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投資公司發展的意見
-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1〕111號
- 發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1-12-19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1〕111號
【發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2001-1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政發〔2001〕111號)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國有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導向作用,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投融資新體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規範我市國有投資公司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投資公司的任務及職能
國有投資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公司為主要組織形式的公司制企業,是市政府授權運營國有資產的投融資主體。其主要任務是,在政府有關政策的指導下,按照市場化、企業化的原則,以資本運作為主要方式,參與我市重大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公益項目等建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國有投資公司的主要職能是,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公益性項目、技改項目和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對符合產業政策有發展前景的高成長性項目實行參股、控股;創造條件設立投資基金,吸引境內外資金參股,積極穩妥地進行風險投資;在市國資委授權的範圍內,對國有資本的減持、退出、變現等進行運營。
二、國有投資公司的經營原則
(一)國有投資公司要從實際出發,確立主導產業和發展重點,並形成產業優勢、競爭優勢和市場優勢,經營領域各有側重,相對穩定,並做到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二)國有投資公司要根據我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積極參與並承擔政府重大項目建設。要堅持實現政府投資目標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並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重;堅持發展與可持續發展並重。投資開發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參與市場競爭,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整合生產要素。
三、建立國有投資公司的多元化投資體制
(一)國有投資公司要發揮投融資主體作用,在項目建設中大力引進外資,積極爭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和民間貸款。運用參股、入股、特許權轉讓、經營權轉讓等多種途徑,更加積極有效地吸引外國政府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二)對具備條件的國有投資公司,要以現有資本為主體,吸收其他社會法人和機構資本,改制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大力推進項目多元化投資,所建項目要成立項目公司,並以資金、技術、品牌、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股,構建多元化投資主體。
四、建立國有投資公司管理新機制,保障國有投資公司健康發展
(一)國有投資公司原則上列為市直企業管理,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脫鉤。市國資委對國有投資公司實行統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國資辦承擔。國有投資公司要定期向市國資委進行工作匯報,重大問題由市國資委作出決策。(二)試行產權代表派出制度。國有投資公司董事長為市國資委向國有投資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按市國資委的委託授權,對國有投資公司行使出資者職能,並建立工作責任制度。(三)建立專家諮詢工作機制。根據項目情況,要相應成立專家諮詢組,並對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資金籌集渠道、運作方式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的運營等進行論證,為市國資委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五、規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國有投資公司的制度創新
(一)國有投資公司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要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獨資性質的投資公司,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董事會應吸收一定比例的專家出任外部(兼職)董事。(二)國有投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依法行使出資者職能,按出資額行使資本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權利。(三)國有投資公司實現的收益,按國家規定分配、上繳。
六、探索政府投融資新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運作方式
(一)國有投資公司應廣開資金籌集渠道,以較少的政府投入,通過多種運作方式,吸收其他社會資本參與,充分發揮融資功能。(二)資本運營是國有投資公司的主要經營方式。通過“開發、經營、出售、轉讓”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用於再投資。建立順暢的項目進入和退出機制,實現公司滾動發展。通過企業改組、改制、上市、兼併、收購或股權置換、轉讓等資本運營手段擴大企業規模,實現公司跨躍式發展。(三)積極利用證券市場進行融資,擴大直接融資的比重。積極培育國有投資公司的優質資產和基礎較好、有發展潛力的參股、控股企業,並爭取上市。同時,也可以通過“借殼”“買殼”等方式注入優質資產,間接上市。(四)國有投資公司要積極探索BOT、TOT、項目融資、債券、資產證券化(ABS)、產業投資基金等直接融資方式。
七、建立政策補償機制,增強國有投資公司的發展後勁
(一)國有投資公司承擔的政府社會公益性項目,應按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成立項目公司,實行項目獨立核算,項目融資、建設、管理、運營、償債等均由項目公司承擔。對沒有收益的項目投資,由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和項目運作情況按一定期限,逐年安排償還資金。對具有一定經營收益但盈虧不能平衡的項目,按政府確定的補償機制給予補助。(二)加強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巨觀管理,運用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調控。對符合城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要給予相關的政策扶持,並引導國有投資公司的資金投向。國有投資公司在承擔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同時,要加大經營性投資力度,提高企業的整體能力。八、深化改革,不斷提高國有投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完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二)通過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大力引進管理、證券、法律、財務、工程技術等高級專業人才,改善國有投資公司的人才結構,提高人員整體素質。(三)深化內部分配製度改革,鼓勵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建立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具備條件的國有投資公司經批准可以試行主要經營者和高級管理人員年薪制和期股期權激勵制度。(四)擴大國有投資公司分配自主權,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分配激勵機制。按照責任、風險、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實行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個人收入應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緊密掛鈎,與企業經營成果緊密掛鈎。(五)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國有投資公司的
財務管理。國有投資公司要以財務管理為核心,切實加強各項基礎管理。千方百計降低融資成本、管理成本和運營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盈利能力。高度重視改善國有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九、建立健全監管體系,促進國有投資公司規範發展
(一)實施統一的考核獎懲制度。將國有投資公司納入全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範圍,根據國有投資公司的資本運作效益和資產質量狀況,實施嚴格的獎懲制度。(二)將國有投資公司納入全市國有企業監督工作體系。市國資委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向國有投資公司派出專職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審計特派員,重點做好國有投資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資金流量、資產處置變現和運營質量等方面的監督。(三)建立健全產權代表管理制度、工作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投資事項向市國資委事前備案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市國資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四)將國有投資公司資本運作質量納入全市國有資產運行質量監控體系。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對國有投資公司運行質量狀況進行監控評價和風險評估,規範國有投資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程式,確保國有投資公司健康、持續發展。(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加入投資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嚴格自律,規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