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安徽省消費糾紛仲裁辦法》在1989.10.14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0.14
  • 實施時間:1989.10.14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消費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二十、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與生產經營者發生的、經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解無效或當事人雙方申請仲裁的消費糾紛。
第三條 消費糾紛的仲裁機構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工商、物價、衛生、標準計量、商檢、菸草專賣等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社會團體的代表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根據需要設專職或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與專職仲裁員同等的權利。
第五條 消費糾紛案件由糾紛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上級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六條 仲裁消費糾紛,一般由仲裁員兩人和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疑難案件的處理,由仲裁庭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辦理案件,應製作筆錄,並由參加仲裁的人員署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七條 仲裁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仲裁人員的迴避,由主任或則主任決定;主任或副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同時遞交委託書,聲明委託的事項和許可權。
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投訴方與被訴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申請的理由和要求,證據及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九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侵權人願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從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兩人以上分別對同—被訴方,以同一理由申請仲裁的,可以合併審理。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三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方;被訴方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的七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訴方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可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應予協助,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製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翻悔的,由仲裁庭仲裁。
第十四條 仲裁庭在開庭前三日,應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條 仲裁庭開庭的,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後依投訴方、被訴方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評議、裁決,並製作仲裁決定書。
第十六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投訴方和被訴方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申請複議的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終局仲裁。對終局仲裁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終局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執行。一方逾期不執行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另一方的請求,提請有關的行政執法機構監督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有關行政執法機構應予協助。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按投訴標的百分之一交納,投訴標的二百元以下的,交納兩元。
案件處理費(包括鑑定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由投訴方預交,案件處理終結,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當事人按比例分擔。調解成立的,由當事人協商分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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