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式,推進市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以及《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專業性、技術性等問題開展的論證諮詢活動。
第四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為2個以上的,可以聯合組織專家論證,也可以由其中1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
第五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選擇論證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時,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並逐步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公開。
第六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注重提高專家論證質量,保障專家論證活動公開進行。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向社會公眾解釋說明。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專家遴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以專業能力、資質、經驗和誠信作為專家主要遴選標準,並且保證專家、專業機構與決策事項之間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除涉及保密決策事項外,參與論證的專家名單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三)參與論證的專家行業專長應與決策事項相一致,並在本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領域的,應當安排相應領域專家參與論證。
(四)參加論證的專家不少於5名。
第八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論證事項。屬於年度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範圍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論證方案。明確論證目的、內容和對象,制定論證步驟和標準,明確論證方式。
(三)提供論證資料。包括前期調查研究報告、相關背景資料以及論證的具體要求等。
(四)組織開展論證。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諮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的形式進行。召開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五)提交論證結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過程結束後,專家應當出具帶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意見應當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財政經濟、廉潔性、法律糾紛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或問題。
(五)決策實施後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條專家論證意見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對於未採納的專家意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原因,充分保護專家參與決策論證的積極性。
專家論證意見總體採納情況應在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時一併報告並在相關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十一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專家、專業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專家、專業機構提供合理報酬,給予適度激勵。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三)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負責。
(二)個人或所在單位與論證的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依法依規對論證涉及的有關內容、過程和結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四)嚴禁以決策論證專家的身份參加商業活動。
(五)不得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論證意見或者報告。
(六)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建立論證專家或者專業機構績效檔案,對決策論證效果進行記錄,作為後續聘請或實施必要激勵的依據。
第十四條各區(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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