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重大戰略決策,決定新增中央投資1000億元,主要用於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發展,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自主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項目。我省經過積極努力初步落實中央投資14.56億元。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國家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十項措施,按國家要求
完成新增投資任務,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和有關專題會議要求,現將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分解到相關部門(見附屬檔案),請有關部門、地區據此安排好項目組織實施工作。
一、請各有關部門根據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分解意見,會同相關地區、單位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任務,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按照建設目標責任分解意見先期做好相關工作,加快推進,並按國家正式下達計畫實施。有關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要求做好項目的督促、檢查、指導和落實。
二、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要在中央投資計畫下達10日內完成省內項目計畫及預算資金的安排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在項目投資計畫下達20日內全部開工建設,同時必須完成項目招投標工作及施工、設備定貨、材料採購等契約的簽訂。
三、所有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必須在2009年3月1日前完成下達的全部中央投資計畫,並形成相應的實物工作量。到2009年3月1日止,所有建設項目中央資金必須撥付完成。項目責任單位必須以2009年3月1日為限對項目的實施進展計畫倒排工期,切實制定並落實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四、項目建設情況實行半月報制度,省政府督查室對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全面督查。從12月1日起,各責任單位和項目業主每半月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月報。
五、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對下達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的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目標責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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