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最低報酬的標準。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畫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四條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第五條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二)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前款規定因素的基礎上,還應當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修改完善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網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和安徽日報,應當向社會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八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確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契約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條 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
(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
(六)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二)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三)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舊版內容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
(1994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省最低工資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制度的施行。
第四條本省最低工資標準,應根據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本條前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髮生變化,或者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時,本省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調整,但每年至多調整一次。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按月確定,也可按周、日、時確定。各種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互相換算。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分配方式的,應當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年算額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於或者低於省定標準10%的幅度,擬定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七條最低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票證、證券充抵;
第八條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用人單位必須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的勞動者。
第十條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經所在行署、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報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可暫不執行本規定。
經批准暫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按國家及本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工資,並從本單位應支付工資日期的第10日起,每日按所欠工資額的1%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
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的,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提供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完成了預先訂立的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任務。
第十七條鄉鎮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暫不執行本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16年12月9日,李國英代省長簽發省政府令第272號,公布修訂後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現將《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1994年12月,省政府發布《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施行,對促進最低工資制度落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規定》頒布之後,國家先後出台《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低工資規定》《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最低工資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需要對《規定》進行修訂完善。
最低工資制度,是促進國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礎性制度,直接關係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公益性崗位人員收入、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收入等民生制度的落實息息相關。黨的十八大提出,為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國家“十三五”規劃強調,要完善最低工資增長機制,實行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為了落實這些“共享發展”要求,保證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最低工資制度。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三、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等4方面因素。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月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參考因素的基礎上,還要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四、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程式要求
首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其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最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修改完善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五、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頻次要求
最低工資標準,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
六、在確定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的哪些收入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6項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5.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6.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了解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
可以通過各級政府網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安徽日報等媒體,也可以撥打電話12333,了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八、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有什麼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
九、工會如何發揮監督最低工資標準制度落實的作用
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十、與用人單位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發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