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2009年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2009年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發生重大群死群傷責任事故,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地質災害重大隱患,特編制本預案。
一、2008年地質災害及引發因素
(一)地質災害
2008年共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23起,其中滑坡13起、崩塌6起、土石流4起。災害發生於西寧市區、湟中縣、互助縣、樂都縣、化隆縣、循化縣、同仁縣、貴德縣、同德縣、雜多縣10個縣(市)。其中西寧市區滑坡2起、崩塌4起;湟中縣滑坡1起;互助縣滑坡1起;樂都縣滑坡1起;化隆縣滑坡3起、崩塌1起;循化縣滑坡1起;同仁縣滑坡2起、崩塌1起;貴德縣滑坡1起;同德縣土石流4起;雜多縣滑坡1起。地質災害造成12戶村民72人受災,造成2人死亡,毀房14間、毀田16畝、毀林地10畝、毀壞樹木130棵、毀壞村級道路1.35km、掩埋渠道130m、毀壞輸電、通信線路,造成交通、供電、通訊中斷,直接經濟損失2536萬元。2008年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危害,比2007年及多年平均值明顯減少,屬地質災害危害較輕的年份。
(二)引發因素
1、降水
2008年汛期,全省降水量與2007年同期相比偏少或接近正常,降雨引發的地質災害共14起(其中滑坡9起、土石流4起、崩塌1起),起數少於2007年,占災害總數的60.9%。因降雨引發災害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51.6萬元,占全年總經濟損失的99.2%。
2、工程活動
2008年因人為不合理開挖斜坡、切坡引發地質災害2起,占災害總數的8.7%。2008年不合理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造成的起數及經濟損失,比2007年及多年平均值明顯減少。
二、2009年地質災害類型、發生的重點區域及引發因素
(一)地質災害類型
2009年地質災害仍以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突發性災害為主。
(二)地質災害重點區域
青海東部地區為2009年發生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包括西寧市區及湟中、大通、湟源3縣,海東地區民和、樂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6縣,黃南州同仁、尖扎2縣,海南州貴德、同德、興海、共和、貴南5縣,海北州祁連、門源2縣,玉樹州玉樹、雜多2縣,果洛州瑪沁、瑪多2縣,海西州德令哈市等。
受災對象主要為居住於高陡不穩定斜坡區和土石流逕流、堆積區的居民民眾以及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
(三)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段)
2009年潛在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段)90處。其中西寧市13處,海東地區38處,海北州8處,黃南州12處,海南州13處,果洛州3處,玉樹州2處,海西州1處(見附表)。
(四)引發因素
1、強降水。強降水是引發突發性地質災害特別是土石流災害的主要自然因素。
2、不規範的工程活動。水利、水電、交通、礦山、城鎮等工程建設切坡、開挖、滲水,礦山採掘、棄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溝建房,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護或者防護不當等人為引發的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將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失,並遺留下許多地質災害隱患。
三、2009年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要點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增強防災意識,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進一步落實跟蹤管理,加強險情排查、群測群防、預報預警、搬遷避險和執法督查等各項事前防範避災措施,加大防災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要求
1、強化管理,各司其職。各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防災第一責任人,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防災直接責任人。各級防災責任人要全面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切實做好2009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災。要切實執行汛前年度防災預案編制,汛前險情巡查、監測預報、報警避讓和險(災)情速報、汛期值班,加強防災知識宣傳教育等各項防災工作制度,提前部署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防災減災工作。
3、以人為本,消除隱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群專結合和村民房前屋後地質災害隱患點群測群防工作力度,及時提出防災目標和落實各項應急避讓減災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4、任務到人、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目標責任制度,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把地質災害危險隱患點的長期監測和應急防災措施落實到鄉(鎮)、村、社和具體部門及單位,做到汛前防災措施布置檢查、汛期防災措施落實督查、汛後防災成效檢驗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已完成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的43個縣(市),要根據已查出的危險點和隱患點,層層落實防災預案,將涉及地質災害防災避險的“明白卡”發至村(居)民手中,讓受災害威脅的村(居)民知道災害即將發生的徵兆和發生時的撤離路線,進一步發揮群測群防網路功能。
5、群專結合,務求實效。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省級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排查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災知識的現場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加大在城市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建立民眾—專業監測網;在廣大農村地區加大建立群測群防監測網路的技術支撐力度,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迴檢查,對發現的危險點和各地提供的險情線索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及時提出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路線等在內的應急防災措施建議。
6、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與省氣象局聯合在青海電視台的全省天氣預報中以“全省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節目向公眾發布。預報預警地區的各級政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電視和手機簡訊預報預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實崩塌、滑坡、土石流易發區和危險區人民民眾的搬遷避讓等應急防災減災工作。
7、教育、旅遊、建設、水利、電力、交通、工礦、鐵路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制定年度防災預案,並負責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三)應急回響
當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按以下程式進行應急回響。
1、災害速報
1小時報告。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
6小時報告。發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蹤的中型地質災害,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6小時內速報省國土資源廳。
1日報告。發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蹤的中、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1日內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建築工程施工、工礦生產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失蹤的,要在向安監部門報告的同時報告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接到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後,應立即前往調查並起草災情或險情報告,速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
2、應急回響開始
出現特大、大、中、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的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根據災情或險情情況提出應急防災減災對策,迅速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應急回響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生後,當地縣(市、區、行委)、州(地、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指揮、協調和組織應急防災減災職能部門責任人和專家及時趕赴現場,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4、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應急回響
出現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縣(市、區、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指揮、協調和組織應急防災減災職能部門責任人和專家及時趕赴現場,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5、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