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套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城市,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6月1日印發了《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現將《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辦法全文

  •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套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寧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聚焦重點發展領域,鼓勵開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推動全市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勵相關工作的指導,審議提出獲獎者及獎勵等級的擬獎方案。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專業的專家擔任,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人才等領域的專家、學者或行政部門人員組成。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的制定,以及承擔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創新特別獎、青年科技創新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科技創新特別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數量不超過3個;
青年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授予總數不超過8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20項,三等獎不超過50項。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獎金。科技創新特別獎獎金每項60萬元,青年科技創新獎獎金每項1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每項分別為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30萬元、三等獎10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九條 科技創新特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團隊):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社會進步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帶動技術跨越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變革,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
第十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授予年齡不超過40周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發現,推動相關學科發展,或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我市高新技術重點領域中自主創辦或領辦企業,為企業科技創新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或者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學價值或者普遍實用價值,推動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領域中有重大技術發明,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套用前景的;
(三)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活動,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的;
(四)在農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節約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完成集成創新,使工程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的;
(六)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三章 獎勵提名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組織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三)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獎獲獎人或者獲獎團隊第一人;
(五)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獲獎人或者獲獎團隊第一人;
(六)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
(七)區縣(市)人民政府;
(八)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在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評審和授獎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者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
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五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得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獎項提名中重複使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在智慧財產權權屬以及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能取得的;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獎勵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包括行業評審和綜合評審,分別由行業評審組和綜合評審組的專家依據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件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通過綜合評審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進行審議,提出擬獎方案。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形式審查結果和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擬獎方案均需向社會公示7天,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擬獎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行業評審組、綜合評審組的專家:
(一)本人是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或候選者;
(二)本人與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係;
(三)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以及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獎勵評審工作紀律,不得與被提名者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聯繫,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731號)、《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發布的《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甬政發〔2010〕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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