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1997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日期:1996年12月30
修訂公告,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
修訂公告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27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6月25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7號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8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8月20日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 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6月25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甬江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修改為“徵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其中城鄉排水設施覆蓋的地區,現有的入江排污口應當限期取消。”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監管中,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以下簡稱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利用、保護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三江河道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與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按區域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三江河道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三江河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江河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沿江區(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沿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勸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礙行洪等影響河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完善行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保護等工作的技術量化指標和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實現三江河道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精細化。
三江河道整治和維護費用按照區域分級管理的體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三江河道規劃、整治、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情況。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第九條 三江河道建設、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
甬江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江河道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三江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並與港口、航道、漁業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三江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應當確定三江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應當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界樁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界樁和公告牌。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和其他相關專業規劃以及河道淤積監測情況,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整治年度計畫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河道功能維護的要求,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堤防修復、水閘建設、截污控污、濱水空間改造等整治目標,並確定具體整治項目名稱、整治內容、整治期限、責任單位和任務分工等。
對堤防毀損、河床抬高、河道縮窄等嚴重影響行洪、通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及時消除河道安全隱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澇、通航灌溉、生態保護等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 三江河道整治應當注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景觀。在三江河道兩岸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慢行步道等公共設施。
三江河道整治採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業機械,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三江河道整治完畢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建設單位應當將三江河道的沿河欄桿、公共綠地等設施移交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架設的橋樑、架空線等跨河建(構)築物應當一跨過江;確需在河道內設定橋墩、樁墩的,應當符合防洪、通航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並具備與河道通航船舶等級相適應的防撞能力。
第十五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
第十六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構)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防洪要求、河道專業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防洪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沿江有關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施工需要臨時築壩圍堰、開挖堤壩、管道穿越堤壩、修建阻水便道便橋的,應當事先報經沿江有關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期間施工範圍內河道的防洪安全責任,保證防洪排澇和通航安全,並保護水質。
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立即清除或者採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並清除施工圍堰等臨時施工設施。
第十八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水上旅遊、水上經營、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河道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批准前,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九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等與河道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
(三)從事采砂、取土、挖塘、打井、建窯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堆放阻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安全的物料;
(五)擅自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六)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七)設定阻礙行洪的攔河漁具;
(八)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公共綠地等設施;
(九)從事非法網箱養殖和利用電網、地籠、魚箔等漁具進行捕魚;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附近區域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利設施穩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嚴重壅水、阻水或者已喪失使用功能的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整改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造成建設單位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其中城鄉排水設施覆蓋的地區,現有的入江排污口應當限期取消。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監管中,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並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四條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三江河道保潔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保潔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保潔責任區、保潔單位的條件和確定方式、保潔要求和保潔費用標準、保潔經費籌集和監督考核辦法等內容。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保潔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保潔責任單位落實保潔人員和任務,保證責任區範圍內的河道整潔。
第二十五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三江河道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涉及三江河道保護的各類信息監測、預警的管理工作,完善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鼓勵和支持三江河道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淤積監測、清淤疏浚、截污控污、水體保潔等河道保護技術,提高三江河道的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能力。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三江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三江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勸阻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答覆投訴人、舉報人。投訴、舉報經查實的,相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三江河道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將涉及三江河道管理的各類規劃、整治計畫和防洪排澇、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河道管理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三江河道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行為的查處和監督,並與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門建立和健全三江河道管理協作、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時,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查處,並將查處信息及時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因查處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需要其他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資料或專業意見的,協助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專業意見,不得推諉或者收取任何費用;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和延長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三江河道保護的實際需要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和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及時聯合查處向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發現向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依法查處。需要其他部門聯合查處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不得推諉、拖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企業和從事相關廢棄物清運的經營服務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河道安全設施破壞或者河道淤積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違法信息予以公告後納入各級政府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
有前兩款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治理,或者委託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涉及違反建築垃圾管理、水污染防治、航道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違法信息予以公告後納入各級政府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附近區域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危害堤防等水利設施穩定和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堤防等水利設施損害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賠償,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實施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河道整治、保潔等職責的;
(三)對發現的危害河道安全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推諉、拖延履行相關職責,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三江河道為甬江、奉化江、餘姚江中的下列河段:甬江自寧波市區三江口至鎮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橋三江交匯處至寧波市區三江口河段,餘姚江自餘姚蜀山大閘至寧波市區三江口河段。
前款所稱寧波市區三江口為新江橋、甬江大橋、江廈橋之間的水域;鎮海出海口為鎮海外游山東長跳咀與北侖夏老太婆礁燈連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護堤地為三江河道堤防背水坡腳起向外延伸十米的地帶;有護塘河的,以護塘河為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報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20日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5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因建設需要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臨時開挖堤防、護坡或修築圍堰進行施工的,應當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按期修復堤防、護坡或清除圍堰,不能按期恢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或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在河道內設定攔河漁具。”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用河道灘地臨時堆放物料、修建臨時建築設施;
(二)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進行爆破、鑽探等活動;
(三)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四)因運輸、施工等確需穿越堤防的。”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批准的占用水域範圍、面積和要求進行建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阻水林木、高稈作物,棄置廢船或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廢棄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利用河道灘地堆放物料、修建臨時建築設施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河道內設定攔河漁具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在堤防和護堤地上建房、爆破、取土、打井、建窯、鑽探和在護堤外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挖塘、取土,以及未經批准穿越堤防的,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外,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河道內采砂,或不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礦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合併,作為第(二)項,修改為:“毀損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毀損通訊、照明、水文監測、測量等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去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決定2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甬江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修改為“徵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其中城鄉排水設施覆蓋的地區,現有的入江排污口應當限期取消。”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監管中,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情況的報告
代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24日下午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所作的修改,反映了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5日上午召開會議,研究了委員、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對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河道管理工作等內容作了規定。有的委員建議刪去該條。考慮到三江河道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強化人大監督職責,有助於推進三江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因此,建議予以保留。(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對三江河道排污口設定作了規定。考慮到截污管網覆蓋的地區已經具備控制和取消直接入江排污口的條件,可以更嚴格控制排污入江,根據有關方面意見,經與市環保局溝通,建議對該條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關於投訴、舉報的內容中增加規定對投訴人、舉報人予以獎勵的內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六條)
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委員們認為,鑒於此類行為對河道行洪帶來的嚴重危害,有必要根據寧波實際,加大懲治力度。建議針對專門從事相關廢棄物處置的施工企業和經營服務企業提高處罰標準,並規定有關代履行和違法信息公告、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內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五、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關於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責任情形的規定中增加“對發現的危害河道安全行為不予查處”的情形。(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本次會議於24日下午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所作的修改,反映了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5日上午召開會議,研究了委員、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對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河道管理工作等內容作了規定。有的委員建議刪去該條。考慮到三江河道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強化人大監督職責,有助於推進三江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因此,建議予以保留。(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對三江河道排污口設定作了規定。考慮到截污管網覆蓋的地區已經具備控制和取消直接入江排污口的條件,可以更嚴格控制排污入江,根據有關方面意見,經與市環保局溝通,建議對該條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關於投訴、舉報的內容中增加規定對投訴人、舉報人予以獎勵的內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六條)
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委員們認為,鑒於此類行為對河道行洪帶來的嚴重危害,有必要根據寧波實際,加大懲治力度。建議針對專門從事相關廢棄物處置的施工企業和經營服務企業提高處罰標準,並規定有關代履行和違法信息公告、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內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五、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關於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責任情形的規定中增加“對發現的危害河道安全行為不予查處”的情形。(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代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下旬,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委員們認為,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是我市的主要河流,在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三江河道功能的提升和綜合效益的發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行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實際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及時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委員們和列席人員對修訂草案內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人大信息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工作聯繫點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公開、廣泛徵求有關國家機關、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先後在餘姚、鎮海、江北等區(市)召開座談會,並就修訂草案中有關部門職責協調和聯合執法等方面問題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市級相關部門意見,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農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對修訂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修改的總體思路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河道管理體制機制和三江河道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重點展開:一是遵循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河道管理涉及的上位法較多,本條例關於各類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尤其是在河道規劃編制、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對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行政權力的設定上,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均已有規定,應當避免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和重複。二是突出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三江河道在我市防洪治澇體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立法應當突出防洪這一重點,在河道規劃和年度整治計畫的編制和實施、河道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河道設施和環境的保護等方面,增強行洪排澇的功能,適應客觀實際需要。三是建立民主化、科學化的河道管理工作機制。市民民眾的積極參與、協助和監督是增強河道管理效果的必要保障,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專業化、科學化水平也應當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提升,同時,河道管理涉及的部門較多,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是保證相關職責履行的重要條件,因此,有必要在河道管理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河道管理信息監測和預警、部門管理協作和聯合執法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民主化、科學化工作機制。
二、關於具體條款的修改
(一)關於總則
為了保障三江河道防汛清障等工作責任的落實,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修訂草案第七條增加規定有關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等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建議對人大常委會聽取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和開展執法檢查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二)關於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修訂草案第八條對甬江流域綜合規劃和三江幹流堤線規劃作了規定。根據委員和意見,建議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增加規定“防洪治澇、清淤疏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以提高河道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對河道整治計畫作了規定。建議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河道整治計畫”修改為“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同時,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整治計畫的相關內容。該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影響水質、防洪、通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段,應當優先安排整治。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為了進一步明確相關表述的含義,建議對該款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各類工程、設施的審批作了規定。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國家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條例和我市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最佳化基本建設項目辦理環節和流程的實際做法,對有關內容作相應修改,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程式,有關港口、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三)關於河道保護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之外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活動作了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建議對該條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規定。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第(二)項“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等廢棄物”中增加規定“垃圾”。考慮到在三江河道非法從事網箱養殖和利用禁用漁具進行捕魚對河道行洪、水生態環境帶來了較大危害,建議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對非法網箱養殖和利用地籠、漁箔、電網等漁具進行捕魚作禁止性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為了保障和改善三江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一些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存在較為嚴重的阻水現象的狀況,建議根據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河道治理的實際情況,增加一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嚴重壅水、阻水或者已喪失使用功能的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進行檢查評估、限期整改等。(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三江河道行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以及推廣使用先進的河道保護技術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河道管理的監督和保障
為了保障市民民眾監督河道管理工作的各項權利,促進河道保護的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提高河道行政管理效率和執法效能,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條款,對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制度、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以及聘請河道管理義務監督員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目前,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現象比較突出,對河道安全的破壞較為嚴重,而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涉及多個部門職責,已成為河道管理工作的一大難點。為了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和效果,有必要實行聯合執法。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政府建立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和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製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建設單位施工行為不符合審批要求設定了法律責任。由於省河道管理條例對該類行為的處理已作出規定,建議刪去。
修訂草案第三十條對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考慮到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查處需要相關部門履行各自職責,有必要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予以進一步明確,建議對該條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對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等設施設定了法律責任。由於破壞河道護岸的行為,國家、省和本市河道管理條例已有法律責任規定,而破壞沿河欄桿的行為,可以依照有關市政設施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建議刪去。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和結構作了適當調整。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8月下旬,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委員們認為,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是我市的主要河流,在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三江河道功能的提升和綜合效益的發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行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實際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及時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委員們和列席人員對修訂草案內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人大信息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工作聯繫點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公開、廣泛徵求有關國家機關、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先後在餘姚、鎮海、江北等區(市)召開座談會,並就修訂草案中有關部門職責協調和聯合執法等方面問題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市級相關部門意見,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農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對修訂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修改的總體思路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河道管理體制機制和三江河道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重點展開:一是遵循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河道管理涉及的上位法較多,本條例關於各類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尤其是在河道規劃編制、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對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行政權力的設定上,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均已有規定,應當避免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和重複。二是突出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三江河道在我市防洪治澇體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立法應當突出防洪這一重點,在河道規劃和年度整治計畫的編制和實施、河道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河道設施和環境的保護等方面,增強行洪排澇的功能,適應客觀實際需要。三是建立民主化、科學化的河道管理工作機制。市民民眾的積極參與、協助和監督是增強河道管理效果的必要保障,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專業化、科學化水平也應當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提升,同時,河道管理涉及的部門較多,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是保證相關職責履行的重要條件,因此,有必要在河道管理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河道管理信息監測和預警、部門管理協作和聯合執法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民主化、科學化工作機制。
二、關於具體條款的修改
(一)關於總則
為了保障三江河道防汛清障等工作責任的落實,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修訂草案第七條增加規定有關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等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建議對人大常委會聽取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和開展執法檢查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二)關於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修訂草案第八條對甬江流域綜合規劃和三江幹流堤線規劃作了規定。根據委員和意見,建議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增加規定“防洪治澇、清淤疏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以提高河道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對河道整治計畫作了規定。建議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河道整治計畫”修改為“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同時,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整治計畫的相關內容。該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影響水質、防洪、通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段,應當優先安排整治。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為了進一步明確相關表述的含義,建議對該款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各類工程、設施的審批作了規定。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國家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條例和我市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最佳化基本建設項目辦理環節和流程的實際做法,對有關內容作相應修改,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程式,有關港口、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三)關於河道保護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之外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活動作了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建議對該條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規定。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第(二)項“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等廢棄物”中增加規定“垃圾”。考慮到在三江河道非法從事網箱養殖和利用禁用漁具進行捕魚對河道行洪、水生態環境帶來了較大危害,建議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對非法網箱養殖和利用地籠、漁箔、電網等漁具進行捕魚作禁止性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為了保障和改善三江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一些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存在較為嚴重的阻水現象的狀況,建議根據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河道治理的實際情況,增加一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嚴重壅水、阻水或者已喪失使用功能的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進行檢查評估、限期整改等。(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三江河道行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以及推廣使用先進的河道保護技術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河道管理的監督和保障
為了保障市民民眾監督河道管理工作的各項權利,促進河道保護的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提高河道行政管理效率和執法效能,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條款,對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制度、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以及聘請河道管理義務監督員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目前,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現象比較突出,對河道安全的破壞較為嚴重,而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涉及多個部門職責,已成為河道管理工作的一大難點。為了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和效果,有必要實行聯合執法。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政府建立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和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製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建設單位施工行為不符合審批要求設定了法律責任。由於省河道管理條例對該類行為的處理已作出規定,建議刪去。
修訂草案第三十條對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考慮到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的查處需要相關部門履行各自職責,有必要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予以進一步明確,建議對該條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對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等設施設定了法律責任。由於破壞河道護岸的行為,國家、省和本市河道管理條例已有法律責任規定,而破壞沿河欄桿的行為,可以依照有關市政設施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建議刪去。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和結構作了適當調整。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法規的必要性
現行的《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是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5月為適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做了行政許可方面的修正。《條例》是我市第一部流域性河道管理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施行,對三江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現行法規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三江河道管理內容不斷拓展。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三江河道行洪排澇、水域和水利設施保護、水環境保護、沿江生態景觀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升,而現行法規中的管理內容相對單一,在實施中一些河道管理內容缺少法律依據,需新增保潔、清淤、排污控制、沿岸生態保護、沿江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等新的管理內容;二是三江管理體制機制需進一步最佳化,部門間和市、縣兩級的管理職責需作進一步明確,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原則指導下,需明確部門和沿江單位的事權,以形成三江管理的合力;三是滿足三江河道綜合功能發揮的需要。三江河道的功能定位是在確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實行保護性開發和利用,這方面需要新的立法加以規範,如沿江管理範圍的調整、橋樑建設的控制、三江河道沿江整治建設理念的更新、水功能區的保護措施等;四是隨著國家水利法制建設的發展,《條例》中的部分條款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相牴觸。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顯得十分必要。
二、《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形成過程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是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修訂項目。市水利局及時啟動立法起草工作,按照市人大和市法制辦的要求,對珠江、閩江、錢塘江等類似河道進行了現場考察,了解和借鑑外地城市河道管理立法的經驗,並廣泛徵求了市級各相關部門和沿江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於6月20日將《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按程式採用書面和座談會的形式再次徵求了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沿江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專門聽取了沿江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涉河工程建設單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同時,《條例(草案送審稿)》還在寧波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寧波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刊登,徵求了市民意見。市人大農工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草案起草的相關工作,並參與了相關的調研活動。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並於7月30日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修訂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在三江河道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河道規劃和建設、河道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一)關於適用範圍
《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以下統稱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利用、保護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對三江河道的具體範圍進行了界定。考慮到我市在2004年已制定了《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系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為此,《草案》在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和《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在條文設定中,對《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已有規定的,都不再重複,條文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三江河道的一些特別規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
《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三江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並在該條第二款中授權市政府另行制定區域分級管理辦法。此外,《修訂草案》第四條中對市和沿江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三)關於河道規劃和建設
為了更好地保護三江河道,《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三江河道建設、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甬江流域綜合規劃及其三江幹流堤線規劃。《修訂草案》第九條依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三江河道實際,對三江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進行了明確,並在第三十四條中對護堤地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便於實際操作。為了做好三江河道的整治工作,改善和保護城鄉水環境,《修訂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對河道整治的相關要求作了規定。為了更好地保障三江河道整治後的環境質量,充分利用河道水環境資源提升城市生活品質,《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三江河道兩岸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慢行步道和公共親水設施。此外,為了便於養護管理,《修訂草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三江河道整治完畢後,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將沿河欄桿等設施移交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以使這部分設施能有明確的管理 單位。《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涉河建設工程進行了規範,並在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之外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也不得影響堤防等水利設施的穩定與安全。
(四)關於三江河道的保護
河道保護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結合三江河道的實際,做了以下規定:一是結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分別針對排污口的設定和排污總量控制做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二是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了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禁止性行為;三是在第二十三條中對三江河道的保潔責任做了明確。
(五)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三江河道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要求相關執法部門之間建立管理執法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並在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針對執法中的具體協作事項做了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大多數的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因此,在第二十七條中設定了轉致條款,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三江河道中亂倒渣土、亂排泥漿的現象比較嚴重,目前河道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較低,《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罰款幅度僅為1萬至5萬,對這類違法行為起不到震懾作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對該行為設定的罰款額度相對較高,最高的處罰額度為20萬。為了更好地打擊亂倒渣土、亂排泥漿這一違法行為,提高違法成本,《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亂倒渣土、亂排泥漿涉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偷倒偷排單位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法規的必要性
現行的《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是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5月為適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做了行政許可方面的修正。《條例》是我市第一部流域性河道管理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施行,對三江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現行法規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三江河道管理內容不斷拓展。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三江河道行洪排澇、水域和水利設施保護、水環境保護、沿江生態景觀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升,而現行法規中的管理內容相對單一,在實施中一些河道管理內容缺少法律依據,需新增保潔、清淤、排污控制、沿岸生態保護、沿江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等新的管理內容;二是三江管理體制機制需進一步最佳化,部門間和市、縣兩級的管理職責需作進一步明確,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原則指導下,需明確部門和沿江單位的事權,以形成三江管理的合力;三是滿足三江河道綜合功能發揮的需要。三江河道的功能定位是在確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實行保護性開發和利用,這方面需要新的立法加以規範,如沿江管理範圍的調整、橋樑建設的控制、三江河道沿江整治建設理念的更新、水功能區的保護措施等;四是隨著國家水利法制建設的發展,《條例》中的部分條款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相牴觸。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顯得十分必要。
二、《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形成過程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是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修訂項目。市水利局及時啟動立法起草工作,按照市人大和市法制辦的要求,對珠江、閩江、錢塘江等類似河道進行了現場考察,了解和借鑑外地城市河道管理立法的經驗,並廣泛徵求了市級各相關部門和沿江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於6月20日將《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按程式採用書面和座談會的形式再次徵求了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沿江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專門聽取了沿江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涉河工程建設單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同時,《條例(草案送審稿)》還在寧波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寧波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刊登,徵求了市民意見。市人大農工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草案起草的相關工作,並參與了相關的調研活動。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並於7月30日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修訂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在三江河道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河道規劃和建設、河道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一)關於適用範圍
《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以下統稱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利用、保護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對三江河道的具體範圍進行了界定。考慮到我市在2004年已制定了《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系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為此,《草案》在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和《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在條文設定中,對《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已有規定的,都不再重複,條文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三江河道的一些特別規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
《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三江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並在該條第二款中授權市政府另行制定區域分級管理辦法。此外,《修訂草案》第四條中對市和沿江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三)關於河道規劃和建設
為了更好地保護三江河道,《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三江河道建設、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甬江流域綜合規劃及其三江幹流堤線規劃。《修訂草案》第九條依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三江河道實際,對三江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進行了明確,並在第三十四條中對護堤地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便於實際操作。為了做好三江河道的整治工作,改善和保護城鄉水環境,《修訂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對河道整治的相關要求作了規定。為了更好地保障三江河道整治後的環境質量,充分利用河道水環境資源提升城市生活品質,《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三江河道兩岸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慢行步道和公共親水設施。此外,為了便於養護管理,《修訂草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三江河道整治完畢後,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將沿河欄桿等設施移交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以使這部分設施能有明確的管理 單位。《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涉河建設工程進行了規範,並在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之外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也不得影響堤防等水利設施的穩定與安全。
(四)關於三江河道的保護
河道保護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結合三江河道的實際,做了以下規定:一是結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分別針對排污口的設定和排污總量控制做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二是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了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禁止性行為;三是在第二十三條中對三江河道的保潔責任做了明確。
(五)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三江河道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要求相關執法部門之間建立管理執法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並在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針對執法中的具體協作事項做了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大多數的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因此,在第二十七條中設定了轉致條款,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三江河道中亂倒渣土、亂排泥漿的現象比較嚴重,目前河道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較低,《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罰款幅度僅為1萬至5萬,對這類違法行為起不到震懾作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對該行為設定的罰款額度相對較高,最高的處罰額度為20萬。為了更好地打擊亂倒渣土、亂排泥漿這一違法行為,提高違法成本,《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亂倒渣土、亂排泥漿涉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偷倒偷排單位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