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辦法》在1994.11.1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證重大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是支持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能產生重要影響、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為全市經濟發展積攢後勁的重大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重大項目的中方投資以企業自籌和銀行貸款為主。基金是中方股本金的支持和補充。
第四條 設立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市長、有關副市長及市政府重大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大項目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委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基金的使用方針、使用情況,決定基金投向,審批基金的使用。
市大項目辦與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基金主要來源於市級財政集中的下列資金:
(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50%;
(二)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收費的新增部分;
(三)一九九四年城市建設維護稅比上年增長部分的20%為定額,逐年集中;
(四)以一九九三年為基數新增汽車專項收費的20%;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它來源。
基金的利息一併納入本基金統一使用。
第六條 基金主要用於列入全市重大項目責任目標的項目,以及市政府決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第七條 除市政府確定的社會公益項目外,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基金放款一般採取一次核定、分期用款的方式。
第八條 基金為重大項目融通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第九條 凡列入青島市重大項目責任目標的項目中方單位,確屬項目急需,可按本辦法申請基金用款或申請基金擔保。
第十條 基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重大項目中的中方股本金;
(二)重大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要;
(三)重大項目的其它資金需要。
第十一條 基金放款和擔保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基金的單位,需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重大項目基金申請報告(表樣另發),並由有償付能力的經濟實體為其提供還款擔保。用款申請由主管部門初審後,按項目類別分口報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委等有關部門,並同時報市大項目辦和市財政局。由市大項目辦、市財政局按項目類別分別會同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委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意見報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單位申請用基金作為重大項目擔保時,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基金申請經批准後,申請單位必須同本基金的委託銀行簽定契約,辦理有關手續。用款單位須按季支付利息。
第十五條 基金必須按計畫專款專用,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專款帳冊。
市大項目辦、市財政局和用款單位的主管部門有權共同對基金的具體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用款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委員會匯報項目進行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對瞞報用款情況和不按規定使用基金的單位,基金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放款或提前收回放款。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大項目辦、市財政局和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委等有關部門及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用款單位應當根據契約按期還款。如不能如期還款,應當及時向市大項目辦提交延期還款申請。如到期仍不能還清用款,由銀行按契約約定從用款單位帳戶中扣還或者依法由擔保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重大項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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