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辦法

《青島市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辦法》在2001.11.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鼓勵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開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資金,用於獎勵在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並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條 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申請獎勵的轉化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中所規定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三)已投入批量生產,並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第四條 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在本市註冊企業中以下列方式進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均可申請獎勵:
(一)將自有高新技術成果自行實施轉化的;
(二)將自有高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實施轉化的;
(三)將自有高新技術成果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在企業實施轉化的;
(四)將自有高新技術成果與企業合作實施轉化的;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轉化方式。
第五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獎勵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獎勵申請書;
(二)高新技術成果鑑定證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高新技術成果實施轉化的有關契約等證明材料;
(四)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內該項目納稅證明及有關財務情況報表;
(五)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經認定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轉化項目投產後對稅源貢獻的大小進行獎勵。
獲獎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應當以不低於60%的獲獎金額對項目完成者進行獎勵,其中對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金應當不低於50%。
獲獎單位應當將獎勵項目完成者的情況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市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資金的貸款擔保。
第八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市)的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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