市場信息收集、分析、預測和發布,促進產銷銜接。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生產基地,創建“三品一標”等農畜產品品牌。
(九)強化新型經營主體培訓教育。以提高綜合素質和生產經營能力為核心,積極探索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制度和教育培訓模式。大力開展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加強農牧民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並選派新型經營主體進行異地交流培訓,努力造就一支綜合素質高、生產經營能力強、主體作用發揮明顯的新型經營主體,提高經營主體經營能力。
(十)建立健全協作發展機制。支持各類經營主體開展農資供應、農機作業、技術指導、疫病防治、市場信息、產品行銷等相關服務,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引導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採取訂單、股份合作、利潤返還等形式,與其他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科學、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形成“龍頭企業+合作社+適度規模戶+農牧戶”、“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適度規模戶+農牧戶”、“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適度規模戶+農牧戶”等經營體系,實現深度融合,共享發展成果。
四、加大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力度
(十一)強化監督考核。各級農牧、財政、發改、林業、水利、扶貧、人社、商務、工商、稅務、旅遊、供銷等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創造性地推進,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每年對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工作進行考評,對建設好的市(州)、縣、鄉、村進行獎勵,並將考評結果作為安排項目建設的依據。
(十二)加大項目資金扶持。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發展資金,建立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等資金優先扶持新型經營主體;畜禽良種補貼等惠農政策優先安排專業種養大戶、家庭農牧場和專業合作社。
(十三)全面落實優惠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新型經營主體的信貸投入,鼓勵設立面向農牧區的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推動金融空白鄉鎮服務覆蓋工程,建立健全符合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發展要求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設立農牧業融資擔保資金,建立健全省、市(州)、縣三級政府貸款擔保平台。加大財政保費補貼力度,擴大保險範圍,健全農牧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下的農牧業防災風險分散機制。全面落實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用水、用電等相關稅費政策。各市(州)、縣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時,應合理安排好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擴建、新建用地,各項費用執行最低價。
(十四)廣泛宣傳動員。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講走訪活動,講解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工作的相關政策,進一步完善社會化服務,增強農牧民自主參與意識。新聞媒體積極主動開闢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專欄,廣泛宣傳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的典型事例和先進做法,努力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擴大覆蓋面和影響力,不斷推動農牧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
20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