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消費糾紛仲裁暫行辦法

青島市消費糾紛仲裁暫行辦法》在1989.08.19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消費糾紛仲裁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8.19
  • 實施時間:1989.08.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仲裁員,第三章 仲裁與收費,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糾紛,是指消費者與生產、銷售、服務者之間,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消費糾紛,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縣(市)、區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的消費糾紛。
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的案件是:
(一)下級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認為自己受理有困難,提請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的;
(二)當事人要求直接由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同意接受的;
(三)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該由自己受理的。
第五條 仲裁消費糾紛,應當查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仲裁員

第六條 各級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標準計量、物價、衛生防疫等部門和消費者協會的人員組成。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消費者協會。
第七條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仲裁員若干人。仲裁員可以設專職的,也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在仲裁時享有同等權力。
兼職仲裁員執行職務時,其所在單位應予支持。
第八條 消費糾紛仲裁實行迴避制度。仲裁員與當事人有關聯的,應申請迴避。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關聯的仲裁員迴避。
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對仲裁員迴避作出決定,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三章 仲裁與收費

第九條 消費者向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一式兩份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地址;
(二)申請的理由和要求;
(三)有證人的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和所提供的證據。
第十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申請人必須向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提交由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
第十一條 消費者向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對方願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十二條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要在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方;對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在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消費糾紛,應當從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仲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寫出答辯書送交仲裁委員會。
被訴方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仲裁。
第十四條 消費糾紛仲裁,可以由仲裁員一人裁決,也可以組成仲裁庭合議。仲裁庭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
採取何種形式仲裁,由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決定。組成仲裁庭仲裁的案件,由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中的一名仲裁員具體主持本仲裁庭的仲裁事宜。
第十五條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受理的案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明。
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鑑定。受託單位應按相應標準認真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
第十六條 在開庭仲裁前三天,仲裁委員會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仲裁消費糾紛,應當製作筆錄。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第十八條 消費糾紛裁決後,應填寫消費糾紛仲裁決定書。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單位、地址或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地址;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項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仲裁的結果和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當事人對仲裁決定當即履行的,可不製作仲裁決定書,但要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所作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法院起訴的,視為接受仲裁。
第二十條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有錯誤,有權撤銷並責令其重新裁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仲裁決定,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當事人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仲裁消費糾紛,應當在遞交申請書的同時交納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以下標準交納:
(一)申請標的為1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交納5元;
(二)申請標的為500元以上的,按標的額的1%交納。
第二十三條 消費糾紛案件處理費(包括鑑定費、差旅費、證人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由敗訴方交納。部分敗訴的,雙方當事人按仲裁決定書分擔。
第二十四條 對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者,除按本辦法仲裁外,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應轉請行政執法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轉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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